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中苏论战不断升级,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两国关系。目前,国内学界高度关注苏联撤走在华专家、撕毁合同以及“伊塔事件”等问题,而对于当时中国采取的反制措施则较少涉及。事实上,中国采取了诸如要求苏联关闭其驻新疆、黑龙江等四地的使领馆、查封进行违法活动的苏联侨民协会(以下简称苏侨协会)、撤销了苏联驻华商务机构 等反制措施,清除了苏联在中国地方上利用驻华商务机构进行超越职权行为及违法活动的据点。苏联驻华商务机构的历史演变,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苏博弈的微妙变化。本文拟利用外交部档案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历史考察,以求教于同仁。
一、苏联驻华商务机构撤销的原因
(一)历史因素:苏联驻华商务机构的建立
苏联驻外商务机构在行政上隶属于苏联对外贸易部,主要有苏联商务代表处和全苏外贸联合公司。1950年4月19日,苏联对外贸易部部长孟什可夫在给中国贸易部部长叶季壮的换文中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商务代表处并为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之组成部分,其地址于北京……商务代表处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协议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其他城市设立其分处。”[1]此后,苏联商务代表处曾致函中国贸易部:“本代表处已在中国哈尔滨、沈阳、大连、天津、上海、广州、迪化(乌鲁木齐)等地开办分处”。[2]后来,苏联撤销了其驻哈尔滨、沈阳、天津三地的分处,保留了大连、上海、广州、乌鲁木齐四地的分处。按照中苏双方协议建立的苏联驻华商务机构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驻北京、大连、上海、广州、乌鲁木齐五个城市的商务机构均经过中国政府认可,是合法的商务机构;二是选择这些城市建立商务机构,除了政治和经济因素的考量之外,亦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除合法建立的商务机构外,在中国境内还有未被中方承认的商务代表人员和未按协议建立的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如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驻满洲里代表 、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驻集宁代表 、全苏租船公司驻霍尔果斯代表处 、全苏联运处驻托云代办处 等。这些驻华商务机构和商务代表人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均在20世纪50年代中苏关系良好时建立,中方实际上默认其存在,未加行政干预;二是60年代中苏论战以后,意识形态分歧波及国家关系,中方开始质疑苏方未按协议建立的商务机构和未被承认的商务代表人员身份的合法性,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驻满洲里代表进而恢复全苏租船公司驻满洲里代表的身份,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驻集宁代表也复称苏联远东运输公司驻集宁代表[2];三是部分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建立的依据已经无法查清。这些未按协议建立的商务机构尽管曾为中苏贸易发展发挥过一定作用,但在中苏关系恶化时期,他们存在的经济、法理依据均已不足,撤销是其必然命运。
(二)政治因素:中苏意识形态斗争扩大到国家关系领域
1956年2月,苏共召开二十大,赫鲁晓夫提出了“和平共处、和平过渡、和平竞赛”的“三和路线”,特别是其秘密报告对斯大林的批判,引发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思想混乱。对此,毛泽东认为,这既“揭了盖子”又“捅了娄子”[3],应对斯大林问题公开表示态度[4]。1957年,中苏虽然在“三和路线”、斯大林评价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双方在政治、经济上的合作仍是主流。11月2日,毛泽东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十月革命40周年庆典,并出席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但在中苏关系总体友好的氛围下仍难掩双方的分歧与矛盾。1958年,中苏又在长波电台、联合舰队、炮击金马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分歧。1959年8月25日,中印在边界地区发生武装冲突,9月9日,苏共不顾中共的反对,发表了偏袒印度的声明。30日,赫鲁晓夫访问中国。在之后几天的会谈中,中苏两党不欢而散。