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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廷黻与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入会案”
发布时间: 2016-05-04    作者:傅敏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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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傅敏,历史学博士,副教授,皖西学院思政部,237012。 

  1961年,台湾当局放弃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入会案”(以下简称“蒙古入会案”)的否决,得以继续占据联合国席位十年之久。一直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十分关注,但囿于史料,对于在此过程中蒋廷黻及其领导下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活动难窥究竟。本文考察了蒋廷黻对“蒙古入会案”的思考和具体运作,以期展现台湾当局围绕“蒙古入会案”的决策进程及与各方交涉的情况,呈现台湾“外交”决策机制的某些侧面。 

  一、争取台湾当局授权对“蒙古入会案”灵活投票 

  1955年后,亚非新独立国家陆续加入联合国,美国对联合国的控制力日渐削弱,台湾当局在联合国的压力日增。1960年10月,“缓议案”(“缓议案”是泰国在美国的授意下提出的提案,即对于中国代表权问题“暂缓讨论”,不进行大会表决,以达到维护台湾当局在联合国席位的目的。)在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第十五届常会[1]中仅以微弱优势通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0条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第1条的规定,联大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召开常会。)会后,蒋廷黻预测“下年局势除非年度内有特殊变动,将更困难”。[1]面对各方不断施压、要求台湾当局放弃“缓议案”的局势,蒋廷黻分析,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采用“缓议案”,而在于支持台湾当局的“票数至少超过半数”,因此,他建议“在未见有确实利益前,似不能轻易放弃以往沿用之缓议方式”。[2] 

  1961年开年的局势对台湾当局十分不利。蒋介石年初在做工作规划时已有最坏的打算:“应准备退出(联合国——引者注)后各种情势之研究”。[3]4月,台湾当局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下简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席次的竞选中败北,这是自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以来台湾当局的“首次缺席”。[4]美国提出“缓议案”无法续用,主张以含有“两个中国”意味的新方案替代,“外交部部长”沈昌焕认为应坚决抵制,力主“如非全璧,宁舍毋取”,得到蒋介石的认可。[5] 

  此时,“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在联大被提上议事日程。毛里塔尼亚是法非集团(法非集团是指原法属殖民地国家组成的集团。1960年,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等12国组成了“非洲—马尔加什联盟”。本文所引“蒋廷黻资料”中以“法非集团”、“法属非洲国家”、“法协非洲国家”、“黑非国家”、“非洲法语国家”等名出现。为行文统一,笔者采用“蒋廷黻资料”中出现较多的“法非集团”之名。)的新独立国家,急需加入联合国以获取国际社会的承认,遂于1960年10月向联大提交了入会申请,得到了法非集团的一致支持。苏联趁机将蒙古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蒙古)入会申请与之捆绑,提出毛里塔尼亚和蒙古两国入会申请合并讨论的修正案。台湾当局陷入两难境地,若阻止蒙古入会,势必牵连毛里塔尼亚不得入会,将丧失法非集团的支持,这对台湾当局无疑是雪上加霜。 

  1960年12月,第十五届联大休会,1961年3月复会。复会前,蒋廷黻提醒台湾当局,复会时处理“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将十分棘手,建议针对苏联的意图,必须向以美国为首的“已建立邦交”的国家及法非集团说明台湾的立场和处境的艰难,且“关键尤在前法属非洲国家”。同时,“尤需切洽”法国、土耳其、利比里亚、智利及厄瓜多尔五个安理会理事国对“蒙古入会案”的反对,至少弃权。[6]因蒙古入会需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在安理会中至少获得七个理事国的赞成票;二是在这七票中,五个常任理事国不投反对票。(“蒙古入会案”并非“程序事项”之提案,故适应“其他一切事项”的投票规则,即“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1963年12月17日,《联合国宪章》第27条修正案将七个理事国可决票修正为九个理事国可决票。参见《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index.shtml,2013年9月20日。关于“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的界定,是指必须全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投赞成票或弃权,“如果一个常任理事国不支持一项决定,但又无意否决以阻止该决定的通过,则可以弃权。弃权不视为否决。”参见联合国新闻厅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联合国概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9页。) 

