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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购统销政策的取消与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化
发布时间: 2011-10-14    作者:王瑞芳    来源: 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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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颁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这两个条例均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统购统销、计划分配、计划收购的工矿产品,属于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签订和履行合同。这样,既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克服和纠正当前生产资料乱涨价以及农副产品收购中抬价抢购、拒不完成国家任务等不正之风,以保证国家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需要的供应。本报评论员:《完善购销合同制的重要措施》,1984年2月10日《人民日报》,第2版。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购销合同制度,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二、“发展商品经济”框架下取消统购统销

  经过对农村经营体制和宏观市场环境的初步改革,1984年中国农业生产达到一个阶段性的顶峰。但随着而来的是出现了农民“卖粮难”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出现,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是“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以建立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流通体制。但统购统销制度“行之已久,派生出分配问题和利益调整问题,惯性很强,改变甚难。”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因此,1985年后,中国农村体制改革的目标,便集中到如何取消统购统销政策,及如何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问题上。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提法,认为社会主义的计划体制“应该是统一性同灵活性相结合的体制”。该决定指出,当前我国价格体系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之一,是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销价低于国家购价。为此,必须进行价格体系改革。其基本原则之一是:“在解决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和调整消费品价格的时候,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确保广大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不因价格的调整而降低。”《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10月21日《人民日报》,第1版。

  十二届三中全会经济体制改革决议的出台,尤其是对价格体系改革原则的规定,为取消统购统销制度、改革购销体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1984年12月,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即1985年一号文件)指出:“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过去曾起了保证供给、支持建设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它的弊端就日益表现出来,目前已经影响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在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

  这个文件规定的十项经济政策中最重要者,是第一条“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其主要内容为:第一,该文件宣布,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定购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棉花也允许农民上市自销。第二,该文件规定:“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也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放开的时间和步骤,由各地自定。放开以后,国营商业要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同时,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城市消费者的利益。其他统派购产品,也要分品种、分地区逐步放开。”第三,该文件还规定: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售合同。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1985年3月25日《人民日报》,第1版。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取消了实施32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这是在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民已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后,中共中央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及时扩大市场调节,为在农村建立市场机制而进行的大胆尝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上迈出的非常勇敢的一步。

  为什么要取消统购统销政策?放开市场价格后会对城乡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改革统派购制度的目标是什么?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党和政府依据1985年一号文件精神,作了许多阐释工作。《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的文章,指出:“随着农村形势特别是商品化生产的发展,统派购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主要是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不能跟市场见面,形成产销之间的脱节,产品不能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需求;农产品品质退化和品种减少等问题越来越严重;整个农业生产在一个低水平上停滞不前。改革统派购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使农业生产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机制,使农民成为有经营自主权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直接面对市场,根据社会需求安排生产,同时,使粮食生产在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下,实现产销之间的协调发展。”本报评论员:《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1985年11月2日《人民日报》,第1版。作为农村第二步改革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合同搞得较粗;有些地方开始时放任自流,以后又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些地方名改实不改等。但毕竟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决不能遇到一些并不难解决的问题就退回到统派购制度的老路上去。该文强调,“农村要搞活,粮食生产要发展,把统购统销改革为合同定购,是很重要的一步,我们应当在这方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开拓出一条新路来”。同上。

  三、购销体制由双轨制到单一制

  取消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后,代之而行的是农产品合同订购制。但由于1985年夏收时粮食歉收,致使粮价上涨,导致新的合同订购制度被迫放弃。到秋粮上市后,国家不得不按老办法,“市价涨了还是按合同价收购,没有按市场价收购。只实行合同收购制,完成后允许进行市场交易,叫做‘双轨制’。一个合同制,一个议价制,议价按市场,平价按合同,作为一种过渡体制”。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这样,虽然政府明令取消了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采取了粮食的合同定购制度,但传统的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并未能打破。合同制与议价制并行,粮食供销便有两个渠道,即计划供销渠道和市场供销渠道。计划供销渠道仍然具有统购统销的性质,其数量和价格还是固定的,而市场供销渠道则是完全开放的,但其数量和价格是不固定的。

  1985年的改革农村统购派购制度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标志着农村第二步改革的开始。但这个新阶段刚刚开始,就遇到许多没有预料到的问题。从总体来看,农村经济改革正处于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两种体制之间发生的摩擦,便集中于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存废问题上。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是要改变旧体制下长期形成的利益结构,是要引入市场机制,是要从自给半自给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因此农村市场必然有一个发育成长的过程。这个市场发育过程也必然是过渡性的痛苦的过程,从而在粮食购销体制上出现了“统死的局面必须打破,完全放开的条件又不成熟”的尴尬局面。在这种尴尬局面下,实行合同制与议价制并行的“双轨制”,合理确定农产品合同定购数量,逐步压缩统销数量及品种,扩大议购议销和市场调节,便会既照顾到了农民的利益,也协调了城市居民的利益,同时还坚持了发展商品经济的既定目标,不失为一种现实可行的无奈的过渡办法。政府在这样的过渡时期,可以从容地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发育农村市场,满足农民提高价格的要求,同时对城市居民给予适当的补贴,平抑因粮价上涨而导致的物价上涨,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准。1986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度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通知》,确定全国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由1985年的790亿公斤调整为615亿公斤,定购粮食仍按“倒三七”比例价;扩大市场议价粮收购,议购粮食随行就市,一般不低于比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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