赫鲁晓夫从北京回到海参崴后,10月6日发表演讲,影射攻击中共像“好斗的公鸡”,热衷于战争。[4](p.227)1960年4月,时值纪念列宁诞辰90周年之际,中共发表《列宁主义万岁》等三篇文章,系统阐述了在战争与和平、和平共处、革命与专政等一系列问题上的看法。6月,在布加勒斯特会议上,苏共组织了对中共代表团的围攻和指责,强迫中共代表团在会谈公报上签字。中共代表团在会议上提出了对会谈公报的修正意见,遭到拒绝后,为维护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中共代表团同意签字,但为表达严正立场,同时散发了《在布加勒斯特兄弟党会谈上的声明》,表明中共决不向违反马列主义的错误观点屈服[5]的立场。7月,苏共决定在一个月内召回在华工作的1390名苏联专家。其后,343项技术援助合同被取消,257项科技合作项目被中止[6]。这一行动是中苏意识形态之争扩大到国家关系领域的标志性事件。
1961年10月,周恩来率中共代表团赴莫斯科参加苏共二十二大。赫鲁晓夫在会议上片面指责阿尔巴尼亚,影射中国。周恩来发言批评赫鲁晓夫的做法,并提前回国以示抗议。1962年4月,苏联驻新疆伊宁、塔城领事馆和苏侨协会开始有计划、有预谋地向中国当地边民大量颁发苏侨证,引诱和鼓动伊宁、塔城一带边民落户苏联。于是,在苏联领事馆的煽动、哄骗和引诱下,中国边民开始大规模非法越境,导致5月底发生了“伊塔事件”,塔城、裕民、霍城三个县六万余名边民逃往苏联。“伊塔事件”发生后,中国加速了遣返苏侨的行动,以清除苏联在新疆的影响。在策动中国边民外逃的过程中,苏侨协会在苏联领事馆的支持下非法发展苏侨。苏侨协会利用开办的工商企业对当地居民施加政治影响,同时利用工作之便为苏联政府搜集情报。1962年5~6月,中国查封了伊犁州苏侨协会总会及其下属的七个分会,拔掉了这些楔子。[7]除了苏侨协会外,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进行过超越职权范围及其他一些非法活动。1962年下半年,中国反对苏联进行颠覆活动的斗争日趋尖锐,撤销了苏联驻新疆、黑龙江等四地的领事馆。为了彻底清除苏联在中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据点,中共中央决定一并撤销苏联驻华商务机构[2]。在此过程中,中国外贸部、中国外交部指示外贸局、外事处:“商务机构不是领事馆,在撤退前应设法严格限制其接见侨民的活动,更不得在中国人中进行活动。”[2]
(三)经济因素:中苏贸易额急剧萎缩,客观上要求撤销苏联驻华商务机构
中苏论战发生后,苏联通过撤走专家、撕毁合同等经济制裁方式对中国施加压力,力图使中共服从苏共的意志。对此,中国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提出了撤销苏联驻华商务机构等措施。从1960年开始,中苏贸易额逐年大幅度下降,1961年贸易额比1960年减少83603万美元,几乎占1960年贸易额的一半 。在对外贸易中,苏联对中国实行限制政策,不供给中国急需物资,不提供新技术。在给中国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损害了苏联的经济利益。据苏联有关方面统计:1960年苏中贸易额比1959年减少了19%,其中苏联出口额减少14%,进口额减少23%。1961年4月7日,中苏两国签订的换货议定书规定,1961年的换货额为78900万卢布,比1960年实际换货额减少了47%,其中苏联出口额减少63%,进口额减少33%。1962年、1963年和1964年苏中贸易额又分别比前一年减少18%、20%和25%。1963年两国的贸易额为54000万卢布,只相当于1959年的50%。[8]随着中苏贸易额的减少,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存在的意义大大降低。这也是中国提出撤销苏联驻乌鲁木齐、广州、满洲里等地的商务机构和商务代表的要求时,苏联能够迅速做出回应的原因。
1962年8月30日,中国外交部在给苏联驻华大使馆的照会中指出:苏联在乌鲁木齐设有商务代表分处,在霍尔果斯和托云设有常驻商务人员,鉴于中苏两国的贸易主要是通过两国的中央贸易机构进行的,地方贸易数额很小……中国方面在苏联境内并没有设立商务参赞分处,也没有在苏联的相应口岸设置常驻商务人员,因此中国政府认为,苏联方面在新疆保持上述商务代表分处和常驻口岸商务人员是没有必要的,请苏联政府将他们分别撤到北京和苏方口岸。9月14日,苏联驻华商务副代表布哈列夫通知中国外贸部副部长李强:受苏联对外贸易部委托通知,决定关闭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乌鲁木齐分处和全苏租船公司驻霍尔果斯、托云的代理处,请中国外贸部通知新疆地方当局代为保管该几处的房屋和有关财产。[2]不久,这三个驻华商务机构即被撤销。
二、苏联驻华商务机构的撤销情况
(一)中国采取的策略
1.主动撤走中国驻苏联的两个商务机构
