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重大战略问题上实现了新的突破,首次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及其功能定位,进一步厘清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待遇、产权保护等重大理论问题。这个成果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接力探索的结晶。尽管邓小平没有使用过“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概念,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是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战略决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如果忽视30多年来一脉相承的内在的演进逻辑,就不可能正确领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意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理论与政策的提出和发展
(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大: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提出和发展
1979年9月,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1]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情况下,允许和提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各个企业之间,发挥所长,开展竞争。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应予以支持和保护。[2]这是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政策的肯定,从根本上否定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个体经济实行“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左”的做法。
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党中央、国务院的各个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态度,坚决地迅速地改变那些歧视、限制、打击、并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政策措施。”[3]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提出了“两个决不允许”的政策主张,即“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决不允许破坏”;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决不允许任何方面对它们排挤和打击”。[4]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提出“三个决不”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决不是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决不会动摇而只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决不应以限制和排斥其他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发展为条件”。[5] “三个决不”从理论和政策两个方面否定了“一大二公三纯”的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和经营管理体制。这里的“多种经济形式”与后来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同义的,只是由于当时的认识水平和改革实践的局限还不可能上升到这样的理论高度。在这个时期,我们党提出并不断完善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战略决策,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具体措施主要着眼于允许、鼓励、扶持个体经济发展,很少涉及私营经济。
(二)中共十三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战略方针的提出和发展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报告第一次从理论和政策上解决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长远意义的指导方针”。[6]
1989年11月,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出了“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方面”[7]的政策。
(三)中共十四大:提出不同经济成分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新政策与“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的新概念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报告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8]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各种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政策主张,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传统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是我们党对传统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重大突破。这一重大突破,为打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界限,跨所有制联营、并购、重组破除了理论禁锢,扫清了政策障碍。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的概念。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8](p.526)
中共十四大的重大理论突破与创新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中共十五大至十七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与政策的提出与发展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念和决策的提出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9] 这时只是提出了一个理念,还没有形成界定清晰的定义,没有做出理论阐发和政策决策,没有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阐发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第一次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10]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重申了这一思想和决策[11],这说明中共中央下定决心继续深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探索,全面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决策的实施。
(二)第一次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第一次认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政策待遇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给予明确界定,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11](p.466)简单地说,就是用“三个参股”来定义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初步界定的概念此后沿用了10年时间。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导向确定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11](p.466)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向就是既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又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点从总体上说是没有动摇过的。但是,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框架下,尝试厘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定位、政策待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则是始于中共十五大。所以,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12],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强调“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定位为“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11](p.466)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待遇放宽到“同等待遇”,即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11](p.466)这里提出的“其他企业”,是否就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公有制企业呢?决定并没有明确说明。事实上,此前和此后很长一段时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等多个领域并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
(三)第二次认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和政策待遇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36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提升到“两个重要”、“三个有利于”这样前所未有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13]
“非公经济36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待遇提升到“四个进一步”的新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3](pp.684~685)
“非公经济36条”还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7个方面,将全面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具体化为36条措施。[13](pp.685~694)
“非公经济36条”明确提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13](p.686)
(四)第三次认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和政策待遇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把“两个毫不动摇”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联系起来,并明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调整上的战略目标:“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4]
为了落实中共十七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新36条”),以“四个重要力量”、“四个有利于”大大提升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四个重要力量”即“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四个有利于”即“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5]
在政策待遇上,“新36条”规定,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并从12个方面出台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36条政策措施。这12个方面包括: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15]
必须指出的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定性并不断提升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功能,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党始终坚决反对私有化,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不动摇。
1989年9月,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我们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坚持这个方针,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快发展,绝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是要实行经济‘私有化’。”[7](p.621)
“非公经济36条”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门性文件,其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3](p.684)接着,重申“两个毫不动摇”,之后才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措施。
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12](pp.500,501)
