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权统治中国的300多年间,一直对蒙古民族实行分割统治的政策。清朝统治者将内蒙古各盟旗由不同省区的将军、都统和总督来监督、控制,并在清末把一些盟旗划归邻省管辖;北洋军阀则在内蒙古设立了热河、察哈尔、绥远3个特别行政区;国民党当政后,又将上述3个特别行政区改为行省,使内蒙古各盟旗完全被分割统治于各行省之下。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对蒙古民族的分割统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根据这个政策,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随后,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实现了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恢复了内蒙古历史上的本来面貌。从而得到了内蒙古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极大地促进了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一
内蒙古地区是历史上形成的我国蒙古族人民聚居的共同地域。从12、13世纪蒙古族兴起以后,勤劳勇敢的蒙古族人民就世世代代生息繁衍在这片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然而,清朝、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中国时期,对蒙古民族一直实行分割统治的政策。
清代之前,蒙古族的社会组织一直采用千户、万户等军政合一形式。清朝统治者则在蒙古地区全面推行了盟旗制度。在蒙古地区原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满洲八旗制,将蒙古诸部改编为旗,并划定各旗之间的疆界,从蒙古王公贵族中选任札萨克(旗长)管理旗政。旗是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蒙古地区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同时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封建主的世袭领地。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从各旗札萨克中选定1人担任盟长。内蒙古原24部被编为6盟49旗。此外,还建立了若干不设盟的总管旗。以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盟旗的数量有所增减。清政府除在中央设置管理蒙古事务的机构外,还将蒙古各盟旗分别置于不同地区的将军、都统和总督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在内蒙古各盟旗中,盛京将军监督哲里木盟的科尔沁6旗,吉林将军监督哲里木盟的郭尔罗斯前旗;黑龙江将军监督哲里木盟的杜尔伯特旗、札赍特旗、郭尔罗斯后旗;呼伦贝尔副都统监督索伦8旗;绥远城将军除直接管辖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外,并监督乌兰察布盟6旗和伊克昭盟7旗;热河都统监督卓索图盟5旗和昭乌达盟11旗;察哈尔都统监督锡林郭勒盟10旗;陕甘总督节制额济纳旗;宁夏将军节制阿拉善旗。当进入内蒙古南部各旗的汉族农民逐渐增多时,清政府便在这些地区陆续设置了府、厅、州、县,实行蒙汉分治,旗管蒙、县管汉的政策。光绪33年(1907年),盛京、吉林、黑龙江3将军辖区改为行省,内蒙古东部的哲里木盟和呼伦贝尔盟随之被划入上述3省。
清亡以后,北洋军阀政府的对蒙政策完全继承清政府的衣钵,继续对蒙古民族进行分割统治。1914年7月,北洋军阀政府公布设置绥远、热河、察哈尔3个特别行政区,将内蒙古大部分盟旗划入上述3个行政区。绥远特别行政区管辖归化城土默特2旗、乌兰察布盟6旗、伊克昭盟7旗及附属的达尔哈特旗及8个县。热河特别行政区管辖卓索图盟6旗、昭乌达盟12旗、锡里图库伦喇嘛旗及15个县。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锡林郭勒盟10旗、察哈尔盟8旗及7个县。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又将内蒙古西部的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划归甘肃省管辖。
国民党建立政权后,不顾蒙古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于1928年9月公布将绥远、热河、察哈尔3特别行政区改为行省。同时将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划入宁夏省。1929年初,绥远、热河、察哈尔3行省政府先后成立。至此,内蒙古各盟旗被分别划入黑龙江、吉林、辽宁、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等省境内,处于奉、晋两系军阀的控制之下。各省主席也都由大小军阀担任,形成了国民党新军阀对内蒙古各盟旗的分割统治。我国蒙古族长期聚居的共同地域———内蒙古从此四分五裂。所以当时有人曾说:“内蒙古之名词已不当存在。”[1](39)
国民党在内蒙古地区的改省活动,在蒙古族各阶层中引起强烈反响。尤其是蒙古族政界人士、青年知识分子,以及其他阶层都强烈反对改省。从而形成了当时蒙古族各阶层的反改省运动。当时各盟旗派出代表,会同一部分在北平的蒙古族人士组成代表团向国民党中央请愿,强烈要求停止在内蒙古的改省行动。但国民党政府对蒙古族的呼声则置若罔闻,不予理睬。
在各行省的分割统治之下,广大蒙古族人民遭受着空前的民族压迫,尤其是蒙古族人民的土地、牧场不断遭到各地军阀的疯狂掠夺。例如,1928年东北军阀在哲里木盟北部的科右前旗、科右后旗和扎赍特旗强行实行军队屯垦,派出3个团的屯垦军开入垦区,强占了3旗腹地上千平方公里的牧场。无数蒙古族牧民在屯垦军的驱赶下逃出家园,流离失所,其惨状空前。
随着各盟旗被分割统治于各行省之下,广大蒙古族人民遭受着极其残酷的经济剥削。特别是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的蒙古族农牧民不但要负担盟旗政府和蒙古王公原有的种种徭役摊派,而且要承受省县政府新加的田赋和苛捐杂税,使这里的蒙古族人民痛苦不堪。“蒙汉杂居地区的王公,更贪恋城市繁华,荒淫无度,为维持其奢侈生活,任意加重旗民的负担,竟有对旗民牲畜十征其一者。省政府对蒙民除正当征收外,更对纯牧区或半农半牧区的蒙民生产及其需要品如畜牧皮毛及内地输入蒙古的商品等设卡征税,以榨取吞吐剩余,使蒙民只能得到最低度的生产利益。”[2](240,241)蒙古族人民在这种双重压迫剥削之下,“全部生产的收入或其他利润,都被掠夺殆尽,几无以生存。”[2](240,241)
内蒙古地区自清末以来,随着府、厅、州、县的设置,就已存在旗县并存的局面,从而导致农牧矛盾和蒙汉民族间的纠纷。而在各行省的分割统治之下,随着蒙古族人民的土地和牧场被进一步侵占和掠夺,使农牧矛盾和民族纠纷愈演愈烈,成为内蒙古地区长期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