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颁布施行是党和政府解除广大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重大社会改革,是国家以政治力量改造民间传统的最深入最广泛的尝试。[1] 《婚姻法》的推行要逐渐清除人们头脑中遗留下来的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意识,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和阶级斗争的方法,但“问题严重的是我们干部的封建思想还很浓厚,一个革命若干年的干部,往往在思想上对《婚姻法》还认识不够。宣传《婚姻法》在建政工作中应是中心内容之一。农村土改以后,反封建思想(包括婚姻问题)是一个长期教育问题”。[2]本文以西南地区为个案,探讨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推行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阻力,基层干部在《婚姻法》推行中的思想与行为,党和政府是怎样教育与动员基层干部的。
一、西南地区《婚姻法》推行初期概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旧婚姻观念和传统习俗不但严重危害着广大妇女的权益,而且与新社会、新制度格格不入。为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为更大规模的社会变革铺平道路,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月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出指示和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宣传贯彻《婚姻法》,西南地区婚姻制度的革故鼎新开始了。
(一)西南军政委员会及西南局关于《婚姻法》的指示
1951年10月30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出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家庭和婚姻案件,及时、公平、恰当地处理,纠正部分干部思想中的封建残余,反对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四川省档案馆编:《西南军政委员会纪事》,2001年,第144页。)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步骤的,大力向广大男女群众展开普遍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为此必须协调各人民团体和宣传教育部门,有计划的动员和组织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宣传新民主主义婚姻的好处,务必使婚姻法在城市和乡村中,做到家家户户,人人皆知。”[3]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形式和步骤上,西南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宣传贯彻方法和步骤。1952年8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指出:西南区《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还很不平衡,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虐待妇女、干涉婚姻自由等不合理现象仍不断发生,妇女被杀与自杀现象异常严重,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领导所属干部,认真学习婚姻法……彻底肃清干部本身所存在的封建残余意识”;“注意妇女被虐杀或自杀案件,积极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清查积压的婚姻纠纷案件;“乡村干部以‘捉奸’方式或为干涉婚姻自由而斗争妇女的行为必须严加禁止”;“加强婚姻登记工作”;“把认真贯彻婚姻法视为一个较长期的政治任务”。[3](p.8)
在西南地区对《婚姻法》的宣传中,主要是提倡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针对封建婚姻制度对社会、对家庭、对妇女造成的危害进行批判,宣传新婚姻制度对社会进步、家庭幸福、妇女解放的好处。因此,要求基层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婚姻法》,宣传新、旧婚姻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纠正过去处理婚姻事件中的错误做法,揭露封建婚姻关系上的陋习,以启发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同封建婚姻陋习做斗争。
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分别印发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为了贯彻中央指示精神,1952年11月,西南局转发了该指示,1953年2月又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宣传工作的指示》。这些指示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负责地、系统地组织干部学习《婚姻法》,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和司法工作,同时考虑到西南地区的实际,指出民族地区暂缓进行宣传,以避免激化民族矛盾。
《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婚姻自由的观念在西南地区逐步树立,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旧习俗逐步改变,传统的婚姻制度受到冲击,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逐步确立,《婚姻法》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完成了对传统家庭关系的改造,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改造和重塑。
