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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超与新中国首部《婚姻法》
发布时间: 2010-05-14    作者:徐晓兵 徐忠    来源:《党史博采》 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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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邓颖超在主持《婚姻法》的草案制订中力排众议,主张“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

   新中国的建国初期,对外实行“一边倒”学习苏联。那么,新中国的《婚姻法》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法》呢?邓颖超在主持起草《婚姻法》前后,向起草小组和向干部作婚姻法辅导报告,多次明确指出:“我们的婚姻法又不尽同于社会主义苏联今天的《婚姻法》。因为苏联已经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苏联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教育上、工作上,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男女都已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在婚姻方面,苏联已从根本上铲除了旧婚姻制度,充分实行了婚姻自由。正因为这样,所以苏联自1944年以后,一面保留着离婚自由的原则,一面又制定了新的离婚手续,规定离婚事件须由法院公开审理,并规定离婚要交离婚税,限制离婚的次数。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对那些对家庭的轻浮和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态度,为了引导大家建立‘健全而巩固的家庭’。”“我们今天正处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我们固然要积极建设新的婚姻制度,首先还不能不着重努力废除旧的婚姻制度。我们当前的任务就是保障人民有充分的婚姻自由,给旧制度以彻底的破坏,为建立新的家庭而奋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是一部合乎中国国情的、切合时宜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

   在整个起草《婚姻法》的过程中,邓颖超提出的许多指导性的宝贵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501月初,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邓颖超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

   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妇女不允许离婚,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籍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很多悲剧。”

   邓颖超又说:“离婚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家庭不和,哪有心思搞好生产? 过去贫雇农娶个老婆不容易,不合适,凑合着过。现在不同了,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至于必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对于恋爱与婚姻观,邓颖超一贯认为:男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情熄灭,那种婚姻保持了也没有意义。她更主张女同志要自尊自强,以革命事业为第一生命。如果婚姻发生挫折,女同志应振作起来,以工作为生活的主要依托。她绝不同意“老公要离婚,天就像塌下来”那种依赖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强制性地限制干部的婚姻自由。

   1950121,邓颖超专门写了一封信,把她主持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党中央书记处审阅。

   党中央书记处同意这一稿,对于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条款表示支持。

   七章二十七条的《婚姻法》初稿在邓颖超报送党中央书记处审定之前,起草小组广泛征求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对婚姻法的内容和文字作了多处修改。党中央审定的婚姻法草案又经过全国政协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务委员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最后的修改,于195033政务院第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后,l9504l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会议认为:邓颖超主持制定的《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保障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这是扫除我国封建旧传统,实现妇女解放的一件大事。”4l3日由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婚姻法》,自1950 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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