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要完成现代化,国家建构对村落的影响不仅是根本性的也是全方位的,村落转型在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国家建构的一个结果。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我国村落转型的内在逻辑,既可以加深对我国已有农村政策的理解,更可以审慎地展望乡村治理的未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广大村落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转型。这一系列转型是在近代以来我国村落演变的基础上展开的,在其背后,更呈现着新中国进行现代国家建构的独特历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要完成现代化,国家建构对村落的影响不仅是根本性的也是全方位的,村落转型在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国家建构的一个结果。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我国村落转型的内在逻辑,既可以加深对我国已有农村政策的理解,更可以审慎地展望乡村治理的未来。
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渊源
现代国家建构主要有两大理论渊源,其一是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其二是美国的政治学家蒂利。在吉登斯的分析中,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国家权力对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民族国家权力从以往暴力的明显使用转变为行政权力的普遍运用,打破了原有地方性社区的界限,形成了对人的全面规管。因此,政治机构的延伸,政治权力的扩张,行政管理范围的史无前例,政治整合社会的强化趋势,都是现代国家的关键面向。而在蒂利的分析中,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经历了两个不同步的阶段:“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主要表现为政权的分化、官僚化、渗透性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并同时不断扩大财源;“民族形成”(nation-building),主要体现在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可、参与承担义务及忠诚。欧洲国家的国家形成普遍先于民族形成。尽管二者在起点上存在时差,但最终会交织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支撑起现代国家的最终形成。
现代国家建设理论所阐释的问题一方面具有普遍性,但另一方面主要是立足于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因而在适用于中国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中国很早就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度,拥有发达的针对社会治理的官僚系统;其次,中国现代国家建构面对的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农业社会。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后发国家,要在赶超的压力下实现现代化,不仅要完成国家权力的集中、国家机构的延伸和规则的普遍适用,更要完成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全面改造,进而有效提取现代化建设的各种资源。同时,当现代国家建构进展到一定的阶段,国家权力对社会又会采取新的治理对策,帮助社会获得发展,从而获得国家建构和社会建构的有机统一。这尤其体现在近代以来的国家与村落关系上。
自足性传统村落的解体
传统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的特征是,在一个全国性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存在着两类治理区域:一类是以村落为主要构成单位的乡村,一类是作为政治和军事中心的城镇。但就整个国家而言,由于以农立国,国家的治理基础却在乡村。传统的正式国家机构只延伸到县,县以下则主要是乡绅为主的宗法治理。在村落内部,基于血缘和地缘形成相对自足的社会系统,而村落之间缺乏有机的关联。整个国家从外部通过文化符号整合村落,从内部则通过征兵、征粮、科举和诉讼等渠道保持着与村落的简单沟通。但总体上看,国家对村落的日常介入相对较少,国家权力对村落的直接治理和规范也相对薄弱。村落由此具备一定的自主性,主要基于自身的系统解决其面临的公共问题。
近代以来,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我国的中央集权体系逐渐瓦解,乡村社会的发展由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恶劣环境。这客观上决定了我国必须进行现代国家的有效建构,村落也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被纳入国家治理的日常范畴。从短暂的清末立宪,到民国时期的各种国家建构举措,均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对村落的改造。但各种政权在向乡村进行机构延伸的同时,客观上只带来对乡村的榨取和破坏,最终带来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只实现了机构的延伸却没有实现规则和效能的现代转型。因此,早期国家建构的客观后果是对村落造成了深度破坏,由此带来村落的解体。这对我国后来的村落转型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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