(二)推行《婚姻法》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推行初期遇到了许多困难与阻力。由于一部分人仍存在着严重的宗法思想和男尊女卑观念,因此,西南各地违反《婚姻法》的情况较为普遍。如1952年第一季度,川北妇女被杀与自杀即达89人,川南65人,以县计:川北达县11人,潼南10人,西康(指西康省,中国旧省名,设置于1939年,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西康省。)汉源亦达7人。[3](p.7)据对云南盐津等40个县的统计,自《婚姻法》颁布至1952年,“被杀或自杀的已达3858人,甚至少数干部中也发生违反婚姻法事件”。(云南省民政厅编:《云南民政志》,1991年,第469页。)
由于一些群众对《婚姻法》不够了解,因此存在着许多不正确的看法,如有些人认为《婚姻法》就是“离婚法”或“妇女法”;巴县十一区西彭乡新民村的群众认为“妇代会就是压夫会”;甚至有些人公开反对《婚姻法》。[3](p.124)因为一些群众对《婚姻法》持怀疑和抗拒的态度,因而传统婚姻制度在西南地区社会生活中仍然占主导地位,致使婚姻纠纷日益增多和妇女命案不断发生。
影响《婚姻法》贯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姻登记流于形式。据调查,西南地区没有普遍建立婚姻登记机构,“许多地区都无专人负责,有的地区登记的干部也大部分不懂得婚姻法”。[3](p.198)一些地方登记工作做得很差,对登记的青年男女不审查是否真正同意,马马虎虎就登记,甚至个别登记人员还帮助封建家长限制他们子女的婚姻自由。
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在西南地区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与阻力,传统的宗族势力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重建与意识形态的塑造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基层干部在推行《婚姻法》中的错误思想与行为
新中国成立初期,基层干部对《婚姻法》的推行和新民主主义婚姻形态的塑造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前所述,《婚姻法》推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阻力,甚至在基层干部中违反《婚姻法》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婚姻法》的贯彻施行之所以问题丛生,“这主要是由于几千年来传统的封建意识和习惯的影响,反映在人们对家庭关系、男女关系等方面,一时尚不可能澄清,我们干部特别是区、村干部也因都是旧社会出身的,很多不自觉的渲染着旧社会的封建意识和习惯的影响,特别在这一问题上,还没有更高的政治觉悟。”[4]西南地区基层干部在《婚姻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思想与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一些基层干部中存在婚姻“改组”思想,他们进城后,享乐的想法日益增长。一些干部不惜违背良心和道德,与在农村的妻子提出离婚,离婚后再娶城里女青年,形成了婚姻“改组”。有些干部虽然经过多年革命思想的熏陶和学习,但尚未完全接受新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理念,因此“在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时程度不同地掺杂着新、旧两种形式,或者遵守新婚姻法的规定,或者回归到旧婚姻传统或单纯按照个人利益来解决婚姻问题。这就使干部婚姻呈现出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并存的复杂状况,既有反抗封建束缚的进步性,也有‘痴情女子负心郎’传统悲剧的翻版”。[5]由于西南地区有些干部在对婚姻问题和妇女问题上有封建思想的残余,或者他们本身就有违反《婚姻法》之处,因此,在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问题上有抵触情绪。
第二,不重视《婚姻法》的宣传与学习。《婚姻法》颁布后,西南地区的宣传贯彻工作虽已开展,但一些干部以忙于中心任务为借口,认为《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是人民内部问题,清除和改变这些思想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因而对宣传贯彻《婚姻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系统性、计划性明显不足。有的干部“把虐杀妇女看成是封建‘习惯’,把妇女被迫自杀看成是‘可耻的事情’,认为这都是人民内部的问题,拖一下不要紧,存在着‘等待思想’”。[3](p.10)有的干部从未看过一次《婚姻法》,有的干部认为宣传《婚姻法》不能与中心工作结合,同时进行会妨碍中心工作。[3](p.36)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干部把婚姻看成是私人问题,是妇女的事,没有认识到贯彻执行《婚姻法》在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重大政治意义;另一方面是干部对《婚姻法》抱着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不是真心拥护、认真执行,因而漠视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
