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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理在新疆的巴基斯坦、阿富汗侨民问题的经过
发布时间: 2017-07-13    作者:顿时春    来源:国史网 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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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的外侨政策是在“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另起炉灶”、“一边倒”外交方针的指导下形成的。由于地域以及外侨构成的差异,中国各涉侨地区对外侨问题的处置也各有特点。新疆(1884年清政府在新疆设省,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1955年10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文统称为新疆。)地处中国西北角,有着漫长边界线、与多国接壤。新疆外侨众多,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主要居住在新疆西北部的苏侨,其数量占外侨人数的大多数;二是大多居住在新疆南部的既非资本主义阵营国家又非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侨民,其中巴基斯坦、阿富汗两国的侨民人数占了绝大部分。学术界关于中国对苏侨的政策等问题已有相关研究成果,但对在新疆的巴基斯坦侨民和阿富汗侨民问题则关注不够。本文利用外交部解密档案,对中国处理在新疆的巴基斯坦侨民和阿富汗侨民问题的阶段性特征、历史背景、过程等进行了梳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争取两国侨民及其亲属、后代自愿加入中国国籍 

  中国新疆很早就与印度、阿富汗等国有通商往来。清末,英属印度和阿富汗前来新疆经商者逐渐增多。清末和民国初期,英国驻喀什领事馆代管阿富汗侨民事务。英属印度人和阿富汗人经过长途跋涉来到新疆,大多很快建立了家庭,置下了房地产,生活稳定富裕,因此,有些人就在新疆定居。1947年,英国在印度次大陆的殖民统治瓦解,8月14日巴基斯坦宣布独立,8月15日印度宣布独立。印度和巴基斯坦政府议定:两国分别在喀什设立领事馆,同在原英领事馆办公。原英属印度侨民便分成印度侨民和巴基斯坦侨民。此外,1948年12月,新疆还收容过克什米尔难民。[1]由于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三国与新疆南部毗邻,它们的侨民大多定居在新疆南部,一部分阿富汗侨民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在新疆西北部的伊犁地区。印度侨民为数甚少,且于1957年遣送完毕,研究价值相对较低,因此本文不再涉及。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于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的侨民,中国政府制定了“赶、挤”的政策。所谓“赶”,是指对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中的间谍、特务和其他犯罪分子在审查处理的基础上,实行驱逐出境的政策。具体要求和做法是:要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两年内,有计划、有步骤、有区别地肃清反动侨民,对他们中间有血债者应予以法办,对间谍应拘留审讯、定罪后驱逐出境(情节严重者可予以监禁),对他们中间的政治犯和政治性的刑事犯一律驱逐出境。所谓“挤”,是指随着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宗教革新和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经济势力等运动的开展,帝国主义及其“仆从国家”侨民中的许多人感到不便继续在华居留而自动要求离境,对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他们办理了出境手续,并准许其从开放口岸离境。[2]在上述政策之下,中央政府要求各地方政府对“一切外侨问题的处理,必须事先请求中央批准后,才能付之执行”。[1](p.145) 

  为了向中央政府报告新疆的外侨情况,并稳妥地解决新疆的外侨问题,中共中央新疆分局于1950年2月11日下达指示,要求对居住在新疆的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侨民进行一次普遍登记。通过调查了解到,在南疆的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侨民,多数是父辈或祖辈即来华经商,他们置下房产土地,娶妻生子,便定居下来。有的已定居数代,后代绝大部分是中外混血儿,多数对原籍一无所知,也不懂外国语言。有的是在本国因不堪忍受征兵、征税、负债等痛苦,而逃至中国新疆的。[1](p.142)1951年2月,根据外交部的指示,新疆外事处和省公安厅各抽调5名干部组成南疆外侨登记工作组,先后到喀什、和阗专区帮助当地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外侨登记工作至10月底全部结束。新疆外事处和省公安厅在进行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提出了《南疆外侨(苏侨除外)处理方案》,对3000余名印度、巴基斯坦侨民和阿富汗侨民的情况做出分析:(1)从血统和证件看,只有144人能真正称得上是外侨;(2)从出生地来看,登记的外侨中81.87%出生在中国,且与外国毫无联系;(3)95.07%的外侨均愿终生在中国;(4)73.9%的外侨为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小商贩不在内)。[1](pp.146,149)对于劳动者,当时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准其自愿离开;二是允许他们以外侨身份仍留在当地;三是帮助他们加入中国国籍。第一种方案并非中国所希望,因为他们离开会牵扯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第二种方案则会增加管理成本和难度,不利于边境稳定,还给相关国家在新疆重新设立领事馆以借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不承认巴基斯坦在新疆喀什设立的领事馆,对其领馆的工作人员只作为普通外侨对待。)鉴于上述情况,南疆外侨登记工作组提出,只有争取大多数外侨加入中国国籍才是合乎实际情况的做法,而且是彻底解决南疆外侨问题最基本的方法。同时,此方案还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这些外侨劳动者中的绝大部分人具备了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95.07%的外侨均愿继续在中国生活。[3] 

