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禁止地主富农典卖土地问题给华东局电报的修改〔1〕 (一九五○年三月二日)
华东局: 丑感〔2〕转来皖北区党委关于禁止地主富农典卖土地问题的意见及你们的复电均已阅悉。望根据丑俭公布之政务院指示〔3〕,宣布禁止地主典卖及以其他方式分散土地,并规定在新解放区自解放之日起地主以典卖及其他方式分散之土地一律无效。但在皖北有不少地区是老解放区或游击区,则不能与新解放区例如江南解放区同样看待。故对皖北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个或几个适当时期的土地买卖为无效或其他处理办法,例如偿还农民损失等。其余同意你们复电的意见。
中 央 寅 冬 根据刘少奇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本篇用宋体字排印的是刘少奇加写和改写的文字。 〔2〕丑感,即二月二十七日。 〔3〕指一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的《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见本书第551—556页)。丑俭,即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