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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与政治
发布时间: 2012-02-16    作者:[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 著 吕增奎 译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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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将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治思想和观点,即他们关于国家和国家机构的观点,以及他们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的政治方面——阶级斗争、革命、社会主义的组织方式、战略和策略等问题——的看法。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从分析的角度来看都是次要的问题。“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市民社会’。”[1]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决定因素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矛盾,尤其是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创造了自己的掘墓人——无产阶级,“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阶级”——这一事实。此外,尽管国家权力对阶级统治来说至关重要,但是资本家对工人的权威的“执掌者,只是作为同劳动对立的劳动条件的人格化,而不是像在以前的各种生产形式中那样,以政治的统治者或神权的统治者得到政治权威的”[2]。因此,政治和国家不需要纳入经济基础分析之中,只能进入到后来的阶段上。
  当然,在实践上,政治问题对活跃的革命者来说不是次要的问题,而是首要的问题。于是,对马克思著作的许多解释讨论了这些问题。然而,这些著作在性质上不同他的主要理论工作。尽管马克思未完成对资本主义的全面经济分析,但是这种分析的主要部分散布在大量用来出版或业已出版的各类手稿中。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还系统地关注社会哲学批判和对资产阶级社会和共产主义的性质的所谓的哲学分析。对于政治,马克思没有做出同样系统的理论努力。在这一领域中,马克思的著作几乎完全采取了新闻报道、对现实政治的审视、对运动内部讨论的推动和私人书信的形式。然而,尽管恩格斯在这一主题上的著述主要是对现实政治的评论,但他在《反杜林论》中尝试更系统地讨论政治问题,不过他基本上是在马克思逝世后所写的各种著作中才开始这样做的。
  因此,马克思乃至恩格斯的观点究竟具有什么性质并不清楚,尤其是在那些并不是他们当务之急的问题和他们不愿鼓励讨论的问题上,因为“正是国家制度、法的体系、各个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独立历史这种外观,首先迷惑了大多数人”[3]。恩格斯在晚年承认,尽管他和马克思强调首先“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是正确的,但是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这不仅适用于对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的、法的和其他的制度的分析,而且——正如那些注解唯物史观的著名书信所指出的那样——适用于这些上层建筑因素的相对自主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些主题上的人们已知的思想中存在相当多的空白,因而他们的思想或本来的思想是什么仍有诸多的不确定性。
  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担心这些空白,因为如果这种分析在他们的具体政治实践中被证明是必要的,他们无疑会填补这些空白。于是,马克思的著作几乎没有专门提到法律。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什么没有特地填补一些在我们看来似乎是显而易见的理论空白呢?理解这一问题并不太困难。他们写作和研究的历史时代不仅完全不同于我们的时代,而且(除了恩格斯晚年的一些重叠外)也非常不同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成为大众组织或其他重要政治力量的时代。事实上,只有偶尔的时候,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活跃的共产主义者所处的实际境况,才类似于其马克思主义追随者所处的境况,而马克思主义追随者则领导或在政治上积极参与后来的大众运动。因为尽管或许不只是恩格斯,还有马克思在现实政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1848年革命时担任《新莱茵报》编辑和第一国际期间,但是他们从未领导过或者从属于第二国际大众运动所特有的那类政党。他们至多是向这些政党的领导人提供过建议;虽然那些领导人(例如倍倍尔)非常崇拜与尊敬马克思和恩格斯,但并不总是接受他们的建议。马克思和恩格斯担任过共产主义同盟的领导人,这是他们可以与后来一些马克思主义组织的经验相比较的唯一政治经验。由于这个原因,列宁自1917年以后倾向于往前追溯到这一点。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具体政治思考完全能够扩展和发展,面对其他的具体历史状况,但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他们所处于的具体历史状况的痕迹。
  我们仍然应当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治思想进行区分:其中一部分是特别简单的,另一部分由于是潜藏在这种简单部分下的连贯分析,因此是累积性的,是根据连续的历史经验逐渐地形成、修改和阐明的。“国家”与“革命”显然是属于后一部分的两个问题,列宁在尝试系统地提出这种分析的时候正确地把它们连接起来。