  1951年初,中国外交部决定,争取上述符合条件的外侨自愿加入中国国籍,并即航寄两种登记表。[4]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精神,新疆外事处协同省公安、民政两厅合组南疆办理外侨入籍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组每到一地都先找该地负责干部如区长、乡长等传达讲解办理外侨入籍工作的目的及意义,说明该工作对肃清帝国主义分子,对社会改革及社会治安等工作的好处;详细交代政策以后即深入具体地了解当地外侨的情况,如政治面貌、经济状况、阶级成分、与当地干部群众的关系,特别是在阶级斗争中的表现。然后,工作组成员与外侨依次谈话,有时与一人谈,有时与一家人谈。“凡三代以上祖先是外国人”,本人无任何证件,自己既未到过外国又不懂外语,且已被一般群众公认为是中国人者,即口头通知其加入中国国籍。除此而外,不论入籍与否,都要办理手续。[5] 

  工作组劝说外侨入籍的方针是:先易后难、先远后近、先乡村后城市、先贫后富、先农民后富农地主、先小商人后大商人、先莎车(外侨多)后和阗、喀什(外侨少),并采取“各个击破,分化瓦解”的方式。对此,新疆向中央报告:在乡村生活的外侨,因其利益和土地密切相关,因而其思想上和行动上也都以土地为首要考虑因素,经过1950年冬1951年春的减租反霸,乡村中的阶级关系起了明显变化。外侨中的中农、贫雇农,在政治上初步翻了身,在经济上得到了一定的利益,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表现出“无限的热爱”,当他们得知可以加入中国国籍时,不少人感激地流下眼泪。那些尽管在政治上未受大的打击、但在经济上有一些损失的小地主,对加入中国国籍反应比较冷淡,须要说服教育才能争取过来。而少数大地主在政治上、经济上都受到严重打击,感到土地改革的威胁,他们多数不愿加入中国国籍,准备回国。[5]在城镇生活的外侨在思想上则较复杂,他们大都出过国,顾虑较多,多数愿意申请回国,不愿加入中国国籍。与此同时,他们还散布谣言,例如,“加入中国国籍就不自由了,一切都要没收”,“加入中国国籍要到朝鲜去当兵”。他们还利用宗教和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其他外侨,不许他们加入中国国籍,声称“要走一起走,要加入一起加入”;并利用地方干部在管理外侨工作中的某些失误进行挑拨离间,煽动外侨的不满情绪。[5] 

  工作组充分依靠地方干部、群众及外侨中的积极分子,通过他们进行争取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及积极性。在安定已入中国国籍的人的基础上,对未入籍的外侨从切身利害及其未来前途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说服教育与解决具体问题相结合,[5]入籍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从1951年7月9日至10月25日,工作组在包括莎车、和阗、喀什3个专区共14个县开展了劝说外侨自愿加入中国国籍的工作。[5]在南疆的巴基斯坦等国侨民共计3316人,被允准入籍者3250人,其中持有外侨证件者1368人;“三代以上中外混血且无任何外侨证件者”,以口头通知其加入中国国籍者815人;还有上述两类外侨之8岁以下子女随同入籍者1064人。(入籍者总数比持有外侨证件入籍者、三代以上中外混血且无任何外侨证件者及上述两类外侨之8岁以下子女随同入籍者人数之和多出3 人,档案原文如此,应属统计错误或笔误。)未入籍而办理居留手续者仅66人,这其中有巴基斯坦前领事馆人员、地主富农、小商人和宗教职业者,有一部分人已提出回国申请。[5]这次入籍工作结束后,新疆地方政府对外侨的工作方针是:对申请自愿出境者,新疆地方政府尽量给予便利;对少数既不愿出境也不愿加入中国国籍者,新疆地方政府采取了区别对待、慎重处理的态度,对那些企图以外侨身份居住在中国进行违法活动者驱逐出境。截至1957年,在新疆的巴基斯坦侨民仅剩42人,阿富汗侨民仅有1人。[1](pp.149~150) 

