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注意防错防漏、不枉不纵。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36955件;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法决定追加逮捕50863人,追加起诉25297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466357人,不起诉10671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6680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689件;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1162件次,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重点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进行检察,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4435件次。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共监督纠正308182人次。推行与看守所、监狱管理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实施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防止和减少了监管活动中违法情况的发生。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积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了清理。重点监督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地方保护主义造成错判、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以及裁判明显不公的案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9392件,提出检察建议15189件。
改进和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申诉检察厅和控告检察厅分设,坚持每年直接办理一批申诉案件,带动各级检察机关努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普遍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各级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432000多人次,直接了解和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及时化解矛盾。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4934件,对确有错误的6849件依法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438件。
在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坚持纠正违法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相结合,注意透过严重违反程序和司法不公的现象,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24886人。为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黑除恶立案监督、清理超期羁押、清理控告申诉积案、办案质量检查四个专项行动,集中监督纠正了一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深化检察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
全面推行检务公开。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将检察工作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建立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检察工作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实行检务公开,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执法透明度,促进了公正执法。
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2960个检察院择优选任主诉检察官9000多名,明确了办案责任,提高了公诉质量和效率。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增强了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能力。改革侦查监督方式,初步形成了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了同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制约。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促进了检察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实施科技强检规划,加快信息化建设,开通了检察专线网,1000多个检察院建成计算机局域网,推广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讯问监控系统和出庭公诉多媒体示证系统,提高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推行机构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和大多数市、县检察院进行了机构改革,规范了机构设置,加强了业务部门,精简了人员。根据检察官法进行了检察官等级评定。检察人员录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地方检察院新进人员统一由省级检察院公开招考、严格审核、择优录用。普遍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岗位轮换,实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制、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组织了干部上下交流和东西部交流,初步建立起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完善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机制。建立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提案24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加强和改进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视察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强化内部制约,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了自我防错纠错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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