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次常委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体现了中共中央近年来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
这是全国政协第四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强调了政协提案工作“全局性”定位,明确将“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纳入政协重要议事日程;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势和特点,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联系与协作。《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程序、提案撰写和提交的基本要求。为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条例》专门增加了提案督办的章节,规定了督办工作的程序、重点督办提案的确定方式和办理要求。《条例》规定,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为做好《提案工作条例》修订工作,全国政协先后赴12个省区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代表、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这次修订,将原来的六章二十六条增加为八章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