中共十八大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完善与突破创新
(一)完善和创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用“三个参股”简单定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此后,经过10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三个方面完善和创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
《决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做出如下定义:“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2](p.515) 这个定义与2003年用“三个参股”简单定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一个共同点,即混合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的混合。不同之处是,《决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实现了“一个完善”和“两个创新”。这样,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第一,以“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替代“参股”,更加完善、更加准确地表达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相互混合的广度、深度和力度。第二,《决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一个重大创新是,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从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到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和决策创新,是我们党认真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经验获得的重大理论突破,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基本经济制度认识不断深化的重大认识成果,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重大丰富和发展。第三,《决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另一重大创新是,以“两个有利于”厘清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功能和作用,即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2](p.515)
(二)做出服务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规定
《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为了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同时《决定》规定:“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12](p.515)这个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规定,更加完善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三)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功能定位的重大历史性突破
《决定》提出的“两个都是”、“两个重要”,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功能定位的重大历史性突破。《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12](pp.514~515)这“两个都是”、“两个重要”,突破了以往我们党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功能定位的认识传统,不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它们都是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它们都是重要基础,突破了几十年来“厚公(公有制经济)薄非(非公有制经济)”的传统认识,是一个重大历史性突破。
(四)第一次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功能定位
《决定》第一次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两个有利于”的重要功能。《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2](p.515)这“两个有利于”是我们党第一次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的功能做出明确定位。此前几十年中,我们都只是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各自功能进行探索并做出认定,从来没有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的功能做出一个明确认定。
(五)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待遇的重大完善与突破创新
《决定》在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待遇方面提出“三个允许”、“三个鼓励”、“三个平等”、“两个废除”、“一个制定”,在多个方面有了新的重大突破:“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2](pp.515,517)这“三个允许”、“三个鼓励”,为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企业深度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开辟了广阔的政策空间,政策力度之大也是前所未有的,比如,第一次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12](pp.516~517)这“三个平等”、“两个废除”、“一个制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政策空间和发展前景。
必须指出的是,2014年3月,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指出: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16] 8月,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中央企业负责同志肩负着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的使命。[17]
2015年7月,习近平在吉林调研时指出:“我们要向全社会发出明确信息:搞好经济、搞好企业、搞好国有企业,把实体经济抓上去。”“国有企业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创新是企业的动力之源,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管理是企业的生存之基,必须抓好创新、质量、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掌握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18]习近平关于国企改革“三个有利于”的重要论断,在理论上丰富了我们党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在实践上是保障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指南。
正本清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意图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多年中,中央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反对私有化始终是一以贯之和毫不动摇的,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始终是一以贯之和毫不动摇的。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相互融合,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同发展、相互融合,这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战略决策,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框架下,一脉相承地继承、发展、创新的必然结果,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战略意图之所在。
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何私有化的解读都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现代中国经济的发展史中得到深刻理解。在近现代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历程。在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中国经济是以私有制占主体和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对个体私营经济实施“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左”的错误政策,导致个体私营经济被扫荡殆尽,“一大二公三纯”的僵化体制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困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们建立和发展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表象上看,好像是1956年之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回归,其实不然,两者之间有本质的不同。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本质特征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是私有制经济的回归。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决定》提出的这个新论断,准确揭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核心内涵和战略意图。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9](p.808)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已被《决定》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也必定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何政策措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相反。
有人建议修改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主张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淡化甚至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还有人试图借助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途径搞“国退民进”、搞私有化。这些都是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战略意图的严重歪曲。
[ 参 引 文 献 ]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1页。
《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17日)》,南宁法制网,http://www.nnfzw.com.cn/news_show.asp?id=14518,2015年5月15日。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83~984、987页。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7页。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5、66页。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14、13页。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95页。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9页。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00页。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84页。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 www.gov.cn/zwgk/2010-05/13/content_1605218.htm,2015年5月2日。
《习近平谈所有制改革:国企民企“合”得来才能“混”得好》,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1408/19/t20140819_3382163.shtml,2015年5月11日。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4-08/18/content_2736451.htm,2015年5月16日。
《习近平长春考察聚焦国有企业》,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7/17/c_1115963593.htm,2015年7月20日;《习近平在吉林调研时强调 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自信》,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7/18/c_1115967338.htm,2015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叶张瑜]
[作者简介]冷兆松,法学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1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