  就在台湾当局未作最后决断时,美国透露正考虑与蒙古商谈建交,并决定改变对“蒙古入会案”原定的反对立场,即“在外蒙与多数国家树立邦交后,证明其为真正独立国家”,“可许其入会”。[7]此举令台湾当局相当震惊,蒋介石深感美国对蒙古入会态度“暧昧”,叹为“可痛”。[8]“外交部”指示蒋廷黻和叶公超协同向美方交涉,将台湾当局坚决反对美国承认蒙古入会资格之意告知美国国务院,指出美方此举是“基本原则上重大退却”,要求美国“在大会中勿作任何直接、间接赞同外蒙入会之表示或提议”,并设法使“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分开处理,坚定阻止蒙古入会。[9]蒋廷黻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按照美国新方案,蒙古“仍须照通常手续要求入会”,届时可借口蒙古“非真正独立”为由,加以阻止;如果反对美国方案,法非集团对“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的“立场势必与苏联一致”,“将更难应付”,因此,“不应反对美国新办法”。[10]而沈昌焕并不认同蒋廷黻的这一看法,他认为美国的方案“牺牲”了台湾的“基本立场”,主张“继续反对”。沈昌焕还强调,正值“代表权严重关头,此案尤有重大政治含义。政府及国内人士咸极关切”。[11]1961年4月21日,美国不顾台湾当局的强烈反对,正式宣布改变对“蒙古入会案”原定的反对立场。 

  5月4日,蒋廷黻受命返回台湾,当晚晋谒陈诚。蒋廷黻分析,欲抵制美国所提暗含“两个中国”之意的新方案,争取续用“缓议案”,至少需从法非集团获取五票支持。因此,必须得到法非集团对台湾当局阻止蒙古入会立场的谅解。为此,蒋廷黻建议,对“蒙古入会案”,台湾应“斟酌情形”“临时决定反对或弃权”。这一对“蒙古入会案”灵活投票的建议得到了陈诚的认可,却遭到沈昌焕的反对。沈昌焕认为,为减轻当局在岛内所受政治压力计,必须在安理会否决“蒙古入会案”。[12]5月6日,蒋廷黻参与“外交部”内会商。蒋廷黻强调,“对外蒙入会我若使用否决权,则(引起法非集团——引者注)反感大;若弃权,则反感小”,必须在“代表权要紧?抑外蒙要紧?”中抉择。对于与会人员寄希望以技术策略手段达到对“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分开处理的目的,蒋廷黻直言,“苏俄挟蒙案以否决茅案,为一政治问题,政治问题不能靠技术运用以求解决”。蒋廷黻再次提出对“蒙古入会案”灵活投票的建议,即在安理会讨论“蒙古入会案”时,如果赞成票达到七票,应投反对票,动用否决权;如果赞成票不足七票,可弃权。蒋廷黻强调:“对外蒙基本立场,自将不变,但在运用方面,应考虑时局之变化”,“至于国内舆论责难,只好听之”。蒋廷黻的建议终未获得与会人员的认同。[13] 

  为争取岛内各方支持,5月8日下午,蒋廷黻在“立法院外交委员会”秘密会议上再次强调处理“蒙古入会案”的困难。蒋廷黻还通过媒体建议对“蒙古入会案”灵活投票,强调“单为否决外蒙入会,而开罪非洲集团,便要得不偿失”。[14]与此同时,“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薛毓麒也向当局汇报否决蒙古入会的严重后果:无论在技术上做何文章,都无法规避毛里塔尼亚将因蒙古入会受阻而受牵连。[15]5月12日,沈昌焕正式通知美国驻台“大使”庄莱德,台湾当局决定在阻止蒙古入会的前提下,对“蒙古入会案”灵活投票。[16]5月17日,蒋廷黻带着当局的授权返回美国。 