  一
  马克思本人对国家的思考始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在这部著作中,他尝试清算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在这一阶段,马克思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尚不是共产主义者,因此,他在方法上与卢梭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尽管一些人尝试确立这两位思想家之间的直接联系,但却因为一个毫无疑问的事实而失败了,即“马克思从未表明他对[这种对卢梭的所谓的债务]有一丝的意识”[4],因而似乎误解了卢梭。《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预示了马克思后来的一些政治思想:尤其是在某种不确定的意义上,把国家等同于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私有财产”),国家是历史的产物;当民主终结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分离时,国家将会和“市民社会”一道消亡。然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首先是以它是对正统政治理论的批判而著称,因而是马克思从宪政、代表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的唯一地方。我们注意到他的如下结论:各种宪政形式相对于社会内容来说是次要的,美国和普鲁士同样都建立在私有财产的社会秩序上。我们也注意他对代议制政府的批判,换言之,代议制政府把民主确立为国家的“形式”部分,而不承认民主是国家的本质。马克思构想了一种民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参与和代表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区别,用马克思后来评论巴黎公社的话来说,民主机构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5],尽管1843年马克思对民主制度的具体形式的论述就像在1871年那样仍然是模糊的。
  在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中,早期的共产主义形式概述了四个主要观点:国家的实质是政治权力,国家是阶级对立在资产阶级社会内的官方表现;因而,国家在共产主义社会不再存在;在当前的制度中,国家代表的并不是社会的普遍利益,而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国家在所预料的过渡时期内不会马上消失,而是暂时采取“把无产阶级组织为统治阶级”或者“无产阶级专政”(尽管直到1848年后马克思才使用这个术语)的形式。
  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此后一直坚持这些思想,但是他们相当详细地阐述了这些思想,尤其是在两个方面。第一,他们修正了国家是阶级权力的思想,尤其是按照拿破仑三世的波拿巴主义和1848年后不可以简单地称为革命资产阶级的统治的其他政体修正了他们的国家思想。第二,主要是在1870年之后,马克思尤其是恩格斯概述了国家——作为阶级社会发展的结果——的历史起源和发展的更一般的模式,最全面的阐述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这一文本意外地成为列宁后来讨论的起点。“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6]显然,“一般来说”,国家代表了最有力量和在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的利益,通过对国家的控制,这个阶级获得了控制被压迫者的新手段。尽管如此,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恩格斯既承认国家的一般社会功能——至少在消极的意义是防止社会解体的机制——也承认通过神秘化或者国家凌驾在社会之上的表象中所暗含的虚假同意,一些因素掩盖了权力或者统治。于是,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国家理论更为精深,而不是这个简单的等式:国家=强制力量=阶级统治。
  马克思和恩格斯相信,国家最终会消亡,过渡性(无产阶级)国家是必要的,而且至少直到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时候,社会计划和管理也是必要的。既然如此,政治机构的未来提出了一些复杂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继承人都没有解决这些问题。既然国家本身被定义为统治者的工具,因此,国家消亡后继续存在的管理工具只能作为“对物的管理”而被接受,因而不再是国家。对人的统治和对物的管理之间的区分可能取自早期的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圣西门使之为人熟知。这种区分不是一种语义学的策略,更不是建立某些空想或至少乐观的假设之上,例如相信“对物的管理”在技术上会比迄今为止所表现的那样更为简单,不那么精深复杂,因而属于非专业公民的范围。毫无疑问,马克思似乎也持有这种乐观的看法。然而,在过渡时期,对人的统治,或者用恩格斯的更准确的术语,“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只会逐渐地消失。但对人的统治在实践上何时和如何开始消失,仍然是不清楚的。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的那句名言只是说国家“是自行消亡的”。从实践目的的角度来看,我们从那句纯粹重复性的形式论述中几乎不可能读出什么东西:这一过程将会始于“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把生产资料变成社会财产,因为这句话只是说,在代表整个社会时,国家不再可以被归类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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