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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 2010-04-08    作者:    来源:新华社 199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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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9 8 年3 月1 0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田纪云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全国各族人民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继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在各个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各方面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成绩显著,监督工作有所改进和加强,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新的进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

  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 2 9 个;通过法律8 5 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 3 个,共计1 1 8 个;还批准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公约和重要协定6 0 个。立法不仅数量多,质量也有所提高,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载入了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就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具有重大意义。

  常委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努力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是按照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按所有制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特别是公司法的制定使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法律,并对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作了修改。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等法律。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等法律,修改了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本届任期内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十七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原则,由原来的1 9 2 条增为4 5 2 条,成为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这部法律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还以专章9 2 条的篇幅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也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了保障和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制定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为了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填补了一些方面法律的空缺,充实了法律体系的内容,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常委会还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关于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等法律和决定,还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依法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委会和筹备委员会。这些对保障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制定法律时,强调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合理划分国家机构的权限,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关系。立法立足于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注意防止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或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一些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尽可能做出法律规范,力求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第三,立足于中国国情,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制定各项法律特别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时,注意搜集、整理国外有关的法律规定,加以研究、比较,从中汲取对我有用的东西。对于其中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以及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和惯例,大胆地吸收和借鉴,有的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样做,不仅加快了立法步伐,还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经济的发展接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吸引外商投资。第四,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本届任期一开始,常委会就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把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列为主要内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法律,使立法工作有明确的目标。每年年初,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本年度审议法律草案的安排意见,对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哪些法律草案作出具体部署,努力做到突出重点,急需的先立。常委会加强了对起草法律的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在五年立法规划所列立法项目中,许多是由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牵头组织起草的。各专门委员会还加强了同其他起草单位的联系,督促这些单位实行任务、班子、时间三落实,共同研究有关法律的起草原则、基本内容,协助解决立法中的难点和问题,从而促进了立法规划的实施。第五,立法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起草法律过程中,实行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及其他实际工作者相结合,有的法律还委托研究机构和专家起草,或者请地方人大提出了法律条文的参考方案。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广听博纳,集思广益,力求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第六,重视和支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近五年来,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4 2 0 0 多个地方性法规,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对促进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立法工作虽然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还有一些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重要法律未能制定出来。如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等,由于难度较大,实践经验不足,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尽一致,因而虽然已拟出草稿,但尚未安排审议,或提请审议后还难以付诸表决,需要继续审议。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备,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较差。三是立法权限应进一步明确划分,立法程序尚待继续完善。这些都需要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注意解决。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全文)
    2.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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