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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历史与发展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    来源:新闻办网站 20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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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从中国民族和宗教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使之丰富和完善。新疆作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一,全面贯彻了中央政府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维护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

  保障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宪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广泛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平等权利。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等。政府采取各种特殊的政策措施,努力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疆地方政府发布行政命令,废除了带有侮辱性的称谓、地名,如“迪化”改为“乌鲁木齐”,“镇西”改为“巴里坤”等。有的少数民族称谓虽然没有侮辱性的含义,也根据少数民族自己的意愿进行了更改,如1958年,根据达斡尔族自己的意愿,将“达呼尔”改为“达斡尔”。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从1983年起,自治区政府每年都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赋予时代特点的内容,集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平等、团结、进步成为各族人民相互关系的主旋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成为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根据中国宪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这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自治区境内,还存在着其他民族聚居的地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目前全区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等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以及哈萨克、回、蒙古、塔吉克、锡伯等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还有43个民族乡。

  根据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还行使立法权、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决定的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等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力和新疆的实际,制定了适应新疆特点和需要的各种法规和决议,依法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截至2000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19件,法规性决议、决定71件,批准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1件,单行条例3件;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173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领导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主席、州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也都配备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为切实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各项权利,新疆十分重视为少数民族干部创造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把大批少数民族干部送往内地院校学习,在新疆也建立了各级民族干部学校和民族干部培训班,培养了大批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工作的少数民族行政和专业技术干部。1950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3000人,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时,少数民族干部4.6万人,目前,已达34.8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1.8%,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46%以上。

  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充分代表权。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各地区人口中的比例约4个百分点。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新疆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所占名额的比例,都在63%以上,均高于同期在全疆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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