  二、试探放弃阻止蒙古入会换取法非集团的全体支持 

  1961年5月17日,蒋廷黻偕薛毓麒访晤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史蒂文森。史蒂文森警告,“如茅国因外蒙不能入会而遭苏联否决,法协非洲国家将全体反对任何支持我代表权之提案”。蒋廷黻回应,“非洲国家是否完全一致,不无疑问”。美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岳斯特反驳,“目前好像完全一致”。史蒂文森进而探询,台湾当局在此形势下“能否变更态度,让外蒙入会”。蒋廷黻明确答复,“政府训令我阻止外蒙入会,必要时用否决权亦所不惜,不必要时可弃权”。史蒂文森对此答复表现“失望”。[17]于是,蒋廷黻试探,“假想茅蒙均获入会,此等非洲国家是否能在联大中支持中国代表权”。美方立即肯定答复,并表示双方可协同向非洲国家交涉。[18]此时,台湾当局面临法非集团的压力与日俱增。5月15日,法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告知薛毓麒,法非集团对毛里塔尼亚入会愿望“异常迫切”,如果英美对“蒙古入会案”弃权,法非集团必将在联大投票赞成新中国入会,“以为报复”。[19] 

  5月19日,法国代表再次与薛毓麒商谈,劝其权衡利害:“代表权应属头等重要之事,外蒙问题乃属次要”,“在政治上为争取首要目标,有时不得不付重大代价”。薛毓麒在强调“代价实太重大”、“政府纵欲付出,亦不能见谅于国人”的同时,也向法方试探,假设台湾“竟对外蒙不使用否决权”,“非洲各国是否可对我代表权积极投票支持”。法国代表立即回应称,“如能以此为交换条件”,相信“非洲各国必能忠实履行”。[20] 

  5月22日,蒋廷黻获悉法国正协助毛里塔尼亚商请安理会其他理事国对“蒙古入会案”由弃权改为赞成,以使“蒙古入会案”获得必需的七票赞成。英国、厄瓜多尔及土耳其均有可能由弃权改为赞成。蒋廷黻再次向当局示警:“外蒙与茅国必分开投票,但政治上不能分开。苏联将不遗余力使非洲国家了解,两案不能分开。任何程序上之分开似无济于事。”[21]与此同时,蒋廷黻继续积极活动,争取法非集团“谅解”台湾。5月23日晨,蒋廷黻拜访法国代表,希望法国能同情台湾当局的立场。法国代表却劝告其认清在非洲所受支持日渐减少的政治现实,并表示法非集团的立场是,如果毛里塔尼亚入会,可支持台湾当局。蒋廷黻试探,是否“全体支持”。法方称,“相信系全体”,且愿“在旁(原文为傍)协助”。蒋廷黻进而又以“个人资格”作试探:法非集团如果在大会中对“蒙古入会案”全体投反对票,协助台湾当局阻止蒙古入会,则他可向台湾当局建议,放弃在安理会中否决“蒙古入会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一国申请成为联合国会员国,需先由安理会审议通过,再由安理会向大会推荐,由大会决议是否通过申请。)法国代表却认为该方案“难守秘密”,苏联如果获悉法非集团将协助台湾当局在大会中阻止蒙古入会,仍会在安理会中否决“毛里塔尼亚入会案”。[22] 

  6月1日,美国通知台湾当局,将正式与蒙古接洽建交。台湾当局认为,美国此举将成为“承认中共之先声”。[23]6月19日,沈昌焕急电蒋廷黻,要求蒋廷黻更加坚定阻止蒙古入会的交涉立场。沈昌焕强调,对于美蒙接洽建交,台湾“各界均感严重关切,民意激昂”,认为美国此举是“背弃盟友,违反其反共立场”,严促台湾当局“向美方表示严正态度,坚守立场不得作任何让步”。[24]6月23日,沈昌焕受蒋介石之命向庄莱德宣称:美国此举为“雅尔达密约( 即《雅尔塔协定》。)作风之重演”,台湾“绝不再尝第二次苦果”。[25] 