1950年中苏铁路联运开始以后,依照当时中苏铁路联运协定规定,中国出口商品应在苏联边境站后贝加尔斯克和哥罗捷阔渥分别进行换装和办理交换工作[2]。因此,1953年2月,经周恩来批准,通过外交途径,由李强正式向苏联政府提出,要求苏联同意中国外贸运输公司在上述两站设立外贸运输办事处,办理中国出口货物的交接事宜。后贝加尔斯克站派驻16人,哥罗捷阔渥站派驻10人,并要求苏方协助解决中方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和宿舍,在进出国境时给予方便。同年7月,苏联政府同意了中国的请求。中国先后于1953年11月及1954年4月派出人员并在上述两站设立办事处。之后,苏方对中方办事处人员的活动地区未加限制,双方人员交往较多。遇有重要节日,苏方还邀请中方办事处人员参加庆祝活动。1960年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苏联方面有了明显变化,例如在1961年的一些重要节日,苏方均未邀请上述中方两个办事处人员参加庆祝活动。在中国国庆日,苏方也没有任何举动。1961年12月22日,中国驻哥罗捷阔渥办事处接到苏方通知,称为了替中方修理房屋,要求中方工作人员在1962年1月10日搬家,1962年2月23日又正式通知中方搬家。据驻该办事处的中方负责人称,该处房屋并不需要大修,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1962年2月15日上午8时,苏联后贝加尔斯克铁路方面通知中方办事处,为了精减人员,进出口合一,要求中方工作人员随同苏方搬到其出口交接所去。在苏方搬完办公室后,苏方商务站站长和交接所所长将中方办事处的桌椅搬到新址。[2]
1962年,在中国采取关闭苏联驻华的四个领事馆、查封苏侨协会等措施之后,为了使苏联撤销驻上海、广州、大连、满洲里、集宁的商务机构和商务人员,中方决定先主动撤掉在后贝加尔斯克和哥罗捷阔渥的两个办事处,暗示苏联自动撤走上述驻华商务机构。10月11日,中国外贸部将撤销中国驻苏两个办事处之事通知了苏联驻华商务代表。三四天内,中方即撤回了两个办事处。在中国采取这一主动措施后,11月6日,苏联驻华商务代表斯拉德科夫斯基通知李强:“鉴于中国外交部8月30日给苏联照会中所采取的态度,苏联对外贸易部决定关闭苏联驻上海、广东、大连、满洲里、集宁五个地方的商务机构,请中国地方当局保管这些机构的不动产。”[2]其后,这五个苏联驻华商务机构相继被撤销。
2.彻底清除苏联驻华商务机构
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上海、大连两分处除驻有商务人员外,还有苏方验收修理船上的技术人员和船员。苏方借口在上海、大连有修船业务,企图在两地保留一二处房子,供其船员和修船验收技术人员居住,并要求中方在两地各代管一辆汽车,由中方派出司机,以供苏方人员使用。如1962年11月15日,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上海分处处长杜金接到撤销通知时,提出留下验收人员,拟继续租用一处房屋,留一辆汽车。1962年11月17日、20日,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大连分处处长申德利金向中国旅大外事处、外贸局表示:只撤走分处三名工作人员,交出一幢办公用房产,其余均原封不动。对苏方提出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经中国外交部、中国外贸部研究后,由中国外贸部向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提出:苏联商务代表处分处既已撤销,没有必要继续租用和留用房子,已租用的和苏方自己的房子均应退租或移交中方代管;苏联船员的住宿,中方可以安排专门住所,收取较低费用,给予照顾;代管苏方汽车问题,尽管有关部门诸多不便,但为照顾苏方修船验收人员的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尽量提供用车,只收汽油费。经过多次交涉,苏方未再提出留人问题,并同意将租用房屋全部退租,苏方的房产移交中方代管,不再要求保留汽车。后来,驻上海的苏方验修人员和船员均安排在专门住所里。但是,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大连分处却在苏方验修人员和船员的生活安排问题上同中方多次交涉。苏方坚持要住移交给中方代管的同兴街25号(原苏联领事馆馆址),中共旅大市委经研究后认为,如房子继续给苏方留用,政治上会有作用,是变相留下一个据点,坚决不能同意。之后,中方接连提出三个方案,均被苏方拒绝。后经多次交涉,直至1963年1月23日,苏方才接受了中方第三个方案,即同意住在已移交中方代管的斯大林路2号、鲁迅路2号以及苏方原租用的鲁迅路4号。苏方终于未能在大连变相留下活动据点。[2]
(二)苏联商务机构的撤销情况
1.人员身份问题
苏联驻华商务机构虽然是在两国关系紧张的情况下被迫撤销的,但中方对被撤销机构的人员仍给予照常礼遇。中国外贸部、中国外交部曾指示有关地方外贸局、外事处:“苏方商务人员离任前,如要求向我方负责人辞行,可由主管财贸的省、市、自治区人委负责同志接见,外贸局长或外运分公司经理出面举行一次送别宴请,离开时送行。”[2] 驻广州、大连、乌鲁木齐等地的苏方人员曾向中国外贸局或外事处辞行拜会,中方还为驻广州、大连、乌鲁木齐、满洲里、集宁等地的苏方人员举行了送别宴会,并在苏方人员离开时到车站送行。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分支机构撤销后,斯拉德科夫斯基转告中方,除撤回苏联的工作人员外,还留下30人 ,均成为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的工作人员。经苏方申请,中方同意发给他们公务人员证。中国外交部礼宾司提出,对苏联原在上海、大连分处工作的人员,已经回到北京者,可以发给公务人员证。凡现在不在北京,仍在外地工作者暂不发证件,并向苏方说明,待这些人员返回北京后再发证件。这些人再去外地时,均应按照中方规定由苏联驻华使馆向外交部礼宾司办理旅行手续。[2]
