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内蒙古各地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普遍召开,有力地促进了建国初期内蒙古的革命工作和生产建设的发展,保证了各项社会民主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胜利完成。
一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就领导内蒙古各族人民开展了革命斗争。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在内蒙古西部的绥远省开辟了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1945年7月,在绥远抗日民主政权的基础上成立了绥蒙政府(1949年6月改称绥远省人民政府驻绥东解放区)。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全面开展了内蒙古地区的工作。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指引下,经过艰苦努力于1947年5月1日在内蒙古东部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1949年12月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内蒙古东部地区逐步成为巩固的解放区,并陆续建立起各盟、市、旗、县、区的人民民主政权。1949年9月19日,绥远省宣告和平解放。9月底,内蒙古全境获得彻底解放。10月1日,内蒙古各族人民迎来了新中国的诞生。
绥远省和平解放后,立即开展了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工作。1949年10月23日,毛主席在北平接见傅作义及中共绥远省委书记高克林等人时指出,绥远不搞军事管制;成立军政委员会,直属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省政府、省军区归军政委员会领导。12月27日,绥远省军政委员会宣告成立。12月31日,在绥远省军政委员会的领导下,驻绥东解放区的绥远省人民政府与原国民党的绥远省政府合并。1950年1月1日,组成了新的绥远省人民政府。随后,通过改造旧政权,全省各盟、旗及专署、市、县、区的人民政权相继成立。从1950年下半年至1951年春,全省各乡、镇、村普遍废除了国民党设立的保甲制度,建立起乡村人民政权。通过镇压反革命和剿匪斗争,空前安定了社会秩序,为全省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国初期,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1]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根据第3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区、村建立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就成为人民参政的一种过渡形式。因为在当时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能够把各界人民的意见集中起来,使政府充分了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人民迫切关心的问题,正确地规定施政方针和具体措施;同时又可以把政府的施政情况和政策法令传达到各阶层中去,以取得群众的了解和拥护,还可以使各阶层人民由其本身利益出发提出不同主张、要求和意见,得到充分的申述和沟通的机会,谋取一致的协议,加强团结。所以,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大政权建设。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初期是地方人民政府传达政策、报告工作,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协议机关,属于半政权机关性质;当条件具备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即成为地方政权机关。代表会议在休会期间,设立协商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以协助政府贯彻实施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还不同于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型和准备。
党中央十分重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早在1948年11月中共中央就做出了关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1949年7月,中共中央给各中央局、分局发出了迅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1950年6月,毛泽东强调指出:“必须认真开好足以团结各界人民共同进行工作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2]为了开好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50年12月又制定了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对省、市、县及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与组成、任期、职权和活动规则与工作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样就有力地推动了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和各级人民政权的建设,全国迅速掀起了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设人民政权的热潮。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