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
现在我要说的是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若干问题,即关于改造的步骤问题,资本主义工业改造的部署问题,资本主义商业改造的部署问题,资本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接受改造的问题。
第一,改造的步骤问题。
我国目前还存在大量的复杂的私营工商业。以工业说,一九五三年私营工业(不包括个体手工业)的从业人员有二百多万人,其中十个职工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企业有四万五千多户,职工一百五十多万人。以商业说,一九五三年全国资本主义批发商的从业人员将近二十万人,资本主义零售商的从业人员有二百万人左右,小商小贩还有几百万人。在上述私营工商业的从业人员中,资本家占相当的数量。对于这样大量的复杂的私营工商业,要全部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件很艰巨的工作。
对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应该区别资本主义性质和独立劳动者性质,而分别地采取适当的步骤和灵活的形式。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分两个步骤实现的,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是把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
国家资本主义,这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过渡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要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这就是说,我们在过渡时期内,要消灭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并不是一下子实现的,而是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地实现的。我们将让资本家有一个必要的时间,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这个过渡形式,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下逐步地接受改造。
国家资本主义有各种不同的形式。高级的形式是公私合营;中级和低级的形式,在工业中是加工定货和收购包销,在商业中是代购、代销和经销。
过去几年,我们对资本主义的改造工作,一般地是由低级、中级形式发展到高级形式,由主要行业推广到次要行业,由大城市扩展到中、小城市。这种有系统的稳步推进的办法,经验证明是比较适当的,我们以后将继续推行这种办法。
几年来的事实证明,把资本主义经济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后,在性质上已经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即在不同程度上加进了社会主义这个因素,这就限制了资本主义的生产、经营的无政府状态和资本家唯利是图的活动,并使这一部分经济在不同程度上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同时,由于工人在生产中的地位的改变,就提高了劳动热情,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改善了经营管理,并使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有可能得到适当的处理。由此可见,按照我国的条件,采取国家资本主义这个过渡形式来逐步地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地克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增长的矛盾,并由此便于逐步地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的所有制,这是必要的和行得通的。
国家对独立劳动者性质的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是按照它们不同行业的情况,根据自愿的原则,分别地用不同的合作形式把它们逐步地组织起来,经过各种低级的合作形式,逐步地过渡到较高级的合作形式,使他们能够有效地为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服务。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预计对于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将达到如下的成就,就是:私营工业的大部分将转变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而私营的现代工业的大部分将转变为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私营商业中有一半以上将转变为各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的商业和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形式的小商业。
第二,资本主义工业改造的部署问题。
对于国营工业、合作社营工业、公私合营工业、私营工业,在分配生产任务、分配原料、收购产品方面,必须贯彻国家规定的统筹兼顾的方针。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工业的发展,国家给予优先的权利,而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企业则没有这种优先的权利,在这点上,它们之间是有所不同的;另方面,又应该适当地照顾私营工业在我国过渡时期的作用,在一些方面,特别是对于公私企业的工人职员,要一视同仁。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为着调整私营工商业,就已经对一部分的私营工厂(首先是棉纺厂)实行加工定货,这种政策,对安排私营工业的生产收到了很大的效果。一九五三年国家开始有计划建设以后,为了加强生产的计划性,对许多重要原料,有的由国家差不多全部收购,有的由国家大部收购,这些收购的原料,都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这时候,国家对于私营工业的产品,绝大部分已经实行加工定货、统购包销,使这类私营工业成为中级形式和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抗美援朝期间和一九五三年开始大规模建设的时候加工定货数量的增加,由于商业部门在加工定货工作中存在某些盲目性,全国若干行业的工厂,包括国营的和私营的,都曾经盲目地扩充设备。一九五四年某些产品加工定货相对减少以后,若干行业就发生生产任务不足、开工不足的现象。同时,在开工不足的行业中,有过一段时间对公私工厂的原料和生产任务的分配不够适当,即公私合营和私营的工厂分得少些,因而私营工厂中的某些行业就遇到了较大的困难。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善。