  法非集团却于此时进一步向台湾当局施压。7月5日下午,尼日尔、科特迪瓦代表以法非集团发言人身份邀约薛毓麒晤谈,劝台湾当局“三思”,并以“彼此互助”相诱。薛毓麒首先声明,对“蒙古入会案”弃权是“放弃重大原则,殊难考虑”。薛毓麒还向对方试探,法非集团可否在大会中全体协助台湾,阻止蒙古入会,如此,可建议台湾当局放弃在安理会对“蒙古入会案”使用否决权。然而,对方表示,法非集团将在大会中对“蒙古入会案”投赞成票,对“中国代表权案”全体弃权,包括此前投反对票的塞内加尔在内。薛毓麒对以弃权作为互助条件表示不满。对方解释,台湾当局在联大中已获足够的支持票,若将来票数不足时,可转而相助。[26] 

  蒋廷黻等与法非集团交涉,试图劝说该集团在大会中全体投票反对“蒙古入会案”。如此,既可达到阻止蒙古入会目的,台湾当局也大可不必在安理会对“蒙古入会案”使用否决权。然而,这一交涉并未成功。 

  7月10日,蒋廷黻致电“外交部”:“否决外蒙株连茅利坦尼亚,黑非国家势必报复,对代表权实质问题自有重大影响;若我弃权,听外蒙入会,虽未必敢担保黑非即全部或积极助我,但至少可获相当国家支助,两者后果自不能比拟。”[27]7月14日,“外交部”仍寄希望于利用审议程序摆脱困局,询问蒋廷黻可否将“蒙古入会案”的审议时间延至“中国代表权案”审议之后,以及“塞拉利昂和科威特入会案”“有无可以运用之处”。[28]蒋廷黻明确表示:“欲冀程序上逃避外蒙案之先代表权问题而摊牌不可寄予希望”,“原则上,与外蒙牵连之新国愈多,对我之压力与困难自益增。”[29]此后,台美双方围绕“蒙古入会案”及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应对策略数次会商。在7月18日的会商中,双方重点讨论如何在安理会中使支持蒙古入会的票数不足七票。美方认为英国是关键,有望与美国立场协调,“问题较大”的是法国。虽然美方提出该方案仍可能招致法非集团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报复台湾当局,但台湾与会人员坚持该方案是所能“让步之最高限度”。[30]会商后,叶公超、蒋廷黻紧盯美方,力求美方积极商请安理会其他理事国对“蒙古入会案”弃权。[31]但在7月26日的会商中,美方立场明显转变。美方首先质问台湾当局坚持认为“外蒙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的“法理或政治”依据。蒋廷黻虽回避“外蒙是否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的问题,辩解阻止蒙古入会是基于蒙古为苏联的“附庸”的认定,但美方对此并不感兴趣,而是在着力劝说台湾当局放弃阻止蒙古入会的同时强调,为阻止蒙古入会,即使对安理会理事国进行活动使之对“蒙古入会案”弃权,仍将得罪法非集团。对此,台湾与会人员认为无法接受。蒋廷黻更指责美国对蒙古入会的立场较“所想像者更具弹性”,在声明无论后果如何,台湾“立场决不改变”后,竟以罕见的强硬姿态退出会谈。(《中美官员关于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之会谈简要纪录(1961年7月26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9。6月23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决议,认定“外蒙为我国领土之一部”。参见《“外交部”致蒋廷黻“代表”电(1961年7月28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三、呼吁台湾当局放弃阻止蒙古入会 

