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1993年3月2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十四大关于"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设置以下14个委员会,作为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活动的工作机构:
1.提案委员会;2.学习委员会;3.文史资料委员会;4.经济委员会;5.教育文化委员会;6.科学技术委员会;7.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8.法制委员会;9.民族委员会;10.宗教委员会;11.妇女青年委员会;12.华侨委员会;13.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14.外事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活动由秘书长协调。
三、授权主席会议筹组各委员会,提交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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