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容性增长的理念下,中国农村改革的现实逻辑已变得十分清晰,这就是:通过新一轮的制度变革提高农民的市场能力并改善他们的社会权利,以此实现整体经济“效率”与“公平”的长期相互促进。
中国在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却逐渐增大,这一现象并非中国独有。多年以来,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取得骄人经济增长成就与减贫业绩的同时,贫富差距也不断增大。出于对这种增长的可持续性的担忧,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的经济学家在“益贫式增长”(pro-poor growth)的基础上,提出了“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的理念:倡导机会平等的经济增长,即在经济增长创造机会的同时,能让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都共享这些机会。这一理念在亚洲国家得到广泛认同。2010年9月,胡锦涛指出中国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倡导者,更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实践者。
包容性增长要求经济增长的成果必须为大众共享。而要做到这一点,弱势群体的能力必须不断得到提升,他们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和改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持续地参与到经济增长之中,并且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笔者认为,从经济学“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包容性增长的理念蕴含这样的逻辑:如果把经济主体分为“强者”和“弱者”,那么“弱者”能力的提升避免了经济发展由于弱者太弱而出现“瓶颈”,从而保证了“效率”的可持续提升;而“弱者”权利的改善确保分配关系向有利于“弱者”的方向变化,从而带来“公平”的持续提高。因此,同时提高“弱者”的能力和权利能使“效率”和“公平”长期相互促进,从而达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农村人口无疑是最大的“弱者”群体,因为他们的经济能力和其他权利都比城市人口弱。当时国家采取强制征收的办法,将农村剩余通过“工农业剪刀差”为工业化积累资金,虽然工业化有了初步实现,“效率”有改进,但由于农村“弱者”的能力受到人民公社制度的抑制,他们的权利长期得不到提高,整体经济出现了农产品短缺的“瓶颈”。
实施家庭承包制改革后,经营权归还给农民个体,提高了他们在生产决策中的能力;收益权的明确界定则增进了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包干、包产到户”使分配打破平均主义,防止了“搭便车”行为,增进了勤奋农民的收益权。因此,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同时提高了农民的经济能力和权利。这其实是让农村“弱者”参与到了经济增长之中,由此“公平”和“效率”都大大提高了,而且带来了两者持续的相互改进,促进了经济的多年快速增长。
因此,以包容性增长视角观察中国经济改革可以发现:中国30多年的高速增长起始于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这一改革提高了当时中国最大的“弱者”群体——农民的经济能力和权利。家庭承包制不仅将经营权归还农民个体,提高了他们在生产决策中的能力,而且明确界定了农民的收益权。农民的能力和权利同时得到提高,从而导致连锁反应般的“效率”与“公平”的持续改进。
然而,随着改革深入,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又出现了新的瓶颈。具体而言,现有制度阻碍了农村的土地、劳动力和资金这三个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而这根源于农民能力和权利提升的停滞。
首先,农民土地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土地经营权不稳定以及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得不到有力保护,阻碍了土地利用和配置效率的提高。
其次,对农民身份的歧视,造成农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不公平待遇。这种不公平不仅阻碍了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迁移,使土地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影响土地流转,此外还使下一代劳动力的素质受影响。
第三,农民的市场能力及权利受到抑制,导致资金通过农产品财政、农产品价格和金融等渠道持续地逆向流出农村。从理论上来看,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农村资本相对稀缺、劳动力资源丰富,如果不存在政策偏向或制度扭曲,那么城乡要素配置应该是劳动力从农村流出,而资金从城市流向农村,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下,要素流动在城乡之间达到均衡。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都出现了几乎所有生产要素(资金、劳动力和土地)都向城市聚集的现象。笔者认为,这种资金持续逆向流出的现象,根源在于农民的市场能力和权利受到了抑制。首先,农民对农产品的定价权微弱,使投资于直接农业生产的收益率很低,导致资金流出农业和农村。其次,由于公共产品提供的不均等,农民的相对生产能力被削弱,这使得投资农业更加不合算,从而加剧了资金的流出。最后,农民的融资能力受到了抑制,阻碍了外部资金流入农村。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改革的历程告诉我们,同时提高农民的能力和权利能够带来持续的增长,而忽视其中之一,都会影响效率和公平的长期促进,进而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因此,在包容性增长的理念下,中国农村改革的现实逻辑已变得十分清晰,这就是:通过新一轮的制度变革提高农民的市场能力并改善他们的社会权利,以此实现整体经济“效率”与“公平”的长期相互促进。具体而言有以下方面:
1、立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首先,明确和固定土地承包的期限、承包主体、收益归属等。其次,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有效的谈判机制。第三,确定农民的利益代言人。这三方面的根本改变都需要在立法层面有所作为。
2、消除对农民的身份歧视,实现其公平权利。最关键的是公共品的供给要实现城乡一体化,消除现有的城乡差别。政策还需要向当前公共品基础薄弱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倾斜,使资源更多投入到这些地区的公共领域,拉平他们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只有消除身份差别,消除地区差别,劳动力才能只考虑效率因素而自由流动。
3、通过价格、财政和金融手段提高农民的市场能力。价格方面,必须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只有这样农业生产者的定价权才能提高。而规模化的实现要靠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的顺利进行。财政方面,加大农业生产的基础性投入,主要是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基础设施、科技研发等方面。这些支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效率提高以及技术进步,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率。只要农业的生产率提高,资金就会被吸引投入其中。金融方面,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消除对农村金融的抑制,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使金融服务的供给增加。并且对加大政策对农村小额信贷的扶持,增强农民获取资金的能力。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