  1961年7月29日,陈诚以蒋介石全权代表身份访问美国,与美方高层四次会商,终未能在蒙古入会问题上达成一致。7月底,亚非集团各方活动提请联大召开第三届特别会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0条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第7、8、29条的规定,在情况需要时,经安理会或联合国多数会员国请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这种会议应在请求提出后的15日内召开。)审议法国与突尼斯的冲突,美国无力阻止。蒋廷黻提请“外交部”注意,此事反映出美国对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影响力下降。[32]8月16日,蒋廷黻有感于美国国务院围绕中国代表权问题的部署“思想似欠坚决,且不周到”,向台湾当局明确建议放弃阻止蒙古入会:“阻止外蒙入会,必危害我代表权,纵使今日中美合作,外交全体动员,不能把握适当票数,在本届大会中,必须从非洲法语国家取得十票左右,取得以后,代表权问题可正式成为重要问题,一切排我纳匪提案,须三分之二票数,不但今年可渡此难关,二、三年内亦可无问题,而且苏联或印度在本届大会中,所提不利于我之议案,大会遭更多数反对,其比例可超过上届之四二对三四,一反仇我者所谓不可挽回之趋势,故外蒙古入会,虽给我困难,同时亦给我外交机会”。[33] 

  8月20日,陈诚复电称,岛内舆论大抵“主张坚守原则,不可动摇”,“蒙古入会案”关系重大,正待蒋介石“最后核定”。[34]8月25日,“外交部”急电蒋廷黻,当局最终决定“维持原定立场”,要求蒋廷黻亲自与英国等安理会理事国代表秘密接洽,争取他们对“蒙古入会案”弃权。[35]8月26日,陈诚再次致电蒋廷黻:“必须坚守原则,不可动摇”。[36] 

  蒋廷黻的上述建议终未被台湾当局采纳。9月2日,蒋介石召集陈诚、“总统府秘书长”张群、“行政院副院长”王云五和沈昌焕讨论后,决定“下破釜沉舟决心”,要求“务应绝对避免任何言辞使人误认我仍心存犹豫,尚有伸缩余地”。[37] 

  直至第十六届联大开幕前,蒋廷黻仍试图使新会员国入会问题拖延至中国代表权各案议决之后处理,[38]但未能成功。此后,对台湾当局不利的消息纷至沓来,就连9月11日赶到纽约督阵的沈昌焕也不禁感叹“前途如何,难以预料”。[39]9月13日,智利决定在安理会对“蒙古入会案”转而投票赞成。[40]厄瓜多尔也有立场动摇的迹象。[41]9月14日,蒋廷黻向“外交部”汇报称,原先倾向对“蒙古入会案”弃权的国家“已摇动”,“一般空气”均对台湾当局否决“蒙古入会案”的后果表示“担忧”。[42]此时,欲阻蒙古入会,唯有使用否决权,台湾当局着手部署否决蒙古入会。9月20日,主持“外交部务”的“外交部次长”许绍昌请示沈昌焕:“岳公(张群字——引者注)顷嘱研究我倘否决外蒙,届时政府及代表团发表声明,自应互相配合,其方式及内容为何?”[43]9月22日,蒋廷黻复电详释与沈昌焕商定的应对策略以及否决“蒙古入会案”后在安理会中发表的声明,“决定强调苏俄并案处理之办法为无理违法”。[44] 