根据国家的统筹兼顾的方针,对于公私工业的生产正在进行统一安排。对原料和定货的分配,国营工厂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分得多些,但同时必须适当地照顾公私合营和私营的工厂,使它们能够维持生产。因为只有维持私营工厂的生产,才有利于巩固工人阶级的统一和团结,也有利于保持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在过渡时期中必要的经济联盟,同时有利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的顺利进行。中央各工业部在制定工业生产计划的时候,必须把私营工业的生产能力计算在内,纳入计划,合理地加以利用。同时,中央和地方都将设立专门机构,协同有关工业部,来分工管理公私合营和私营的工厂的业务。
根据统筹兼顾的方针,国家采取逐行逐业并在原行业中全面安排的办法,来进行对私营工业的改造。这种办法,不是在一个行业中只安排几家工厂,而是把这一行业的所有私营工厂统一加以安排。例如:凡有条件实行公私合营的,就进行公私合营;目前还没有条件合营的,就尽可能地进行加工定货,或由国家收购它们的产品;中小工厂需要和可以联营合并的,就鼓励资本家采取以大带小的办法,逐步地联营合并,为接受公私合营创造条件;对于那些确实没有改造条件而必须淘汰的工厂,就帮助它们安排职工,淘汰企业。随着上述各种安排,有步骤地发展公私合营。
对于私营工业我们应该积极地实行公私合营,但又必须稳步前进,防止冒进。必须作好一切准备工作,使合营以后,生产管理的水平能够提高,防止无人负责、生产下降的现象。
在有盈利的私营企业中,应该依照法令规定让资本家得到适当的一部分利润;在公私合营企业中,也应该让私股得到法令规定的利益。但同时必须对那些重犯行贿、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偷税漏税、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所谓“五毒”行为的不法资本家,对那些抗拒国家领导、破坏工人阶级团结、破坏企业的不法资本家,给以应得的处分。
第三,资本主义商业改造的部署问题。
私营商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批发商,一类是零售商。我们对于这两类私商应该采取下列的处理办法。
原来批发商的绝大部分都是拥有较多资金、雇用较多职工的资本家。如果让批发商掌握市场的货源,他们都必然唯利是图,进行各种投机囤积的活动,而有害于国计民生。因此,必须由国营商业来掌握主要商品批发的业务。一九五○年到一九五三年上半年,国家对于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和主要工业品的加工定货、大量收购,批发商的业务已经逐渐缩小。一九五三年下半年到现在,国家对粮食、油料、棉花、布匹实行了统购统销,对绝大部分工业品从出厂到零售,一般不让批发商掌握货源,这样,就使许多供不应求的商品避免了批发商的投机囤积。国家对于已经没有货源的批发商,或则让他们经营二批发,或则正由国营商业部门录用其从业人员。有些商品,国家没有经营或者只经营一部分的,仍让批发商继续经营。国家将使这一部分现在还能经营的批发商,逐步地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批发商。
零售商是私商中的绝大部分。在零售商中,除商业资本家以外,大多数是店员和不雇店员的小商小贩,此外还有一部分是出卖产品的手工业者,还有一部分是饮食业和服务业中的人员。零售商的业务在近年同解放以前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自从国家对于绝大部分工业品实行加工定货、统购包销和主要农产品由合作社收购以后,零售商中的大多数,不论是座商或摊贩,他们的货源只能依靠国营商业和合作社营商业的批发,因此他们的业务大体上已经是为国营和合作社营商业进行代销、经销。
在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一九五三年冬季以来,由于某些地方的国营商业特别是合作社营商业的零售营业额增加得快了一些,使私营零售商的营业额下降多了一些。现在已经加以调整。国家为了维持私营零售商,维持城市和农村的小商小贩,无论在城市或集镇,凡属国营、合作社营商业的零售额增加得太多了的,已暂时停止前进或者适当后退;在集镇上,合作社营业也已适当减少零售,多做批发,并用代销、经销形式把小商小贩组织起来。同时,各个城市集镇,将根据当地情况,按照行业定出一个既能够稳定市场物价、又能够维持私商经营的关于零售额方面的公私比重,并尽可能地使这种公私比重稳定一个时期,以便有可能对私营商业的从业人员作适当安排,并便于逐行逐业地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
第四,资本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接受改造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私营工商业在生产上和经营上遇着某些困难是难于完全避免的。在国家的统筹兼顾和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安排的方针下,工商业资本家应该努力克服困难,服从国营经济的领导,遵守国家计划,积极整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准备条件来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几年来,在工商业资本家中,出现了一批能够爱国守法、对于接受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积极态度、并起带头作用的人。对于这样的人,国家是表示欢迎和重视他们的。但另一方面,仍有一些资本家,对社会主义改造抱着消极态度,其中有些人还在进行宪法所禁止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非法行为,用更巧妙的方法重犯“五毒”;有些人甚至抗拒或破坏社会主义改造。象这类人,就应该受到舆论的指责和法律的制裁。
对于资本主义工业和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各种复杂的形式,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在过渡时期实行经济联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同时必须看到,这也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以为不经过斗争就能够改造的看法,是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和实际情况的,因此是完全错误的。我们根据宪法规定,在过渡时期,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并让守法的资本家在一定时期内得到法令所规定的利润;同时,对那些违法的资本家,则必须给以应得的处罚。不雇职工的私营零售商,虽然他们是自己劳动的人,我们对他们应该加以团结,但是他们所参加的是商品流转中的劳动,同时他们是私有者,所以很容易转变成为投机者。因此,对于他们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必须经过一定程度和一定形式的斗争。
几年来的经验证明了:对资本主义企业的改造,需要同资本家思想的改造结合进行。我们鼓励资本家努力学习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各项政策,努力改造自己,遵守国家法律,积极地拥护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
(五)关于保证市场的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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