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一问题,我党三代领导人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思想并付诸实践。毛泽东认为,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中央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并且把“商量办事”视为调动地方积极性的重要途径。从建国到1976年,中央曾进行过两次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工作:一是1957~1958年,初期比较谨慎,后来在“大跃进”期间则过急过快。1961年中央发布《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重新强调经济管理的统一领导。二是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打倒条条块块”的口号下,地方开始追求国民经济的自成体系。邓小平提出,要解决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问题的关键是下放权力,特别是经济管理权力。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将行政管理权部分下放给地方;在政府与企业关系上,将经营自主权由政府下放给企业;设立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发区,试行了放权让利和地方财政包干。江泽民强调,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好地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方针。总的原则是:既要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既要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权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为此,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