2.资产处理问题
为了尽快撤走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对他们的房屋、家具等各项财产的处理,中方给予了积极协助。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在上海的房屋系租用,后退租;在霍尔果斯的房屋也系租用,机构撤销时,苏方提出拟继续留用,作为其签证代表临时来中方口岸的办公场所。1962年12月21日,中国外贸部发出指示:争取能另找一所房屋,不用原苏联驻霍尔果斯商务人员的住所为最好,如找房有困难,则也要设法改换其他两间房屋作为接待室,并重新布置后再对外使用。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在广州、大连、乌鲁木齐的房屋系苏方所有,均交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无偿代管使用,双方订有房产交接书。 全苏租船公司驻满洲里代表所使用的房屋,中苏双方签订了“交接书”,按其规定:“将苏方所有的房产交中方负责保管并无偿使用。”关于全苏联运处驻托云代办处的房产,该代办处的前身——苏联对外运输公司驻喀什办事处于1956年撤销时,曾将其使用的房屋交中方代管并无偿使用,订有交接合同,但当时根据苏方要求,中方又从移交代管的房屋中拨出三套房屋供全苏联运处驻托云代办处苏方工作人员的家属临时借用。该代办处撤销时,苏方又提出移交房屋事宜,被中方以该三套房屋系临时借用,已有1956年双方签字的正式交接文件为由驳回。苏方在集宁无房产问题。[2]
关于家具等动产的处理,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乌鲁木齐分处有297件家具、设备随房屋交中方代管,有1000余件出售,其余动产苏方曾两次从国内派卡车拉走。广州分处的部分动产出售,部分运往在北京的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部分运往苏联驻河内商务代表处。全苏租船公司驻满洲里代表处以前曾进口过一些家具和物品,机构撤销时,中国外贸部海关管理局指示满洲里海关:“对苏租船公司代表尚未完成进口手续的物品,如苏方要将物品运回苏联,则按复运出口货物办法办理手续,如要求出售,可同意售给指定商业部门,并按章补税,该代表出境时,应填写行李申报单,对其行李物品,一般可不开箱查验。”[2]苏方将打字机、冰箱、收音机运到在北京的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使用,塑料地毯运回苏联。在处理汽车问题上,经研究后,中国决定按新旧程度作价处理,关税等由中方收购单位完纳。其他地方商务机构的动产,有的运走,有的出售,如大连出售汽车和部分家具价值达人民币29626元。[2]
3.华籍职工问题
苏联驻上海、大连、广州、托云四个商务机构均曾雇用华籍职工,这些机构被撤销后,华籍职工被解雇。在被解雇华籍职工的待遇问题上,各地处理情况不一,如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广州分处的华籍职工,按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计算发给遣散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则按天计算发给;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大连分处的华籍职工,苏方按中国规定发给了退职金,但有几名年老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应按退休处理,苏方表示不负责发给退休金,经多次交涉无果;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上海分处的华籍职工,退休金、养老金均未发放,该处处长杜金离沪时曾表示,此问题要由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考虑;而托云商务机构雇用的两名华籍职工,苏方也未发放遣散费。[2]
三、余 论
1962年8月至1963年2月,苏联驻华的九个商务机构,除苏联驻华商务代表处继续保留外,其余全部被撤销。当时,中国外交部对撤销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得出结论:中国彻底拔掉了他们在中国活动的据点,取得了“反修”斗争的胜利[2]。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否认20世纪50年代苏联驻华商务机构为中苏经贸发展做出的贡献。60年代以后,随着中苏意识形态斗争愈演愈烈,并逐渐扩大到国家关系领域,双方贸易额急剧下降,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必然受到冲击。今天,我们反思苏联驻华商务机构的撤销,可以得出以下三点启示:
(一)独立自主始终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原则