第三,存在封建思想,干涉婚姻自由。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具有浓厚的封建父权、夫权意识,还有个别干部支持部分群众的落后思想,粗暴干涉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甚至公然违反《婚姻法》,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基层干部口口声声喊“中心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去宣传《婚姻法》”,但是他们却有时间去干涉婚姻自由、干涉寡妇再嫁、干涉要求离婚的妇女离婚,说是要有36条或60条理由才能离婚。[6]有的干部对未婚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基于“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思想,大惊小怪,横加拆散;有的乡村干部认为结婚应该取得干部的同意;“有的乡干部基于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对要求离婚的妇女,认为是不正经,有伤风化”。如广汉北中兴乡六村村长说:“十(原文为是)个妇女离婚的,九个都是不正经。”[3](p.201)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一些干部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认真学习或根本不学习《婚姻法》,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漠不关心,对虐待妇女的犯罪行为熟视无睹,甚至有的干部将自由恋爱看作“有伤风化”,对男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正义斗争,非但不予积极支持,反而直接或间接地横加干涉,甚至关押吊打,逼人致死。[3](p.7)
第四,对《婚姻法》存在误解。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一些干部在宣传《婚姻法》时断章取义,只讲一点不及其余,或是忽略《婚姻法》的普适性,只对青年和妇女宣传,不对壮年、老年宣传。一些区乡干部认为婚姻自由是败坏风俗,因此不敢宣传,他们对《婚姻法》有很多错误认识,如“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害怕执行后要引起‘天下大乱’”;“认为婚姻法是自由法。有的认为结婚离婚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可随便结婚”;“认为婚姻法是妇女法,只对妇女有好处,对男子不利”。[3](p.198)有一部分干部思想上有顾虑,对《婚姻法》理解不够深刻,传统婚姻观念根深蒂固,担心城市民主改革和农村土地改革后刚刚稳定的社会秩序会因贯彻《婚姻法》而导致混乱,对建设新婚姻制度的重大意义认识不清,宣传贯彻《婚姻法》时放不开手脚,瞻前顾后。
为了使《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得到切实保障,必须使基层干部深刻领会《婚姻法》的精神实质与意义,对有关《婚姻法》的片面的、错误的宣传及不正确的思想与做法及时予以纠正,有组织地、有领导地进行《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
三、《婚姻法》推行中对基层干部的教育与动员
新中国成立初期,“正确解决婚姻制度问题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保障婚姻自由的婚姻法。另一个是在农村中特别是农村干部与党员中进行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思想教育。第二项工作更加重要,因为不但目前已经急须进行这种教育,而且就在新的婚姻法颁布以后,也必须进行这种教育,才能使法律迅速变成为新生活的实际秩序。”[7]贯彻《婚姻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干部的思想问题,但《婚姻法》推行初期,西南地区一些领导干部“对贯彻执行婚姻法是不重视,区乡村干部不了解,甚至有敌对思想,司法干部在政策上、观点上、作风上有不可忽视的毛病,因而使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工作受到了巨大阻碍”。[3](p.134)为了调动干部宣传《婚姻法》的积极性,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和动员,“整训干部是为了执行政策,因为政策执行得不好,党的事业就要受到损害。”[8]在西南地区,党和政府对基层干部的教育与动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基层干部教育
新中国成立初期,基层干部成为宣传贯彻《婚姻法》依靠的主要力量。在《婚姻法》的学习与宣传中,党和政府要求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起来,有步骤地组织干部学习《婚姻法》,经常进行政策思想教育,对《婚姻法》有明确的认识,同时重视《婚姻法》的宣传与执行,正确地掌握婚姻政策。西南各级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基层干部的动员和教育,发布了一系列指示,有领导、有组织、有系统地组织所属干部认真学习《婚姻法》,将宣传贯彻《婚姻法》与其他各项工作联系起来。
1951年10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布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全体干部,尤其是区、县、乡、村、街道干部和司法干部,有系统的普遍布置一次关于《婚姻法》及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与《人民日报》社论《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的学习,深刻领会《婚姻法》的重大政治意义,展开反对封建残余思想的斗争,以达到正确掌握《婚姻法》的基本精神。[3](p.6)
《婚姻法》颁布施行后,西南各地组织力量开展宣传学习贯彻《婚姻法》及《西南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要求广大干部特别是区、县、乡、村干部认真学习,从思想上提高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认识,处理好婚姻问题。1952年8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中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领导所属干部,认真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区、乡、村级干部的学习,必须由县级领导机关加以切实具体的领导和布置,把彻底肃清干部本身所存在的封建残余意识,整顿干部在婚姻法执行中的思想作风作为思想改造的主要目标之一”。[3](p.8)1953年5月,“西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强调,贯彻《婚姻法》运动“必须事先训练好干部,然后逐步开始,除了对干部进行《婚姻法》的教育外,还要让干部学会用人民内部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反复的教育干部,把斗争的目标限制在中央指示所规定的范围内,纠正企图解决一切问题的错误做法以防造成混乱”。[3](p.20)
