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女性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2006年我国农村外出女性农民工已达4747万人,占全部外出从业农民工的36%。大量农村女性进入城市就业,是中国女性发展的重大历史进步。她们不仅为城市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也使自己摆脱了传统农村社会的束缚,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技能,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和经济收入。
但是,她们仍属于城市中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相比于男性农民工,她们教育水平低,接受的技能培训少,就业不稳定,工作环境差,工资收入低。当她们在城市遇到诸如失业、疾病等社会风险时,仅靠自身力量根本无法应对,因此亟须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保护。社会保护(Social protection,或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的帮助个人、家庭、群体应对工伤、失业、疾病、老年等社会风险的保护性措施,既包括非缴费的、由政府公共财政支付的社会救助,也包括需要个人缴费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还包括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公共卫生服务等社会福利措施。社会保护政策不仅可以减少贫困,帮助社会成员应对各种风险,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成员之间的融合。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二元分割以及已有的社会保护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女性特征,缺乏性别视角,女性农民工实际上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护体系之外,处于城市社会保护的“灰色地带”,在遇到各种社会风险时极易陷入无所依靠的境地。在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在就业和社会保护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我国城镇化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城市中的边缘和弱势群体
相比于男性农民工,女性农民工更多进人了临时性的、不稳定的且收入极低的灵活就业(又称非正规就业)。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的农民工调查,将近三分之一的女性农民工进入了城市的灵活就业,主要从事清洁、保洁、家政服务、护工、流动摊贩以及一些服务行业的低端工作。这些灵活就业由于进入门槛低,为女性农民工在城市提供了相对便利的就业机会。但是,灵活就业又极不稳定,时常处于“有活就干,没活就闲着”的半就业状态,而且收入极低。根据课题组的调查,大多数从事灵活就业的女性农民工月收人仅在500-800元左右,即使收入较高者,也很少超过1000元。在扣除各种必要的生活开支后,所剩无几。她们属于城市劳动群体中最边缘和最脆弱的群体。
即使那些进入正规部门工作的女性农民工,也处在职业层级的边缘。课题组2006年的农民工调查显示,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蓝领职业”中,女性农民工主要从事非技术工种,占该工种的60.4%,高于男性所占比例的39.6%;而男性则主要集中在技术工种中,占该工种的 60.7%。在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白领职业”中,女性农民工主要从事办事人员的职业,占62.6%,而男性有更高的比例进人管理层。
此外,相比于男性农民工,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年限更短,结束城市就业的年龄更小。从调查情况看,女性农民工在外打工的平均年限为6.4年,而男性农民工则为7.9年。课题组2009年的农民工调查显示,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农民工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在16-20岁年龄组,男性所占比例为犯70%a,女性所占比例为67.3%,女性比例高于男性;在21-25岁年龄组,男性所占比例为49.7%,女性为50.3%,二者大体相当;而在26-30岁年龄组,男性所占比例上升为63.6%,女性则下降到36.4%,女性比例低于男性。从26岁年龄组以上,女性所占比例呈逐渐下降的趋势。较短的城市就业年限不仅限制了女性农民工工作经验的积累,使她们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而且也使她们更难以获得与长期稳定就业相关的社会保护。
城市社会保护的“灰色地带”
女性农民工属于城市中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单独依靠自身的力量根本无法应对在城市工作和生活面临的社会风险。一旦遭遇失业、失去收人来源等情况,她们极易陷入贫困和无所依靠的困境之中。但是,现有的城市社会保护政策要么因为女性农民工的户籍身份无法覆盖到她们,要么因为政策本身没有考虑女性的特征,缺乏性别视角而无法使她们真正受益,使她们成为城市社会保护的“灰色地带”。
近年来,各地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逐步推开,农民工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也可以参加专门设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但是,这些社会保险项目的设计缺乏性别视角,使得女性农民工在参保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首先,由于女性农民工的收人相对较低,其月工资收入仅相当于男性农民工的70%——80%,因此缴费能力也较低。对大部分女性农民工而言,社会保险更像是一种“奢侈品”。
其次,女性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年限短,而且面临生育、哺育等家庭责任导致的就业中断,因此在参加养老保险等需要连续缴费和最低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项目上,对她们非常不利。课题组的研究表明,年龄越大的女性农民工,越难以满足养老保险所需的最低15年的连续缴费年限;对那些超过31岁的女性农民工而言,根本无法缴满养老保险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而对于灵活就业的女性农民工而言,即使她们有参保意愿,由于户籍身份的限制,也无法像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一样,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而非缴费型的社会救助政策,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又与户籍相挂钩。在这种条件下,由于户籍身份的限制,女性农民工也很难获得打工地政府提供的社会救助。特别是那些从事灵活就业的女性农民工,她们既不能通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得到与户籍挂钩的社会救助。在多个城市的调查显示,这部分灵活就业的女性农民工基本上处在社会保护政策的真空中。而且她们自身的就业极不稳定,收入极低,从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匮乏。当她们遇到各种突发事件时,极易陷入无助状态,导致各种各样的生活悲剧。
推动带有性别视角的女性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
将处于边缘和弱势群体的女性农民工纳入到打工城市的社会保护体系中,使她们也能够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性别平等基本国策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城镇化顺利进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她们的就业特点和性别特点,进一步的政策调整,首先要改革城乡二元分割的就业体制,逐步将与户籍挂钩的社会救助政策转变为与就业地挂钩的社会救助政策,覆盖到女性农民工群体,以免她们遭遇风险时无所依靠。
其次,在社会保险的政策设计中,应强调性别视角,充分考虑女性农民工的性别特征。例如,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设计上,要考虑到女性农民工需要承担的生育、哺育等家庭责任,将她们纳入生育保险,并为她们提供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幼儿照料服务设施。
鉴于女性农民工较低的教育水平和技能水平,还应该逐步将政府提供的诸如就业培训、公共卫生服务、社会福利等覆盖到女性农民工群体身上,提高她们自身的素质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性别平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