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与法经济学的成熟
20世纪70年代,法经济学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研究范围被大大拓展。在这一时期,法学家逐渐替代经济学家,在法经济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使经济学渗人到法学的领域更广泛。最为杰出的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72年,波斯纳任主编的《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创刊。1973年,波斯纳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一书。本书的主要命题是:第一,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是鲜为人知;第二,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这些观点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法学 研究。该书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本分析方法,深入到法理学、普通法、市场管制、公司法、金融法等几乎法律的各个领域,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作了前所未有的探讨,从而将法学和经济学水乳交融般地融合在一起,创立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所以又被称为具有教科书意义的著作。这部兼具著作与教材性质的巨著是法经济学成熟的标志,从此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登上了学术舞台。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经济学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持续发展时期。一方面,法经济学的影响日益扩大。一是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二是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和设立法经济学研究计划的法学院越来越多,三是法经济学的专业期刊也越来越多,另外,随着法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法经济学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例如,1981年美国政府通过并颁布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并且,法经济学的国际影响也日趋扩大。加拿大和欧洲先后成立了法经济学会,后者还创办了《法经济学欧洲杂志》。在日本和中国台湾也已经有较为深入的法经济学研究。
另一方面,法经济学运动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作为主流学派的新古典法经济学的变化。在波斯纳的领导下,不断开辟新的分析领域,所分析的问题日趋细致。同时,在接受外来批评的过程中,对自己坚持的“效率主题”作一些调整,以增强假说的现实性和预测力。因此,尽管一些批评已经触及了法经济学的分析基础,使法经济学不再是新古典法经济学独步天下,但新古典法经济学依然保持着主导地位。二是法经济学的其他流派已经不满足于对法经济学的批评,而是探索建立自己的分析体系。三是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出于对已有分析的不满和追踪经济学的最新发展,作为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继续引入新的分析工具,继续从与之竞争的其他学派中吸收营养,继续跟踪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力争将经济学的新工具用于法律分析。四是加强实证经验分析。一段时间以来,法经济学研究多是理论与演绎性的,绝大多数结论还停留在“假说”阶段,还没有得到法律时间的全面检验。因此,进行实证研究,尤其是对法律规则在不同环境中经济效应的比较研究,是法经济学当前的一个研究重点。
新理论为法经济学注入新活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显示出进一步扩大、注重运用更多经济学分析数学模型的趋势,“经济哲学”的色彩有所突出。有些学者试图将经济学、法学、哲学三者结合起来研究,使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更具根本意义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从而推进了法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法哲学(Economic Jurisprudemc)运动。另一个最近的发展是把它的范围扩展到市场之外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的研究。另外,经济学领域的博弈论、信息论等新理论的发展也为新世纪的法经济学注入了新活力。行为法经济学、博弈论以及法律与社会规范是未来法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综观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在当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个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深化和反思的过程,是经济学以理性选择为依托、深入到法律领域中,对法律规则的形成以及既定法律规则下的行为反应进行分析。五十多年法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与重整。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法经济学也逐渐为经济学界所认同、接纳与肯定,最好的明证便是科斯由于对法经济学基础的研究而获得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及贝克尔由于在法经济学方面的杰出研究而荣膺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在1997年芝加哥大学的圆桌会议中,一些学者认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已经对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通过经济学可以比过去更好地来理解法律制度,因为一旦人们揭示出法律中所隐含的经济理论结构,法律的内涵就变得更为简明清晰了。
作为在社会科学中居于最为显赫地位、掌控着社会科学话语权的两门学科——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法经济学以一个新的方式解释法律体系,这个新的方式对于法学家以及任何一位对公共政策问题有兴趣的人都极其有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方式给予我们启示,即也要把法律的作用看成是按经济理性的标准对法律权利的分配。确切地说,基于经济合理性来认知与理解法律问题,从经济学成本收益与资源配置角度出发,对法律及其制度安排作经济的分析,以期使这种安排达到最佳效益。总之,法经济学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智慧的结晶。它不仅体现了经济学向其他领域的广泛扩展,同时也预示了更多的学科与学科之间的比较、交融的趋势。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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