(二)培训干部
基层干部是国家政策法令的宣传者和具体执行者,为了使他们认识到婚姻制度改革对于国家建设的重要作用,提高其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西南地区对基层干部进行了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婚姻法》和相关文件与精神,逐步肃清他们思想上的封建残余。
1951年“三八”节后,万县市妇联组织妇女干部1000多人采取上大课、分组讨论及座谈会等方式学习《婚姻法》。市民政局组织干部学习了《婚姻法》的有关知识,纠正了以前不重视《婚姻法》的思想,并组织街道干部进行学习和向群众宣传,参加学习的街道干部有1800多人。[3](p.35)
训练干部和宣传队伍是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关键,西南军政委员会指示要在1953年2月底以前分两批把干部训练好。第一批,以地委为单位,集中训练县、区主要干部;第二批,以县委为单位,由地委负责协同县委,集中训练区乡、工厂和街道的主要干部。[3](p.16)
西南各省、市、专区遵照中央和西南局的指示,抽调、培训干部,召开会议学习《婚姻法》。1953年,毕节专区有1900多名机关干部学习了《婚姻法》。各县召开的县、区、乡干部大会上,也把学习贯彻《婚姻法》列入会议议程,组织与会人员学习讨论。[9]这就使干部逐步从思想上认清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区别。
四川省通过举办训练班和召开各种干部会、代表会、宣传员会等形式,集中训练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宣传骨干。1953年3月前,全省集中培训中共党员、团员,民政、司法、妇联、宣传等部门及县、区、乡、村干部共514614人。西康省培训机关干部5000余人,乡干部10421人。[10]
据不完全统计,1953年3月,重庆各区已训练基层干部4732人,其中工会基层干部330人,乡长22人,所长19人,民政、社教干事共37人,其他基层干部4323人。[3](p.40)
从1953年3月下旬至5月初,云南省在17个县、3个市、527个乡先后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共培训干部4194人、宣传员2349人。全省各级机关干部也都先后进行了《婚姻法》的学习,据对8个专区和3个市的统计,参加学习的人数有36060人,学习时间为半个月。(云南省民政厅编:《云南民政志》,第470页。) 各地在培训干部时,通过一些具体事例宣传《婚姻法》,批判旧的封建婚姻制度,针对干部中存在的许多误解和错误说法,进行了耐心地说服和解释,并对干部予以具体指导,使其主动担负起宣传《婚姻法》的任务,逐步肃清群众中的封建思想残余。
(三)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为了广泛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1951年10月,西南军政委员会“责成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署西南分署、西南司法部、民政部、人民监察委员会、团工委、妇委等有关机关团体,组成川东、川西、川北三个地区的婚姻法检查组(川西组包括西康省),选择已完成土改的十一个县,有重点地进行了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川南、贵州、云南、重庆市都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3](p.9)11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在《关于执行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政务院所颁布的“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通知》中强调,《婚姻法》的执行是一件艰巨的社会改革任务,应随时抓紧指导检查,避免放任自流和脱离实际、强迫命令的现象,并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着手改革封建的婚姻习俗,重点应放在已经土地改革的地区。[3](p.6)
各地区《婚姻法》检查组发现婚姻家庭纠纷和刑事案件即给予解决,及时而准确地处理了许多案件,并从中选取典型案例教育干部和群众。如1952年1月,云南省“派出三个婚姻法检查小组去重点专县进行检查;‘三八’节前后,开远、路南、呈贡、马龙等很多县市召开群众大会,公审严重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对婚姻法的宣传工作起了一些推动作用”[3](p.81)。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婚姻法》检查组进行工作时,一般结合当时当地的中心工作,“如秋征入仓、修订爱国公约、民主建设等,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召开各种大小会议(如干部大会、农民代表会、婆婆会、青年会等),并举行座谈访问,反复说明来意,切实交代政策,初步打通了干部和群众对于《婚姻法》的抵触思想”。此后,再分别组织学习,搜集材料,发现问题,及时地解决婚姻和家庭纠纷。根据具体事例,使个别基层干部反省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选择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举行公审或公开审判大会,通过当地真人真事、具体生动的事例,教育干部和群众。[3](p.12)
