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享有的最大的民主权利应该是什么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最大的区别究竟是在什么地方?这是我们在进行人民民主政治建设时必须搞清楚的一个重大问题。
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代替封建主义的专制制度,无疑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但是这种民主仍然是有极大的局限性的。自从工人争得普选权以来,人们在政治上、在形式上似乎是一律平等了;而与此同时,人们在经济上、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即资本对劳动的统治、金钱的至上权力的确立)却也发展起来了。这是一对尖锐的矛盾。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是对于政治上的平等的根本性的限制和贬损。历史表明,在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从来就是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这样。“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54]在这里,人民群众是没有可能真正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的。他们享有的主要的民主权利,不过是相隔一段时间就去投票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的哪些人来充当这个委员会的成员而已。陈独秀在五四以后转向马克思主义时就已经认识到了这个事实。所以他说:“共和政治为少数资本家阶级所把持”,“要用他来造成多数幸福,简直是妄想”。不铲除少数人的特权,改变“大多数的无产劳动者困苦不自由”这种“不合乎‘德谟克拉西’”的状况,多数人要享有真正的、充分的民主权利是不可能的。
与资本主义民主实质上是少数人的民主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这种多数人的民主的形成和发展是有前提的。首先,是工人阶级及其他人民群众必须以革命手段推翻代表少数剥削者利益的政权,建立起代表自身利益的政权。这样,他们才有可能真正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其次,他们还必须经过适当的步骤去摧毁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分配,这个经济基础反映到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就是必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55]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代表工人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应当有可能通过多种形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就曾经指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它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56]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当然,“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57]。他说过:“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58],尽管如此,他还是强调,劳动者的先锋队应当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并吸引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使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并且开始管理”。[59]
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列宁的上述思想。1959年末、1960年初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他明确指出,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人民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没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60]应当说,这是一个十分深刻的并且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思想。
应当怎样推动广大人民群众在行使自己的这种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呢?
第一,必须领导和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调动他们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的积极性。
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就说过:“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61]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他提出应当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并且创造性地提出实行“双百”方针等一系列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包括领导与群众的矛盾)的政策,也正是为了达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这个目的。
第二,应当在经济领域中切实贯彻民主管理的原则。
毛泽东认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所有制的变革,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底的。“可是在一定时期内,即所有制性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却不能不是不断变革的。”所以,这方面“大有文章可做”。[62]这类文章的主题,就是如何按照民主的原则来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的经济生活。在这方面,毛泽东也确实领导人们做了许多好文一章。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长期发展的结果。它具有两重性,即既有适应高度技术需要的一面,又有适应高度剥削需要的一面。为了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我们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对待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发扬它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另一方面又要去掉它的不合理性和反动性。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创造出一套与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如果说,为了适应高度剥削需要的一面,“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那么,与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相适应,社会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应当是民主的,或者说是民主集中制的。正因为如此,毛泽东认为,国营企业的管理,不应当实行“马鞍宪法”,即苏联的大钢厂马格尼托哥尔斯克联合工厂所实行的一长制等一套权威性的办法;而应当实行“鞍钢宪法”,即中国鞍山钢铁厂所实行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等的方针。所谓“两参”,指干部参加生产劳动,工人参加企业管理;“一改”,指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指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中实行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三结合。这个方针,体现了民主管理企业的原则,有助于调动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与此同时,他还主张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后者是“吸收广大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制度。这些制度,“也就是民主集中制在工业企业中的具体运用”。[63]与此同时,在农业合作社以后,毛泽东又提出了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问题”。[64]为了贯彻执行民主办社的原则,中共中央明确要求,“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劳动计划、财务计划、分配方案,都必须按照社章民主讨论民主决定。社员大会、代表大会必须按期召开,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必须定期选举。社务必须定期向社员报告,必须发动社员经常监督社的领导,不断改善合作社干部和社员的关系”。[65]毛泽东本人曾经花费很大的精力,去具体研究在农村合作社中如何实行民主管理的问题。
第三,人民的权利还应当在对文化教育等事业的管理上体现出来。
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首先就是劳动者有没有权利来克服多种敌对势力和他们的影响的问题。像报纸刊物、广播、电影这类东西,掌握在谁手里,由谁来发议论,都是属于权利的问题。”文化教育事业掌握在谁手里,对于保障人民的权利问题,关系极大。正因为如此,人民群众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关心这个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问题,必须在这个问题上有自己的发言权、监督权。因为这些事业“掌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掌握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者右派分子手里,它们就可能变质,人民的权利就不能保证”。
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毛泽东主张,在一定的情况下要敢于反潮流。1958年1月,他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提出,要站在正确路线方面,对于歪风,一定要硬着头皮顶住。“决不可随风倒,要有反潮流的大无畏的精神。”[66]后来,他反复讲过,在原则性的问题上一定要旗帜鲜明,在错误思潮面前“要敢于反潮流。反潮流是马列主义的一个原则”。[67]这些论述,赋予了人民民主思想以新的涵义,具有深远的影响。
列宁说过:“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68]毛泽东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是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等事业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切身事业这个原则,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基本点,从根本上划清了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对于加强人民民主政治的建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的事业,具有长远的战略性的意义。
诚然,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对于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来说,尤其是如此。同时,究竟如何贯彻执行使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这个原则,也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需要有一个逐步积累经验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个思想的提出本身,就是有重大意义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遵循着这个方向,不断地加强人民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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