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3年3月1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共十六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以下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