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近几年,中国颁布和实施《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和《监狱法》等一系列法律,并采取了其他许多措施,进一步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人民警察为人民”,是中国老百姓的流行语。为使人民警察保障人权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中国1995年2月颁布实施的《警察法》规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应立即进行救助;严禁警察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警察执行职务要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对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实践结果是,警民关系更加密切,有关部门收到的控告警察的信件比过去更少,表扬信比过去更多。中国警察现有862752名,仅占总人口的7.4/万,低于西方一些主要国家20/万以上的比例。
《检察官法》、《法官法》是1995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7月起开始施行的。这两项法律中分别规定,检察官、法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廉洁公正。这些原则过去早有规定,现在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并得到更严格的执行。法院和检察院的执法水平又有明显提高。
这几年,中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加强了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到1994年底,全国律师人数已达83619人,比1990年增加近一倍,超过了在1995年发展到75000人的预期。全国律师事务所已达6419个,比1993年增加25%。外国的一些律师事务所也被允许在中国设立了代办处或办事处。当前,中国律师正积极着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北京等地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上海、广州还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公民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是犯罪率比较低的国家。1994底,中国监狱的在押犯总数为128.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0.7/万,比西方某些发达国家(56.5/万)低得多。
中国的刑法对罪与非罪有明确的界定。只有触犯了国家法律,才被绳之以法。中国的刑法中有反革命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图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即其主观上具有推翻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仅仅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国的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宗旨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的手段主要是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同时组织罪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中国对罪犯未被剥夺或限制的那部分权利依法予以保障。1994年12月,中国颁布并开始实施《监狱法》。这部法律共78条,其中涉及保障罪犯权利的有20多条。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法》还具体规定了罪犯有不受体罚虐待权、申诉权、通信权、会见亲属权、接受教育权、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权、医疗权以及刑满释放后享受与其他公民平等待遇的权利,等等。为了切实保障罪犯的正当权利,《监狱法》对监狱的人民警察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第十四条还列举了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监狱管理公务中必须禁止的各种违法行为。通过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使罪犯的正当权利避免受到侵犯。
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中国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酷刑,这方面有一系列的立法。中国于1988年正式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检察机关对监狱和看守所派驻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检查和监督有无使用酷刑或其他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讯逼供案有409件,已侦查终结398件,违法的公安干警和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惩处,包括死刑。
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成效显著。1994年,在监狱所办的学校里获得文化技术方面的毕业、结业证书的有21万多人。全年获得减刑、假释的罪犯达到28.2万多人,占押犯总数的21.96%。1994年,全国重新犯罪率保持在6%—8%,这在世界各国中是很低的。西方一些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在20%—30%,有的高达50%以上。
四、公民的劳动权和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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