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宗教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着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根据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把握新形势下宗教的基本规律,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作出了一系列新概括、新论断,深化了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丰富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政策,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宗教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式确立这一“四句话”基本方针,是对新中国建立以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是对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政策的最新概括,成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中央提出,宗教关系是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要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中央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重要论述的提出,要求我们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在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下更大功夫,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从而开拓了宗教工作的新境界。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信教群众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投身到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来。要坚持以人为本,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十一五”时期,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宗教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能力显著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宗教工作,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宗教工作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显著提高
《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十一五”时期通过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用法治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的理念得到强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为了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17个省(区、市)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经过努力,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宗教事务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通过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党的宗教政策得到有力贯彻,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各级党委、政府主动为宗教界办实事,帮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解决实际困难,改善办公、办学和开展正常活动的条件。依法处理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倡导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涉及拆迁宗教团体房产和宗教活动场所问题,继续推动和协调落实宗教房产遗留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把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受到宗教界的普遍欢迎。
通过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宗教工作干部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更加自觉地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破解宗教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逐渐成为宗教工作的主要方式。
通过深入广泛开展“五五”普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宣传培训,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更加自觉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更加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加自觉地抵制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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