  二、教育和挽留要求退籍出境者 

  中国政府劝说巴基斯坦和阿富汗侨民加入中国国籍有其合理性,但一旦“加入中国国籍的外侨”(以下简称“入籍外侨”)想退出中国国籍,并求助于相关国家政府时,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分歧与矛盾就在所难免。 

  “入籍外侨”起初在中国安心生产、安居乐业,融入当地社会之中。但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新疆的逐步展开,加上地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有人恶意挑拨煽动,一部分已入籍的人及其亲属在思想上出现波动。1954年有6人要求退出中国国籍,1955年人数逐渐增多。到1956年冬至1957年春,在莎车、叶城、泽普等地的“入籍外侨”不断向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巴基斯坦驻华使馆等写信要求退社、退籍和出境,前后约500人次。1957年二三月由低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为最多。[1](p.150) 

  对于入籍后又要求退籍出境者,根据中央的指示,新疆地方政府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争取他们继续留在中国。为此,新疆外事处和省公安厅于1957年4月联合派出工作组到南疆对这些人进行劝导,以安定他们的思想和情绪。[1](p.150)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严格控制退籍出境人数的前提下,还是遣送了少数坚决申请出境、确有护照的巴基斯坦侨民。这些人到了国外后与住在中国的亲属常有书信来往,并鼓动他们申请去外国,造成已入籍的人及其亲属思想上的波动。当然,并非每个出境者都满意所在国的生活,有的出境后又后悔了,感叹“想回也回不去,当初不来就好了”。[6] 

  在收到要求退籍出境者的信件与申诉后,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馆与中方就巴基斯坦侨民问题多次交涉。关于侨民人数,巴方提供的侨民名单人数远远超出中方掌握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两国所持的侨民标准迥异。巴方认为,原巴基斯坦人及其子女配偶都属巴基斯坦籍;而中方认为,只有持有巴方有效护照和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才算巴基斯坦人,其余称作无国籍人。巴方要求中国地方政府发还被“没收”的“巴侨护照后允其出境”。中方答复:这些人已加入中国国籍,不是“发还护照”的问题,而是应在申请退籍并获批准后才可出境。[7]另外,已出境的巴基斯坦人以及巴基斯坦籍大地主在新疆的财产处理问题,也是双方分歧之一。1950年8月14日,中国海关总署颁布的《外侨回国携出物品暂行规定》对出境外侨在中国购买的物品、日常生活用品、现金、外币、金银首饰的数额、种类及关税征收做出严格规定:第一,外侨回国准予携带下列物品出境免征关税:“每一人所带金制首饰(或镶嵌者)重三十公分(公分,公制质量或重量单位,克的旧称。),金壳表一双,银制首饰三百公分,宝石一百公分(七岁以下孩童不准)”;“自用及家用物品(包括喷银器及合银器,但纯银器不准出口)、行李限自己使用者,如有新品且又数量超出自用范围以外时,应依管理出口货物办法办理之”。第二,中国纸币、金银(金银条、块、锭等及金器)及珍贵文物图书等,不准携带出境,外币零用数目(至多100美元)在取得中国的银行证明信后,方准携带。第三,回国外侨携带之货品、行李等,应缮具“行李清单”详开名称数量、价格、购买年月、使用程度、携带者姓名、国籍、职业、家庭人口,并签名盖章,呈缴海关,听候检验放行,如有隐匿,被查获后,以走私论。第四,回国外侨应遵循海关法令章则,听候海关关员的检查询问,不得抗拒。[8]对于不动产或不愿带走的个人物品,也有相关规定:属于个人物品允许变卖或带走,房屋允许自己处理或由集体折价收购,入社股金可以退股,但土地不能折价,只能归集体所有,公债可以由银行兑换。 

  在与中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巴基斯坦大使馆提出派员去南疆处理侨民事宜,中方拒绝了这一要求,后巴方又提出与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同“去现场调查”涉侨问题。对此,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指出,愿本着友好精神帮助解决上述问题,没有必要由双方派员去新疆共同调查。[7] 