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来看,一般而言,凡是干部对《婚姻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正确的宣传与执行的地区,受压迫的妇女大都自觉地与封建婚姻制度做斗争。反之,如果干部本身还存在着封建残余思想或对处理婚姻问题不够认真负责,则不能将《婚姻法》真正贯彻到群众中去。这说明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关键在于对干部的教育和动员。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通过《婚姻法》的检查,基本上纠正了干部对于《婚姻法》的各种不正确的认识,使《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群众中去,同时结合司法斗争,采取深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干部学习讨论《婚姻法》的办法,大力支持了被压迫妇女的合法要求,依法制裁了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对于基层干部和群众起了很大的教育作用,从而提高了干部的觉悟和政策水平,为西南地区继续深入贯彻《婚姻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四、基层干部教育和动员及《婚姻法》推行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地区在《婚姻法》的宣传贯彻过程中,对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动员和教育,提高了干部对《婚姻法》的认识和政策水平,这在当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西南地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活动使大部分干部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线,封建传统习俗与观念受到冲击。婚姻制度的破旧立新使传统社会出现了巨大变迁,良好的社会风气开始形成。
西南地区《婚姻法》的正确执行与深入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政治觉悟,妇女逐步摆脱了封建依附关系,走上了婚姻自主的新路,同时宣扬了男女平等观、正确的道德观和恋爱观,树立了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观念,使得健康的婚姻关系蓬勃发展。1954年,通过贯彻《婚姻法》,黔东南许多家庭改善了关系,仅贵州省三穗县就有4522对夫妻改善了婚姻关系,家庭和睦。[11]
《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提高了青年男女参与生产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积极性,使他们不再以“财产多寡和门第高低”为择偶条件,而是以“能劳动、爱学习和思想进步”为标准,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性别观念开始确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和社会风尚逐步形成,为改变西南地区落后的面貌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妇女身份的重塑
《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彻底打破了几千年来强加在妇女身上的封建束缚,废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封建思想残余得到逐步清除,旧式家庭逐步改造成为新式家庭。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依附地位得到改变,使她们得到了真正的解放。“在过去,群众对包办买卖婚姻的看法是金多金婆娘,银多银婆娘,无钱便是贱婆娘;而现在则说:金好银好,没有自己选的好”,“过去认为女人不打不成人,黄荆棍下出好人,现在则说:男女平等是正理,有商有量才兴家”。[12]特别是“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家庭和社会地位上均有很大的改变”[3](p.3),这也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指出的:“在20世纪,由于来自革命的猛烈推动,从家庭纺织生产中转移出来的妇女又被整合到村庄的农业劳动中,从而恢复她们对农村经济的价值。”[13]西南地区《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初步重构了农村的婚姻家庭结构,提高了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三)婚姻日趋自由
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有些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比较粗浅,存在一定程度的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但经过宣传与贯彻,多数地区对《婚姻法》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且初步起到了移风易俗的作用,婚姻日趋自由。
西康省雅安县沙坪乡一位老人说:“现在娶媳妇嫁女不费神,又不花钱了。以前的包办婚姻,在结婚后都甚恼火,不是儿吵就是媳妇闹,不然就是公婆吵,时常闹得全家不清静,现在婚姻自主,男心甘,女情愿,就不会吵闹了。”[3](p.101)
人们在婚姻自由权利受到侵犯时,敢于用《婚姻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据川北人民法院1952年1~ 4月的统计,全区婚姻案件有5419件,其中离婚案4980件,“多半是妇女因父母强迫包办,丈夫和公婆虐待和男小女大等原因提出的”。[14]西南很多地方废除了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实现了婚姻自由和自主。
(四)婚姻登记制度的确立
婚姻登记不仅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也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有力保障,经过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展婚姻家庭法制宣传教育,西南地区逐步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随着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的逐步完成,实行婚姻登记工作的地区不断扩大。
