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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的“权力下放”
发布时间: 2010-01-26    作者:武力    来源:国史网 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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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年,在“大跃进”的不正常气氛中,上述设想被匆忙轻率地实施。中央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把以下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了地方:

   1.把大部分中央所属的企业交给了地方管理。1958年,中央各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57年的9300多个减少到1200个,下放了88%;中央直属企业的工业产值在整个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也由1957年的39.7%降为13.8%

   2.下放计划管理权,实行“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为了让地方能自成体系,过分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1959年,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产品,由1957年的300多种减少到215种;中央财政收入中由中央直接征收的比重从40%降至20%;中央统配、部管物资由532种减为132种,减少了75%;供销工作也改由地方为主来组织。

   3.下放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地方兴办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只需将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送中央批准,其他设计和预算文件一律由地方审查批准;某些与中央企业没有协作关系、产品不需要全国平衡的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由地方批准,只需报中央备案;限额以下的项目,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19587月,中央又提出对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包干制度。即在包干范围内,基建投资由地方自行决定、自我增殖。

   4.下放财权和税收权。中央财力从“一五”时期平均占75%,降低为只占50%左右,地方和企业预算外资金从1957年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8.5%提高到1960年的20.6%

   5.下放劳动管理权。19586月,中央决定各地的招工计划经省(市)确定之后即可执行,不必经过中央批准。

   6.下放商业、银行等管理权。在商业方面,撤消全国性专业公司,按地方行政区划成立专业局(处),实行政企合一,并对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商业网点实行合并;在金融方面,改为“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由于信贷权下放,到1960年,银行信贷资金运用高达954.4亿元,比1957年增长2.35倍。

   7.下放教育管理权。把原由教育部领导的60所高校和143所中专下放给地方管理;同时把建立高校的审批权下放给省、市、自治区,并要求各地大办教育事业。

   这次中央与地方权限的重新划分,是在没有触动单一公有制和行政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虽然其动机是调动两个积极性,减少中央决策的僵化,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过多过急的权力下放给地方而又缺少必要的制约,加上“反右”和反“反冒进”形成的经济建设急躁情绪,使得经济运行中出现空前混乱,由于地方政府不承担国家综合平衡的责任,一味追求当地经济扩张,结果综合平衡被打破,产品质量严重下降。

   另外,权力由中央下放给地方,同时意味着权力由专门机构和专家(外国称之为“技术官僚”)下放给非专门机构和非专业官员。我们知道,1953年以后的国家经济管理权力向中央的集中,自然也包括优秀和专业人材向中央的集中,并在中央形成了如前所述的庞大的专门管理机构(即所谓的“条条”管理),此时的地方政府(主要是各级党委)对经济的干预并不多。但是1958年中央将经济权力下放以后,这部分权力就落到他们手中,不懂经济或对其知之甚少,也使其思想和行为更盲目,这亦是地方干部盲目拥护和服从毛泽东、高指标、瞎指挥盛行的重要原因。可以说,1958年的权力下放是“大跃进”产生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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