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是新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60周年。作为《婚姻法》起草小组主持者的邓颖超,为《婚姻法》的起草和颁布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然而,对于这件大事过去宣传甚少,没有广为人知。现笔者收录资料撰写此文,以飨读者。
一、邓颖超承担起主持起草《婚姻法》的重任,她强调起草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
早在1948年冬,中共中央就决定由邓颖超主持、中央妇委负责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刘少奇同志代表中央交待邓颖超同志主持由帅孟奇、康克清、杨立华、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同志组成的婚姻法起草小组的工作。
邓颖超同志对于中共中央交待她负责婚姻法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她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高度,深刻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从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一部法规。这部婚姻法是中国劳动人民长期奋斗和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果实之一。它是中国人民驱逐了帝国主义,推翻了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了全国性的人民民主专政,并在四分之一人口中实行了土地改革基础上的产物,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表现。”
为了起草好这部前无古人的、符合中国国情民心的“根本否定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也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自由平等’的婚姻法”,在一年零五个月的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一开始,她领导起草小组与法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同志花大力气对“搜集的城市乡村各项婚姻材料,并参考了过去江西苏区和各解放区的婚姻法,以及苏联的、东欧的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讨论。”在研究讨论中,邓颖超和起草小组成员“依据和坚持了中华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毛泽东主席等签署的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公布实行的婚姻条例中规定的: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等基本原则,批驳了各种不正确的意见。”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周恩来起草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这就为邓颖超主持新中国婚姻法起草工作进一步指明方向。
邓颖超主持《婚姻法》起草小组工作的起步阶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和《共同纲领》对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法律准则,对古今中外的婚姻制度与法律进行了系统的对比研究,而她自己又特别以身作则,先行学习研究。她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观点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婚姻法尽管在文字上很漂亮地写着‘婚姻自由’,但实际上广大的劳动人民是得不到婚姻自由的。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伪‘六法全书’上虽有‘准许离婚’的规定,但同时附加了许多条件,不合条件就不准离婚,加上法院的多方为难,实际上是没有婚姻自由的。”
至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邓颖超进一步批判说:“我们都知道,在旧中国,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会的传统,从来都保证着男子的片面的离婚自由,如封建君主时代‘七出’之条,……”“七出”,是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对于旧中国的封建婚姻法制度对妇女的迫害,早在反帝反封建的伟大五四运动中,青年邓颖超就和战友们一起进行过严肃的批判。l919年北京爱国学生发起的“五四”爱国运动的消息传到天津,当时正在直隶女师本科十年级读书的邓颖超和战友、同学一起组织了天津女界爱国同志会,被推举为讲演队队长(后为讲演团长)。她“响亮地提出,爱国不分男女。”她的“讲演内容由呼吁妇女爱国,增加到唤醒女子求学、求业,争取妇女独立,反对封建婚姻,反对子女缠足等等”。
不仅如此,邓颖超和母亲都有着为自己命运抗争的惨痛经历。她母亲杨振德是湖南长沙的一户破落的富商之家的独生女,自幼读书识字,又学会了中医,嫁给广西南宁镇台邓庭忠为续弦夫人。邓颖超出生时,因其专横的父亲重男轻女,强迫其母把刚满月的女儿送给别人。其母勇敢地以死相争,捍卫了邓颖超的幼小生命。后来邓庭忠得罪了上司,被发配到新疆,暴病身亡。幼年的邓颖超随母亲过着漂泊的苦日子,从南宁到广州,又从广州到上海,最后辗转落户在天津。母亲的抗争精神,深深影响了邓颖超,这也是她不屈不挠,毅然走上革命道路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她为妇女独立斗争,为争取女权而坚决斗争的重要因素。
正是由于邓颖超同志具有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造诣,是我国早期争取妇女解放、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先行者和婚姻自由的伟大倡导者与完美实践者,所以党中央确定由她主持制订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邓颖超不负众望,在当时西柏坡工作条件差、人手少的情况下,勇担重任,全身心投入到《婚姻法》的主持起草工作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