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对政府的绝对领导地位。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确定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建国的时候,毛泽东就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事业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这句话后来被收入《毛主席语录》并作为第一条)。这一时期,中共对国家的领导方式,基本上延续了战争年代的一元化领导。但是,党对政府的领导,尤其是对政府经济工作的领导,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党的各级组织(从中央政治局到地方党委)直接抓经济工作;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在政府里的党员及其组成的党团、党组等,间接领导经济工作。
从党员担任的党内和政府职务看,实际上是党政合一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的5名书记中,有4名分别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政务院总理。中共许多高级领导人被选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分别担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委员以及政府中其他重要职务。在大行政区一级,中共各中央局书记一般也同时担任军政委员会主席或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
1950年8月7日,毛泽东同志在中财委关于全国进出口会议报告的上批示道:“政务院所属各部每次召集会议决定政策方针,都应如中财委所属某些部门一样,做出总结性报告,呈报我及中央书记处看过,经同意后除用政务院、各委或各部自己名义公告执行外,有些须用内部电报通知各地。其方式就如这个电报一样。过去有些部门这样做了,有些部门尚未这样做,请周恩来同志通知所属一律照办。军委所属各部亦然。”[1]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除了采用第一种方法外,还比较注意通过政府内的党委或党组来领导政府经济工作。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党委会下,按照党员人数和工作部门的性质,暂分设政治法律委员会分党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分党委、文化教育委员会分党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直属机关分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党委、政务院直属机关及最高人民监察委员会分党委。决定还具体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党委会的基本工作任务,主要是:(1)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和决议,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正确地团结党外人士,帮助其进步,取得成绩。保守国家机密,注意政府机关内及周围有无敌情。(2)教育党员保守机密。组织党员学习,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3)统一领导,吸收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及执行党的纪律等工作。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又做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实现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以便统一贯彻中共中央的政治路线和政策,依据党章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负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党组。党组必须保证执行中共中央一切有关政府工作的决定。据此,政务院成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联合党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政务院党组又分为政法、财经、文教、监察等分党组及各部、委、办的党组小组,并设党组干事会统一领导各党组的经常性工作。后撤销党组干事会这一层次,各党组、分党组及政务院直属部门的党组小组,均受中共中央领导。这一时期,在各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也陆续建立党组。
1953年上半年,毛泽东通过财政部在“修订税制”过程中没有经过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审批的问题,在批评“分散主义”的口号下,加强了党对中央政府工作的领导。3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4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西南局“对加强西南行政委员会各部门工作的领导的规定”,要求各地仿照执行。该《规定》要求政府各部门内党组实行严格的请示与报告制度,西南局通过直接领导各党组来领导西南行政委员会。
1953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部门工作领导的决定》,提出:“由于国家建设计划已于今年开始,而争取完成并超额完成1953年度的建设计划,又成为贯穿全年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因而全党进一步加强对于财政经济工作的领导,首先是进一步加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各财政经济部门工作的领导,就成为十分必要。”《决定》规定:鉴于经济工作日益复杂和任务繁重,将原来中央政府经济工作由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和“中财委”主任陈云抓总,改为由多位党的领导人分担:1.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轻工业部、纺织部归国家计委主席高岗领导;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归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领导;3、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合作总社归国家计委副主席邓子恢领导;4、劳动部归国家计委委员饶漱石领导;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外贸部、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储备局仍归中财委主任陈云领导。[2]
1953年8月11日,周恩来在全国财经会议上所作的《结论》(1953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转并刊登党刊)又一次指出:“党的统一领导原则,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各级政府工作的同志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同志必须抓紧政府工作,尤其是财经工作,党的部分组织必须统一服从中央,以减少或避免可能发生的错误。”[3]
对于地方党委与上级政府部门的关系,1953年4月2日,中共中央鉴于中央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和指示很多,有许多指示脱离实际,规定:“认为凡对生产有妨碍的工作,不论是中央那一个部门部署的,只要当地党委认为有必要推迟进行,均可提出请求,推迟进行。此外,根据主观主义设想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任何上级的命令指示,必须加以废止或修改者,地方党政有权提出意见。”[4]周恩来在会议上作的结论也提出:“党的统一领导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
党组织对经济工作的决策,可以通过3个渠道下达:一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层层下达执行;二是以中共中央名义直接下达基层党组织;三是通过政府部门组织下达和实施。 1949~1952年,政府及各经济部门基本上是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至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则是其内部党组直接领导下运行的。总之,建国以后至1957年,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加强其对政府经济工作的直接领导,最终形成党政不分、甚至以党代政的行政体制。
[1]《中央文件汇集:1950》第一分册,第330页。
[2]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169页。
[3]《周恩来同志在一九五三年夏季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所作的结论》,1953年8月31日。《中央文件汇集:1953》第五分册,第239页。
[4]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