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银行的建立和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就认识到金融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必须控制在国家手中。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石家庄市成立,遂后逐步开展了统一各解放区银行和货币的工作。建国前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在接管官僚资本银行的同时,迅速建立了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建立起总行、区行、分行、支行四级机构。在大行政区设区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县设支行。在城市中,按城市规模和业务需要成立分行或支行,下设办事处、分理处;在农村的集镇设立营业所,办理各种具体业务。
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经过改组后,均采取总管理处、分行、支行三级制,总管理处下属的行处受本行总管理处和当地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1949年12月和1950年1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分别由上海迁到北京。
中国银行成为国家经营管理外汇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成为国家经营管理投资的专业银行。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并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1951年8月,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经政务院批准,成立了农业合作银行,但没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1952年,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基本完成,为了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同时,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家金融机构及体系发生了以下一些变化: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合署办公;交通银行划归财政部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改由财政部领导;精简撤销了农业合作银行;成立了全行业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它实际上成为国家经营管理私营工商业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银行。到1952年底,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的银行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这套体制的基本结构延续了四十年。
(二) 新型货币管理制度的形成。
建国以后,随着国家银行机构和业务的发展,国家银行在金融业中绝对优势和主体地位已经建立,特别是随着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进行,金融业将走向国有的趋势已很明显,在这种背景下,当时的中央政府根据我国政府及国营企事业的需要,并参考苏联的经验,准备将国家银行建设成为现金管理、结算和信贷中心,建立起一套新型货币管理信用制度。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各公营企业、国家机关及合作社的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限额外,必须一律存入人民银行;各公营企业、国家机关、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除小额零星者外,一律不用现金,须用转帐支票通过人民银行进行结算。另外,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逐步编制综合的现金收支计划,并组织国家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编制这项计划,使现金流转能依照预定计划进行。人民银行在贯彻上述决定的同时,还实行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
1950年3月,政务院又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中央金库按各级政府的层次划分为四级:中央人民政府设中央总金库,各大行政区设中央区金库,各省(市)设中央分金库,各县(市)设中央支金库。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纳同级金库,除有特别规定者外,经收机关不得坐支及自行保管,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各级金库间存款的运解调度权属于中央总金库。至此,全国的财政金库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另外,人民银行还与全国现金收入量最大的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协商,在各级人民银行建立“贸易金库”,规定各地国营贸易公司每月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日全部缴存当地的“贸易金库”并上解总库。人民银行还与铁道部、燃料工业部、重工业部等单位,也建立了代理金库与调拨合同。
为了使现金集中使用和灵活调拨,人民银行从1949年11月开始普遍建立发行库。总行设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分库,地市中心支行设支库,一般县支行酌设保管库。发行库分别办理所辖地区的现金调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支付命令,任何人不得动用发行库款。与此同时,改变了原来联行之间运送现金进行清算的办法,制定了由发行库统一货币资金调拨制度。
在储蓄存款业务方面,除了前面所提的国家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合作社必须将存款存入国家银行外,还通过利率委员会的形式,来决定各地的存贷利率。利率委员会由当地的人民银行、政府工商管理部门、银钱业公会代表组成,实际上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规定及本地情况变化,未决定本地的利率。在储蓄方面,为了吸收存款,人民银行除开办活期、定期存款外,还举办了折实储蓄、保值储蓄等。在贷款方面,随着这个时期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实现及最终完成,信贷工作的计划管理覆盖面日益扩大,在1952年私营金融业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国家银行的信贷基本上是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对于公私合营银行,则通过建立财务计划制度、业务汇报制度、放款审核小组以及加强与国家银行的业务联系等方式,以公股董监事参与管理的办法,使其接受国家银行的指导性计划。对于私营行庄,则通过组织联合放款银团、成立利率委员会,转存以及业务监督等方式,积极引导私营行庄的资金投放和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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