中苏交恶时期,双方互有攻守。即使在苏联对中国施加经济、政治、军事压力时,中国也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采取积极主动措施清除苏联对中国的影响。对于那些参与非法活动、搜集情报、策动中国边民出逃的苏联商务机构及其人员进行斗争是必要的、正确的,充分体现了中国独立自主的精神,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稳定。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中国人民珍惜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友谊和合作,更加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奋斗而得来的独立自主权利。任何外国不要指望中国做他们的附庸,不要指望中国会吞下损害我国利益的苦果。”[9]
(二)自力更生始终是中国经济建设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方针
在抗日战争时期,为对抗日军的围剿和国民党的封锁,毛泽东曾提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口号,开展大生产运动,实现劳武结合,保障自给。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指出:“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壶茶碗,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10]因此,旨在建立独立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一五”计划应运而生。1954年,赫鲁晓夫率团访华,基于国际分工理论邀请中国加入经济互助委员会,想设法将中国东北变成农业区,苏联远东滨海区建成工业区,毛泽东拒绝了这一建议[11]。经过“一五”计划,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工业体系,1956年中国开始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国对苏联的依赖性降低,苏联驻华商务机构存在的价值式微,中苏论战导致双方关系恶化,苏联驻华商务机构的撤销是其命运使然。自力更生是中国经济建设的立足点,中国只能依靠自力更生来拯救自己,只能依靠自力更生来养活数量庞大的人口,中国不可能依靠别的国家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及至今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只能依靠自力更生。
(三)意识形态论争背后是国家利益的博弈
中苏意识形态分歧实质是国家利益的博弈。中苏意识形态论争直接影响到两国的经济发展,苏联撤走专家、撕毁合同不仅给中国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从根本上伤害了两国关系,导致中苏两党、两国矛盾不断激化。苏联驻华商务机构的命运,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苏外交政策的变化。反思这段历史,使我们认识到,当与其他国家交往时,应以独立自主为根本,以发展为目标,以合作为形式,取得互利共赢的效果。
[ 参 引 文 献 ]
[1]《中国与苏联关系文献汇编(1949年10月~1951年12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页。
[2]《关于苏联驻华商务机构撤销情况专卷(机构情况、撤销情况、商务处人员发证、旅行及布票问题)》,外交部档案馆:117-00960-01。
[3]《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45页。
[4]吴冷西:《十年论战——1956~1966中苏关系回忆录》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0页。
[5]《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1页。
[6]﹝加﹞柯让著、汪永红译:《周恩来的外交》,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7]李丹慧:《新疆苏联侨民问题的历史考察(1945~1965)》,《历史研究》2003年第3期。
[8]﹝苏﹞奥.鲍.鲍里索夫、鲍.特.科洛斯科夫著,肖东川、谭实译:《苏中关系(1945~1980)》,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12、216~217、252~253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10]《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页。
[11]师秋朗编:《峰与谷:师哲回忆录》,红旗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页。
[作者简介]汪振友,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讲师,东北农业大学,1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