  法非集团决定对台湾当局施加更大压力。9月21日晚,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审议新西兰和苏联分别提出的有关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提案。投票前,蒋廷黻等“恳商”尼日尔对苏联提案投票反对,至少应弃权,结果尼日尔、利比里亚均投票赞成苏联提案。蒋廷黻分析,此事一方面反映了法非集团内部的“协调”,另一方面可“预知”尼日尔“不可靠”。[45]9月23日,美方告知薛毓麒,尼日尔投票赞成苏联提案是法非集团对台湾当局的“严重警告”,以示该集团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将一致投票,“绝(原文为决)无例外”。美方强调,投票反对台湾当局在联合国占据中国代表权的国家已经超过投赞成票的国家,“形势极为险恶”。[46]但台湾当局仍决意阻止蒙古入会。9月25日,陈诚召集王云五、张群等会商后报告蒋介石,蒋介石决定“坚决贯彻(原文为澈)既定政策,不计成败,以阻外蒙入联合国”,[47]并手书电文,指示沈昌焕和蒋廷黻:“切勿畏任何危难或压力有所摇撼”,要求“再将中央决议文切实体认为要”。[48]蒋介石责令在纽约的一线“外交官”不得对阻止蒙古入会的原则立场存动摇之念。9月26日,安理会审议“蒙古入会案”的当日凌晨2时,沈昌焕急电指示“外交部”,“廿六日我否决外蒙后,茅、塞可能有反应,希迅指示该两馆预作闭馆准备,以防万一。”[49]台湾当局显然做好了否决蒙古入会的准备。 

  四、建议审议“蒙古入会案”时不退席 

  虽然一线“外交官”已做好应对否决蒙古入会后面临的困境的准备,但在各方强大的压力下,蒋介石终于无力强撑。在10月1日的日记中,蒋介石首度透露出改变阻止蒙古入会立场之意。10月2日,蒋介石与庄莱德谈话,交涉对“蒙古入会案”让步的条件。[50]台湾决策层紧急运作改变对“蒙古入会案”的立场,却并不愿让纽约的“外交官”们知悉。10月4日,蒋介石向在纽约督战的沈昌焕解释,2日与庄莱德的谈话“并非对我政府既定政策有所改变,乃在我否决外蒙以前,为对甘乃迪总统不能不乘此时机亦表示我私人应有之情义”,请沈昌焕“勿误会,一切工作应照预定方针准备为要”。[51]10月5日,沈昌焕遵令向“高级同人”释告,台湾促请安理会审议入会案延期,“并非政府已改变原定方针”。沈昌焕甚至因“恐时机上没有考虑”,未将蒋介石来电内容告知任何人,仅在与蒋廷黻谈话时称“目前为一极微妙阶段,在未奉政府明确训令改变立场以前,吾人仍宜作否决外蒙之部署”。[52]10月18日,台湾当局与美国达成秘密协议,最终放弃阻止蒙古入会。此后,以蒋廷黻为首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与各方着力交涉以下两点:第一,确保美国对“蒙古入会案”弃权,并力促法非集团于台湾当局放弃阻止蒙古入会后,兑现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一致支持台湾当局的承诺;第二,安理会审议“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的程序。 

  鉴于1960年法非集团中的部分国家在审议前承诺支持台湾,而在大会票决时未遵守承诺,多投弃权票,蒋廷黻对索取法非集团兑现承诺一事颇费思量。因为在台湾当局公开宣布放弃阻止蒙古入会前,不能与法非集团代表交涉此事,“甚至不能使其抱任何希望”,但是“不布置又恐改变政策以后,时间不许交涉”。蒋廷黻最后选择先请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出面向法非集团索取承诺。其后,法非集团代表在日本代表的劝说下“自动”向蒋廷黻再做承诺。随后,蒋廷黻又请美国代表团向法非集团索取“第三层保证”,但法非集团仅向美方表示,确曾向蒋廷黻做出承诺,而未直接向美方保证。蒋廷黻对此颇感“可惜”,但认为只能再“正式通知”法非集团代表,台湾当局决定放弃否决“蒙古入会案”前,由法非集团代表“再口头声明以往之保证”外,“似不能另有所期望”。[53] 