  根据外交部的指示,新疆地方政府对要求出境的“入籍外侨”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在1958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新疆地方政府在“入籍外侨”中专门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通过干部群众的大辩论批判了资本主义思想,取得了明显效果:他们的“政治觉悟有所提高,大多数人安定下来,要求出境的仅是个别的人”。据统计,在“入籍外侨”中有的人当了积极分子,有的人当了干部,其中有社长、乡长、人民代表,甚至还有区长。因此,当时的政策是以稳为主,只对个别坚决要求出境的人,才根据情况考虑准其出境,对有违反当地法令的坏分子,必要时进行处理。此外,新疆外事处还提出:“关于‘入籍巴侨’这一名称,我们考虑,既然所谓‘巴侨’都是中巴混血人,按我国规定,中外混血就应该算是中国人,而不是外侨,因此对外不应再用‘巴侨’名称。但是过去九年已沿用了‘入籍巴侨’这一名称,现在也可不改,不过要加上引号,以示不是真正的入籍‘巴侨’”。[9]这样,“大跃进”期间“入籍外侨”出境的人数大为减少。1957年新疆地方政府批准遣送的“入籍巴侨”96人,到1958年减为35人。[1](p.151)1959年没有发现遣送记录。 

  三、与涉侨国家协商处理侨民问题 

  从1959年夏季开始,中印先后在朗久和空喀山口发生武装冲突,中印边界局势急剧地紧张起来。1960年夏季,苏联在新疆博孜艾格尔山口地区挑起边界事件,中国周边环境开始恶化。与此同时,“大跃进”造成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和粮食、日用品短缺。在此背景下,中国主张改善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和平解决边界问题。在外侨问题上中方的态度也随之转变。 

  1955年中国和阿富汗建交后,居住在新疆的“入籍阿侨”频频向阿富汗驻华大使馆写信要求发放护照,其在阿富汗的亲属也经常向阿富汗相关部门提出同样的要求。[10]1956~1958年,已入籍的人中有12人获准回到阿富汗。1959年5月11日,外交部领事司为了落实周恩来“处理与阿富汗有关的问题,不要太生硬,已加入中国籍的阿富汗侨民,如果不愿再作中国人,想回阿富汗,可以批准”的指示,提出了如下工作思路:已经入中国籍“如果又要求退出中国籍去阿富汗”,仍然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如无特殊民刑事案件,一般都能解决”。[11]但与阿富汗关于侨民问题的交涉并没有中止。1959年11月至1960年4月,阿富汗驻华大使馆发来照会,对中国外交部帮助阿富汗侨民回国表示感谢,同时请求中国有关部门“发还那些迫切要求回阿富汗的阿富汗公民的护照,并发给他们和他们的家属出境签证”,并指出回国侨民中有一些人在出境时“没有获准一起带他们的家庭成员和财产”,“他们经常向阿富汗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协助他们的家庭成员从中国出境并归还他们留在中国的财产”,希望中国外交部和相关部门能协助解决上述问题。[10] 

  为摆脱外交上的被动和孤立,周恩来对处理外侨问题上存在的官僚主义等问题提出了严厉批评。为了尽快与阿富汗签订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周恩来指出,我们要一家一户地去说,去留自愿,不强迫别人留。他要求尽快处理完民族主义国家侨民问题的积案,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侨民问题也同样办理。周恩来还指出,处理外侨问题要有战略思想,目前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反对美帝,要巩固同兄弟国家的友好关系,团结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对民族主义国家要又团结又斗争。[12] 

  1960年7月23日,外交部召开会议传达周恩来的指示精神,会议提出了解决外侨问题的政策:第一,不论哪国侨民,凡愿出境的都准许离开,并劝家属和子女一起走。第二,凡准许离开的,动产一律可带,不动产已经公社化的,如房产、土地,可将其按人民币折价,也可按外汇进行结算。如果地方财政有困难,中央可以出钱。那些已在国外、又写信来要求解决财产问题的,也按此原则处理。第三,凡愿留在中国、愿做中国人,或中国老婆不愿走,由本人向使馆声明或写信说明,由中方把副本交外侨所在国的使领馆。第四,对违法犯罪者,没有特别重大案情的一律释放,促其出境。如本人声明是中国人,则按中国人的原则办。[12] 

  根据上述政策,新疆伊犁地区于1961年五六月遣送了106户、534名阿富汗侨民(包括中国籍家属)出境。由于准备工作充分、财产问题处理及时、生活照顾周到等,多数阿富汗侨民表示满意,有的还在出境时写了感谢信。但亦有个别人制造谣言,后经多次说服解释,揭穿谣言,并从正面讲明中国和阿富汗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才免于闹事。[13] 

  此次遣送为解决阿富汗侨民问题开了好头。1961年7月18日,外交部函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外事小组,指出关于巴基斯坦侨民问题遵照阿富汗侨民问题的处理办法,并强调巴基斯坦也是争取对象。妥善处理巴基斯坦侨民问题,有助于我对巴基斯坦的争取。因此,对巴基斯坦侨民出境,也应多做宣传教育工作并给予其在生活上的照顾。虽然巴基斯坦侨民人数比阿富汗侨民多,但大多数人并不富裕,根据这次处理阿富汗侨民出境的经验,处理财产问题尤应慎重细致,这样政治上对我更有利。[13] 

