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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    来源:新闻办网站 200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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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国为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妇女依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到1996年底,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女干部已达132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3.8%,是建国初期的200多倍。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女代表626名,占代表总数的21.03%。政府各部门中女性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也有所增加。全国女副省长的人数已由1994年的18人增至1996年的21人,女正、副市长由174人增至225人,女正、副县长由1329人增至1540人。

  妇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保障。1995年,妇女从业人员已占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44%左右,高于世界平均34.5%的比例;城镇女职工由1994年的5465万人增至5755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8.6%;女科技人员由1993年的809.7万人增至988.1万人,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6.91%。中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劳动受到特殊保护,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照顾,职工中的生育妇女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

  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建国四十多年来,全国已累计扫除女文盲1.1亿,使妇女文盲比例由1949年的90%降到1995年的32%。1996年,全国女童入学率已由1990年的80%提高到98.63%,女童与男童入学率之差已由1991年的2.9%下降到1996年的0.35%。中学生、大学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由1990年的42.2%、33.7%上升到45.5%、36.4%。到1995年,全国已建立1679所女子中等职业学校和3所女子职业大学,开设了60多个适合妇女的专业,有1300多万妇女在成人学校学习。

  妇女的健康状况有较大改善。城乡普遍建立了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1995年,全国有妇幼保健院349所,妇幼保健站2832所,妇产医院49所,儿童医院35所;孕产妇死亡率由1993年的67.3/10万下降到61.9/10万;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的36岁提高到72岁,比男性高3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平均预期寿命65岁的目标高出7岁。
   中国重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目前已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自1992年2月中国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后,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80%的地(市)、半数以上的县(区),陆续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为切实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中国的立法、司法、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国务院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大部分地(市)、县(区)也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中国儿童的发展状况明显改善,现已达到国家规划的九十年代儿童发展的中期目标。自1991年以来,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爱婴行动,至1995年底已创建2957所爱婴医院。中国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连年下降,1995年分别降至36.4‰、44.5‰,1991年至1995年平均下降速度分别为7.7%、7.6%。据1995年多指标住户调查,按国际通用的评价标准,中国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的比例为15.80%,比1990年的20.74%下降了23.83%。中国从1978年开始普及儿童计划免疫,1995年,卡介苗、百白破、脊灰和麻疹四苗报告接种率分别达到92.3%、92.1%、93.8%和92.9%。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到1995年,已在全国的大中城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站(点)2000多个。截至1995年底,已完成聋儿听力语言训练6万多名;训练智残儿童10万名,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认知能力;为3万名低视力儿童配戴助视器,使他们提高了视力;还对儿童期的儿麻后遗症患者、先天性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康复治疗,1991年至1995年共帮助20多万残疾儿童恢复健康。

  中国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主要收养失去双亲又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儿。1990年至1994年,为了给孤儿提供生活、医疗、康复保障,地方财政用于福利院孤儿的养育费为5.15亿元,国家专门用于改善福利院孤儿生存条件的资金7.4亿元。近几年,许多儿童福利院还通过募集资金,为福利院的残疾儿童实施脱残手术。1995年全国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程”,号召全国三级以上医院为福利院残疾孤儿实施医疗康复手术,使200多名福利院残疾儿童脱残。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提高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障和教育水平。目前,全国共有幼儿园18.73万所,大中城市儿童的入园要求基本得到满足。

七、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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