  按照安理会一般审议程序,对于决议提案、修正案和实质性的动议的审议,先由出席会议的各国代表依照请求发言的先后顺序发言,然后再表决。苏联和台湾当局相互猜疑。台湾方面忧虑如果先审议票决“蒙古入会案”,蒙古入会申请票决通过,而在随后审议票决“毛里塔尼亚入会案”时,苏联突然反悔,动用否决权,即会造成阻止毛里塔尼亚入会,却使蒙古成功入会的局面。苏联也有相同的担忧。为防止苏联出尔反尔,蒋廷黻先征得安理会主席的同意,由各国代表对“蒙古入会案”和“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发言后,再对两案表决。蒋廷黻的用意是,视苏联代表发言时是否有确切声明,将在蒙古入会不被否决后亦不否决毛里塔尼亚入会。万一苏联投票时违背承诺,将陷于国际舆论谴责中。此外,蒋廷黻还与利比里亚代表商妥,由其出面提出将“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合并为一案,先分段表决,即对蒙古入会申请部分和对毛里塔尼亚入会申请部分分别表决,再对全案总表决,以便在分别表决时,如两国中有一国入会遭否决,在总表决时任何一方仍可使用否决权,使全案不得通过。10月23日,蒋廷黻又与岳斯特会商,要求先审议“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并请美方采纳蒋廷黻与利比里亚代表商定的方案。但美方认为,该方案在“宣传上殊多不利”,因全案内列有毛里塔尼亚入会,美国必须投赞成票,将与台湾当局的投票不一致,且在总表决时有弃权过多而不能通过之虞。美方探询投票办法,蒋廷黻答复,无论分案表决,抑或总表决,凡有蒙古入会在内,台湾均不参加投票。[54] 

  就在蒋廷黻围绕索取法非集团承诺及审议入会案程序问题与各方紧张交涉时,台湾当局指令蒋廷黻于安理会表决“蒙古入会案”时退席,而不是蒋廷黻在交涉时所称不参加投票即可。10月24日,蒋廷黻数次致电台北,请求台湾当局收回退席之令。蒋廷黻先致电“外交部次长”许绍昌和王之珍,称“此间研究结果,明日安理会会议票决外蒙入会案时,我只宜不参加投票,不宜退席”。[53]后电请“外交部”转呈陈诚,由于安理会程序变化多端,必须临机应付,若退席后发生对台湾当局不利的形势,“恐有不及照顾之虞”。如果安理会采用将“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合并为一案表决时,“尤不便退席”,并且在安理会历史上仅苏联代表曾退席,“似不应步其后尘”,因此,只宜不参加投票,“以策万全”。[53]台湾当局并未接受蒋廷黻的意见。10月25日,陈诚令许绍昌以特急电达沈昌焕和蒋廷黻,“蒙案必须退席”。[55]后令许绍昌再电沈昌焕和蒋廷黻两人详释退席因由:首先指明,“退席用意,在尽量表示我与蒙案之投票,绝对无关,并系强烈抗议姿(原文为恣)态。对内对外,均有必要。此项办法,经院会决定,并先已呈报总统。立法院会议中亦有此要求,务须照办”。其后,详述对“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和“蒙古入会案”总表决与分案表决各种情况下如何应对,明确要求与各方交涉反对先分案表决,再并案总表决的方案。最后强调,退席一事为“对内交代,极为重要,希切实办理”。[55] 

  10月25日下午,安理会召开会议审议“蒙古入会案”和“毛里塔尼亚入会案”。会前,苏联坚持必须先审议票决“蒙古入会案”,后议决“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台湾当局无奈妥协。结果,会议先议决“蒙古入会案”,该案以九票赞同获得通过。“毛里塔尼亚入会案”也以九票赞成通过。蒋廷黻在对“蒙古入会案”审议阶段表述台湾当局的基本立场后,退席离开会场,未参加对该案的票决。[56]安理会议决通过“蒙古入会案”和“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后,再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10月27日,大会审议通过。会前,台美会商表决办法,美方认为,对“蒙古入会案”“如付表决,无反对票,即弃权亦不多”,对台湾当局“并无有利作用”。最后,仅台湾当局重申立场并声明不参加投票,主席宣布无异议通过。[57]至此,1961年,“蒙古入会案”和“毛里塔尼亚入会案”尘埃落定。 