  考虑到新疆地多人少,劳动力缺乏,遣送涉侨人员会引起连锁反应,1961年10月21日,新疆地方政府决定先试送一小批(3户16人)巴基斯坦侨民出境。在出境前,协助他们处理了财产问题,兑换公债137元,变卖房屋折抵2654元;有两户要求用外汇结算,批准了1400元;为了照顾妇女和小孩,卖给他们4头毛驴;路上每人发了15斤口粮,沿途为他们事先安排了住宿站。行前向他们交代了途中应注意事项。[14]这次试送的成功,并没有带来更大规模的遣送,这主要是由于1962年5月在新疆伊犁、塔城发生了6万多边民外逃的“伊塔事件”。之后,新疆相关部门对部分已入中国国籍的阿富汗、巴基斯坦侨民的思想动态、海外联系、生活安排等情况做了一次调查访问。在检查中未发现有单独或结伙越界外逃现象,但申请回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的人不少。相关部门对他们进行了教育,说明目前的困难是暂时的,劝他们安定下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民政部门还为无劳动力的家庭在城里落户,在生活上予以补助。[6] 

  由于“伊塔事件”的影响,遣送外侨的工作一度中止。直到1967年,“经中巴双方协商,巴方同意接受出境的入籍巴侨47户,243人,去巴定居”。1972年11月,新疆地方政府又“将3户17名入籍巴侨”遣送出境。至于阿富汗侨民,至1976年才遣送完毕。1957~1976年底,“新疆共遣送入籍阿侨714人”。[1](pp.152,153)至此,在新疆的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的侨民问题彻底解决。 

  综上所述,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处理在新疆的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的侨民问题时的政策几经调整。新中国成立初期,鉴于大多数巴基斯坦和阿富汗侨民为中外混血儿,持有效国籍证件者少,且愿意加入中国国籍,中国政府采取了争取两国侨民及其亲属、后代自愿加入中国国籍的政策。但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新疆的逐步展开,加上地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有人恶意挑拨煽动,部分人及其亲属在思想上出现波动,要求退籍。中国与巴基斯坦政府关于外侨问题发生分歧,对此,中国政府主要采取了教育和挽留的政策。1960年后,由于中印边界和中苏边界冲突,再加上“大跃进”造成国民经济困难,为改变中国在外交上的被动与孤立局面,中国政府开始与巴基斯坦和阿富汗两国协商解决外侨问题。 

  [ 参 引 文 献 ] 

  [1]《新疆通志·外事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71页。 

  [2]梁治寇:《建国初期外侨管理工作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4期。 

  [3]《关于新疆办理南疆外侨入籍问题的报告及有关部门对报告的意见(1952年10月25日~ 1953年4月1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55-10(1);《新疆通志·外事志》,第149页。 

  [4]《关于在新疆的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人情况及处理意见(1951年10月1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119-28(1)。 

  [5]《关于新疆办理南疆外侨入籍问题的报告及有关部门对报告的意见(1952年10月25日~ 1953年4月1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255-10(1)。 

  [6]《新疆南疆外事处关于南疆部分地区入籍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侨民动态的报告(1962年7月5~18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029-01。 

  [7]《关于新疆巴基斯坦侨民的情况和问题(1960年7月2日)》,外交部档案馆:105-01449-01。 

  [8]《外交部复新疆临时外交办事处关于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外侨管理中五个问题函(1950年1月1日~12月31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074-02(2)。 

  [9]《关于新疆的几个涉外问题的意见(1958年11月6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1137-03。 

  [10]《阿富汗驻华大使馆给中国外交部的照会:关于新疆阿富汗侨民出境问题(1959年11月4日~ 1960年4月12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930-02。 

  [11]《领事司关于新疆阿富汗侨民出境问题的处理意见(1959年5月11日~8月5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928-16。 

  [12]《耿飙副部长谈话的记录稿:关于新疆阿富汗侨民问题(1960年7月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928-01。 

  [13]《新疆自治区党委外事小组关于三个月来的外事工作简报(1961年8月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968-01。 

  [14]《新疆南疆外事处关于巴基斯坦侨民出境情况的报告(1961年11月8日~ 12月14日)》,外交部档案馆:118-00938-02。 

  [责任编辑:叶张瑜] 

  [作者简介]顿时春,副教授,新疆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830063。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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