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问题的批语〔1〕 (一九五○年三月六日)
请周〔2〕通知内务部: 他们关于内蒙〔古〕行政区划分的意见,必须先取得乌兰夫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确实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并请周董〔3〕查问民族委员会及内务部后答复乌兰夫同志。
刘少奇 三月六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这个批语写在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乌兰夫一九五○年三月五日给刘少奇并转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电报上。乌兰夫的电报说: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转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拟定的调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意见,我们有不同意见。我们现正研究今后如何规划内蒙古的行政区划,准备向中央提出一个参考意见。在此之前,内务部所提意见最好不要通过和公布。 〔2〕周,指周恩来。 〔3〕周董,指周恩来、董必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