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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发布时间: 2009-08-31    作者:刘少奇    来源:国史网 195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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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局、华东局、西南局、西北局、华南分局,陈宋、贺李〔1〕,新疆分局、山东分局,并告华北局、东北局、内蒙〔古〕分局并转各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

  最近各新解放区的股匪有许多地区业已肃清,另有许多地区的股匪则正在清剿中。但在股匪业已肃清地区又发生多次反革命的武装暴动,杀害我们干部多人,抢劫甚多公粮和物资,并在各地工厂、仓库、铁路和轮船上进行了多次的破坏。这证明在这些地区反革命分子的活动仍然是十分猖獗的,而我们工作中的缺点亦给了反革命分子以造谣和鼓动群众的机会。对于这些反革命活动,各地必须给以严厉的及时的镇压,决不能过分宽容,让其猖獗。为此,中央特作如下各项指示:

  (一)对于一切手持武器,聚众暴动,向我公共机关和干部进攻,抢劫仓库物资之匪众,必须给以坚决的镇压和剿灭,不得稍有犹豫。在捕获这些匪众后,必须严加追问,以便捕获其首要和组织者处以极刑。如果我们部队来不及镇压,匪众早已星散者,亦须派部队和得力干部前去出事地区严加清查,力求清出匪首和组织者,加以处罚,不得敷衍了事。

  (二)在我们统治地区进行反革命的活动和组织,有确实证据者,须处以极刑或长期徒刑。为了反革命的目的而杀害我们干部,破坏工厂、仓库、铁路、轮船及其他公共财产者,一般应处以死刑。不是为了反革命的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例如私人仇杀及偷窃公共物资等,亦须处刑,但应与反革命行为加以区别。

  (三)在剿匪地区,对于土匪过去的犯罪行为,只要他们投降,改邪归正,一般是可以既往不咎的,但对于继续抵抗我军的土匪首领,有政治背景的土匪分子,窝藏与勾结土匪的豪绅地主,继续抵抗,不愿改邪归正的惯匪,应加以严厉处罚,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对于参加土匪部队的一般群众则令其改过生产。

  (四)在实行上述各项镇压反革命活动和土匪的行动中,决不应发生乱打乱杀、错打错杀的现象。此事应由各省委省政府的负责同志亲自掌握,死刑及长期徒刑应经法院审讯和判决,在判决后,应经省政府主席或省政府委托之专员或其他负责人批准后,方得执行,但这种审判和批准的手续应该简便迅速,以便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地加以镇压。如果在某地发生乱打乱杀、错打错杀现象,则必须立即坚决地令其停止,然后加以审查。

  (五)为了有效地镇压反革命活动,在我们工作有缺点的地方,必须迅速认真地纠正缺点,以便安定民心,孤立反革命分子。某些地方有灾荒或有一部分贫苦人民缺乏食粮的现象,必须认真地组织群众生产救灾,并以一部分公粮出卖,到实在困难的时候,对实在无法渡过灾荒的某一部分人,还须给以救济,或借给一部分粮食,在收获后归还。只有一方面认真地安抚人民,纠正自己在工作中及作风上的缺点,另一方面,给反革命分子的暴动捣乱破坏行为以严厉的镇压,又对其胁从分子、罪恶不大的分子给以宽大处理,令其改过自新,才能巩固地建立人民的革命秩序。

  中共中央

  一九五○年三月十八日

  

根据刘少奇手稿刊印。已编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

  注 释

  〔1〕陈宋,指陈赓、宋任穷。陈赓,当时任中共云南省委第二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宋任穷,当时任中共云南省委第一书记。贺李,指贺龙、李井泉。贺龙,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三书记、川西北临时军政委员会主任。李井泉,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南局常委、中共川西区委第一书记、川西北临时军政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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