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北京
目 录
前言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
二、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
三、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四、西藏人民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
五、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前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包括藏族在内的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权利,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少数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等实际情况,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实行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西藏自治区,除藏族外,还有汉、回、门巴、珞巴、纳西、怒、独龙等十几个民族同胞世代居住,并建立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
1965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贫穷落后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
回顾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的光辉历程,全面展示西藏人民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不仅有助于总结经验、开创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局面,而且有助于澄清是非、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民族政策和西藏真实情况的了解。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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