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前,各大解放区已经先后建立了外贸管理机构,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共中央对各解放区采取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方针,由各解放区颁布了区域性的对外贸易管理法规,并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后,立即建立了全国性的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并着手调整与建立中央与地方、外贸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逐步形成了一套外贸管理机构体系。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贸易部,并在贸易部内设立了对外贸易司,以后随着对外贸易业务的扩展,对外贸易司的机构也不断扩展,直到1952年9月中央贸易部一分为二,成立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 中央贸易部成立后,逐步组建了地方贸易管理机构。除各大区设立贸易部,在内地省、市由商业厅(局)兼管对外贸易工作外,地方外贸管理的主要机构是建立在各外贸口岸的外贸管理局。到1951年,全国先后成立了天津、上海、广州(以上为一等局)、青岛、旅大、武汉(以上为二等局)、福州、昆明(以上为三等局)8个对外贸易管理局。这些外贸管理局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在纵的方面,各地区的外贸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一方面直接受中央贸易部(后改为外贸部)的领导,在业务上由中央根据全盘计划统一指挥;另一方面,各地外贸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还要接受当地党组织及财经委员会、贸易部的领导和监督。在横的方面,则由政府院财经委员会及地方各级财经委员会领导协调外贸、海关、银行、运输、税务、商业等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使各有关部门能够在对外贸易工作中分工合作,提高效率,避免扯皮和推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