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的土地改革,是在频繁而紧张的战争环境下进行的,一般说来,时间仓促,工作较粗,也缺乏周密和健全的组织领导工作。而建国后的新区土改,则认真总结和吸取了过去土改中的这一经验教训,特别强调土地改革必须是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有组织地进行。
“有领导”的意思是:首先,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直接指导土改工作的进行。土改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由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负责。第二,组织土改工作队,具体协助农民协会开展土改的各项工作。土改工作队除了有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和大学师生参加外,还吸收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仅华东区的土改工作队就达6万余人。土改开始前,土改工作队都要经过较严格地培训。第三,实行由点到面、点面结合、波浪式发展的领导方法。要求新区各级党和政府,特别是县以上领导机关,应在普遍进行土地改革前,先集中力量,由有经验的领导干部直接领导,选择少数区、乡、村进行典型试验,在取得经验之后,再逐步向四周扩展。在土地改革运动全面铺开后,要求县以上主要负责干部亲自下到土地改革的第一线,及时了解实情,帮助解决土改中出现的问题。
“有计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做到有准备。全国刚解放时,由于国民党残余武装力量尚待肃清,地主阶级统治还未摧毁,人民政权尚待建立和巩固,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群众的觉悟还不高,对土改还缺乏心理准备,因此,中国共产党把清匪反霸,减租减息作为土改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步骤。经过这个步骤,以达到削弱整个地主阶级,并进一步发动农民、组织农民,确立农民对地主阶级的政治优势,为进而没收分配土地奠定基础。二是做到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因为各个新区解放的时间有早有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开展土地改革的时间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1950年6月,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在经过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新区土地改革曾提出一个大体计划,要求从1950年冬季开始在100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其中:华东区3500~4000万,中南区4700~5600万,西北800万。剩下的约164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如西南区),则计划大部分在1951年秋后进行土地改革,小部分在1952年秋后进行土地改革。还剩有一小部分地区,则属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约2000万人口的地区,应分别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情况与群众的觉悟程度,再决定什么时候实行土地改革,绝不可操之过急。
所谓“有秩序”。是指土地改革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和审批制度。对于运动中发生的一切新问题,要求应立即报告请示解决,不得擅自处理。如果某一地区开始土改后因发生偏向和混乱得不到迅速纠正时,应即停止这一地区的土改,以便纠偏后有较多时间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然后再进行土改。对于划阶级、没收分配土地和财产等,都规定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不能“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对于土改中各种罪犯的处理,规定都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法庭的审批,以杜绝乱斗、乱打、乱杀现象的发生。
所谓“有组织”,是指在土地改革开展以前,必须建立农民协会和人民法庭,必须有政府委派的土改工作队指导。土地改革是在工作队和农民协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的。
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计划和部署,从1950年冬季开始,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等新区的土地改革相继展开。其大致情况是:
在华东地区,约70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分两期进行。第一期从1950年冬至1951年春,完成了约47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第二期从1951年夏至1952年春,完成了约23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5月,完成土地改革的乡达到了总乡数的99.85%。
在中南地区,约12000万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分三期进行。第一期从1950年秋至1951年春,完成了约5000万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第二期从1951年夏至1952年春,又完成了约5000万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第三期从1952年夏至1952年底,完成约2000万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底,除黎、瑶、苗、侗等少数民族地区外,中南区已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中南区在土地改革中,曾及时批评和纠正了“和平土改”和“急性土改”两种错误倾向,从而保证了土地改革的健康发展。
在西北地区,约25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分三期进行。第一期从1950年秋至1951年春,完成了7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第二期从1951年秋至1952年春,完成了15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第三期从1952秋至1953年春,完成了3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即新疆大部分地区)。西北新解放区是一个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的多民族地区,全区共有17个少数民族,近700万人口,约占全区人口的1/4。因此,该区在土地改革中,特别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团结,慎重稳进,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与阶级关系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比较稳妥地完成了土地改革。 在西南区,约85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分四期进行。第一期从1950年11月至1951年4月,完成了1316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第二期从1951年5月至1951年10月,完成了约2476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第三期从1951年10月至1952年4~5月,完成约36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第四期从1952年秋至1953年春,完成约900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后两期的土地改革,涉及的地区多数属于民族杂居地区。土改中,该地区党和人民政府始终注意从不同民族杂居地区的不同特点出发,严禁机械搬用汉族地区土改的口号、方式和做法,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1]
[1]以上数字均引自杜润生主编:《当代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