  [ 参 引 文 献 ] 

  [1]《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0年10月10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2]《叶公超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0年10月2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3]《蒋介石日记(1961年)》,“民国五十年大事年表”,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档案馆。 

  [4]《联国经社理事会我“代表”首次缺席》,台北:《联合报》1961年4月6日,第4版。 

  [5]《“总统”召见叶“大使”公超谈话纪录(1961年3月2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8。 

  [6]《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2月28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7]《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4月14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8]《蒋介石日记(1961年4月22日)》,“上星期反省录”,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档案馆。 

  [9]《“外交部”致蒋廷黻电(1961年4月1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10]《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4月1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11]《沈昌焕致蒋廷黻电(1961年4月16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12]《蒋“代表”晋谒“副总统”谈话简记(1961年5月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8。 

  [13]《“外交部”有关人员与蒋“代表”会谈简记(1961年5月6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8。 

  [14]《“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五十年(一九六一)五至八月份》,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82年版,第134~135、108~109页。 

  [15]《薛毓麒致“外交部”电(1961年5月10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16]《沈昌焕“部长”接见庄莱德“大使”谈话纪要(1961年5月12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8。 

  [17]《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5月17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18]《蒋“代表”廷黻与史蒂文生代表会谈简记(1961年5月1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9。 

  [19]《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5月16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20]《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5月20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21]《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5月22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22]《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5月23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23]《沈“部长”昌焕约晤庄莱德“大使”谈话要点纪录(1961年6月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9。 

  [24]《沈昌焕致蒋廷黻电(1961年6月19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25]《沈“部长”约晤庄莱德“大使”谈话要点纪录(1961年6月23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9。 

  [26]《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7月6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27]《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7月10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关于驻联合国蒋“代表”第88号电第(三)节之说明》,“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9。 

  [28]《“外交部”致蒋廷黻电(1961年7月14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29]《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7月17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30]《中美官员关于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之会谈简要纪录(1961年7月1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09。 

  [31]《“外交部”致蒋廷黻“代表”电(1961年7月28日)》、《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7月2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32]《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8月11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33]《抄驻纽约蒋“代表”廷黻第一二八号电(1961年8月17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10。 

  [34]《陈诚致叶公超蒋廷黻电(1961年8月20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35]《“外交部”致蒋廷黻电(1961年8月2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36]《陈诚致蒋廷黻叶公超电(1961年8月26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陈“副总统”致叶“大使”蒋“代表”电抄本(1961年8月26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805/0010。 

  [37]《沈昌焕致叶公超蒋廷黻电(1961年9月3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38]《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9月7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39]《沈昌焕致“外交部”电(1961年9月16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0]《桂宗尭致“代表团”电(1961年9月13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1]《“外交部”致蒋廷黻电(1961年9月1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2]《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9月14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3]《许绍昌致沈昌焕蒋廷黻电(1961年9月20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4]《蒋廷黻致许绍昌电(1961年9月22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5]《“代表团”致“外交部”电(1961年9月22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6]《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9月23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7]《“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61年9月2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8]《蒋介石致沈昌焕蒋廷黻并转各“代表”电(1961年9月2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49]《沈昌焕致“外交部”电(1961年9月26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50]陈红民:《蒋介石与1961年联合国“外蒙入会案”》,《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2期。 

  [51]《蒋介石致沈昌焕酉支电(1961年10月4日)》,台北“国史馆”:蒋中正“总统”文物002-010040-00033-013。 

  [52]《沈昌焕致蒋介石陈诚支电(1961年10月5日)》,台北“国史馆”:蒋中正“总统”文物002-090103-00001-037。 

  [53]《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10月24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54]《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10月23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55]《许绍昌致沈昌焕电(1961年10月2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56]《蒋廷黻致“外交部”电(1961年10月25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57]《“代表团”致“外交部”电(1961年10月27日)》,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蒋廷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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