由于西南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各有不同,风俗习惯和婚姻习俗各有特点,因此,在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实行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始终注意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如黔东南结婚登记始于1951年10月,由于黔东南是少数民族地区,遵照中央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执行《婚姻法》要“慎重稳步”的精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凡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都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明书。1954年贵州省锦屏县、施秉县结婚登记454对;1955~1957年施秉县结婚登记共1026对。[11](p.227)1954年,云南省结婚登记达41920对,离婚登记为4692对,再婚登记为226对。(云南省民政厅编:《云南民政志》,第470页。)除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外,云南省已普遍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3](p.107)
通过婚姻登记工作,群众的婚姻自由得到保障,出现了不少民主和睦团结的新家庭,也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婚姻法》的推行在西南地区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充分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过教育和动员,西南地区各级干部带头学习落实《婚姻法》,广大群众也普遍受到了一次《婚姻法》的教育。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破除了封建传统和家长制的权威,解决了群众一些急待解决的婚姻纠纷和家庭问题,一时间“新女性”、“新社会”、“新中国”、“新民主主义”等词语纷纷涌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思想被广泛宣传开来,促进了西南地区社会风气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推行从整体上说是成功的,各地逐步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但传统婚姻制度的根本变革必须以经济、习俗、道德等的变迁为依托,“解决婚姻问题除靠制度、政策外,还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改造旧的思想意识,树立新的思想作风。另外,还要大力推动物质生产、文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思想觉悟,才能彻底清除旧婚姻制度的残余,进一步巩固、发展和完善新的婚姻制度”[15]。西南地区《婚姻法》的宣传和推行提高了干部的觉悟和政策水平,新的婚姻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步得到确立,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西南地区社会变迁提供了重要的内趋力。
[参引文献]
[1]徐勇主编:《中国农村研究· 2009年卷》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2]《邓小平年谱(1904 ~1974)》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2页。
[3]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4]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27页。
[5]张志永:《建国初期干部群体婚姻问题辨正》,《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6]《与忽视和违反婚姻法的现象做斗争》,《西南政报》1952年第22期。
[7]《正确解决婚姻制度问题》,《人民日报》1950年3月8日。
[8]《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9]《毕节地区志·民政志》,方志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10]《四川省志·民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页。
[1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民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
[12]《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今后应转向经常化》,《新华日报》1953年4月10日。
[13]〔加〕宝森著、胡玉坤译:《中国妇女与农村发展——云南禄村六十年的变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9页。
[14]《今年上半年各地执行婚姻法情况》,《人民日报》1952年8月28日。
[15]范连生:《构建与嬗变——评建国初期〈婚姻法〉在黔东南民族地区的推行》,《当代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6期。
[责任编辑:郑 珺]
[作者简介]范连生,历史学博士,教授,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556011。
本文为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建国初期西南民族地区土地制度变革与乡村社会重构研究(1949~1957)》(15YJA770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