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省、县行政建制发展稳定。但是介于省级和县级行政建制层级之间的地方行政建制,其发展却不稳定。自省建制出现开始,省、县建制之间的行政建制名称繁杂,出现过如府、道、路、州、厅、行政督察区、专员行署等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行政建制层级变化也较大,时“虚”时“实”。1949~1966年,设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称为专员行政公署,其辖区叫“专区”。“文化大革命”期间,专员行政公署被撤销,代之以“地区革命委员会”。地区革命委员会是实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地区革命委员会被撤销,代之为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地)市级行政建制变化的简要历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1982年以后,“地市合并”和“地改市”兴起,地区行政公署逐渐被撤销,代之为(地)市。“地市合并”,指的是将地区行政公署和其行署所在的省辖市合并。“地改市”,即在本来并不存在地区行政公署与(地)市同城的地方,将县级市乃至城关镇升级为(地)市,然后实行地市合并;或者把原地区行政公署驻地的县或者县级市改设为(地)市。这样,大量的(地)市行政建制代替了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建制。
1982年,中共中央[1982]51号文件《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体制的通知》肯定了辽宁省等地方地市合并试点的经验,此后一年,地市合并和实行市领导县体制骤然升温。198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市领导县体制蔚然成风,地改市也开始盛行,仅在1983 年这一年,领导县的(地)市级建制数量就激增了68个,达到145个,1986年达到151个,1995年达到201个。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指出:“与(地)市级并存一地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为落实这个意见,民政部在1999年11月22日发布《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105号),提出实施方案,并要求适当降低地改市的标准,“对不符合调整后地改市标准的地区,要逐步撤销地区建制”,欠发达地方“达不到标准的可以继续保留地区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撤销”。这两个文件发布后,地市合并和地改市又掀起另一个高潮,2000年领导县的地级市数量比上一年增加了23个,达到251个,2007年达到273个(2007年地级市的总数是283个,地区行政公署的总数只剩下17个)。2000年以后,“地市合并”和“地改市”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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