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实行以“大包干”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步的话,那么,取消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及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则无疑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目标。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农村改革起步阶段的研究相当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而对农村改革第二阶段的研究则相对薄弱。由于农村改革第二阶段的重点是取消统购统销制度,并且这项制度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关联,故经历了较大的曲折和反复,改革难度较大。本文在梳理相关资料基础上,对农村统购统销制度改革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揭示中国农村改革的曲折性与反复性,展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矢志改革的坚定决心、追求国强民富的信心及冷静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能力。
一、“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范围内的政策调整
1953年开始实施的统购统销制度,是为了解决粮食收购困难,保证国家掌握物资资源进而加快工业化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这种办法在当时是必要的。该制度的实施,既稳定了市场,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又切断了资本主义工商业与农村的联系,以加速对其改造;既保障了农业向工业提供所需原料的供应,又保障了农业剩余产品大量向工业转移的实现,为国家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详见拙文:《陈云与粮食统购统销》,《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
但统购统销制度的长期实施,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它不仅使工农产业价值交换和流转关系失衡,农业剩余产品向工业转移,削弱了农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且这种限制农村集贸市场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商品生产和市场机制,致使农村经济形成结构单一的产品经济的封闭体系。由于国家对城镇居民实行低工资和食品低价供应制度,不得不实行必要的经济补偿,故这种购销体制进而发展成新的城市公民福利制度,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这项制度长期施用于和平时期,政府对农产品实行全面垄断,从而使这种购销体制演变成一种很难改变的、带有刚性的国民收入再分配体制。这样一来,就把利益刚性变成制度刚性,因为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加上越往后制度刚性的约束越强,为后来的制度改革增加了难度。这种购销体制,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是配套的,但却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相矛盾。所以,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就必须改变这种统购统销政策。
统购统销政策的最初改革,是在不触动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从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打开突破口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作相应的提高。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把降低成本的好处基本上给农民。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以后,粮食销价一律不动;群众生活必需的其他农产品的销价,也要基本保持稳定;某些必须提价的,要给予消费者以适当补贴。它规定“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承认了农村集市贸易的合法性,给予农民一定的流通自由。它还规定: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1~1975年的基础上,并且从1979年起减少50亿斤,以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发展生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年10月6日《人民日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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