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是影响人们生活幸福和国家安宁的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婚姻立法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也是中国社会历史变迁的缩影。通过研究这一变化,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新中国60多年来社会历史的巨大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及其对百姓生活的影响,认识法制与普通百姓生活的互动关系。
就目前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来看,对《婚姻法》的制定及历次修改的背景、具体过程,及其主要内容等的研究较多,将三者进行历史对比研究的较少。代表性的有:马忆南:《中国婚姻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陈一箔:《婚姻家庭向何处去》,《新华文摘》2000年第3期;萧扬:《婚姻法与婚姻家庭50年》,《中国妇运》2000年第5期;信春鹰:《婚姻法修改:情感冲突与理性选择》,《读书》2001年第6期;巫昌祯:《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杨大文:《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秦燕、李亚娟:《20世纪80年代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5期;周由强:《当代中国婚姻法的变迁(1949~2003)》(中共中央党校2004年博士论文);李亚娟:《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西北工业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等。笔者在参考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与修改为例,对新中国建立后婚姻立法的历史变迁进行必要的梳理,探析法制发展变化的历史动因,揭示国家法制与民众生活的互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新变化对婚姻立法的影响,以期更加深刻地认识新中国社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以及法制对普通民众生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
一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主要经历了三次大的立法变化,分别是: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1980年对《婚姻法》的修改、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共分为8章26条,在借鉴苏联、朝鲜、民主德国等国婚姻制度,批判地吸收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等相关内容,以及总结解放区二十年来改革婚姻家庭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1950年《婚姻法》在新中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和男尊女卑封建伦理秩序,使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推动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互敬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潘跃:《纪念婚姻法颁布实施60周年大会举行陈至立出席并讲话》,2010年4月29日《人民日报》。其次,它将“五四”以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确立了新中国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照顾下一代的民族合理发展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上述原则在以后的历次修改中也都保留下来。再次,它标志着从法律层面废除传统封建婚姻制度确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开始,也为新中国公民建立新型的婚姻关系确立了法律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1950《婚姻法》已经走过了近30个春秋。“文革”时期遗留的政治婚姻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婚姻观念变化引发的离婚高潮问题、收入增加带来的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等都需要新的法律予以调整,1950年《婚姻法》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开放后新形势的新要求。1978年开始,全国妇联根据我国30年来婚姻法贯彻实施的情况和当时存在的问题,向党中央提交报告,建议对《婚姻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经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1980年《婚姻法》共计5章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6日《人民日报》。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作了下列修改和补充:一是对原则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作了必要的增补。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条款。二是对婚姻成立要件的修改,包括法定婚龄和禁婚亲等;三是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在夫妻财产制上,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也比1950年《婚姻法》更为具体。四是增设了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规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离婚的程序、离婚后的子女、财产、生活等问题上,也作了适当的有针对性的修改,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立法。杨大文:《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卷。1980年婚姻法是一部承上启下、有时代意义的法律,它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又根据时代变化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它既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承与发展,又通过20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作了法律上的铺垫。1980年《婚姻法》的公布及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成为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建立和谐幸福婚姻家庭的准则——纪念两部〈婚姻法〉分别颁布四十周年和十周年》,1990年4月14日《人民日报》。
进入21世纪,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婚姻家庭在总体保持稳定和谐的基础上,也出现了令人忧虑和不安的新问题,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工作提上了日程。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1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在结构上和条文上做了33项修改,形成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修正《婚姻法》)。2001年修正《婚姻法》共计6章51条。这次修改在坚持1980年《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2001年修正《婚姻法》就民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重婚”和“家庭暴力”等问题也作了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5月1日《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历的这三次大的立法变化,是新中国不同时期婚姻家庭发展变化在法律上的体现:1950年《婚姻法》是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反封建斗争在法律上的总结,又是适应建国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它完成了婚姻家庭领域中反封建斗争的任务,为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基础。1980年《婚姻法》重整了因“文革”等特殊历史时期而被扭曲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了文明、现代的婚姻观念;适应改革开放之初的新形势,丰富和发展了婚姻家庭立法,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2001年修正《婚姻法》体现了进入新世纪婚姻家庭关系的新变化,它对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等方面内容的适当调整,填补了一些原来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
上述三部法律也体现出了共同的原则和精神: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对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和中华民族种族健康繁衍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追求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追求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是新中国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主要是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婚姻法》中主要体现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从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看,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他们在婚姻家庭的具体事务中,诸如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子女的姓氏、婚姻住所、对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的方式等问题,都可以进行沟通和对话,共同平等地做出决定。1980年《婚姻法》还增加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6日《人民日报》。的规定,2001年修正《婚姻法》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这一规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子女姓氏上的一个微小变化,还在于它破除了两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从夫居的旧俗,在男女平等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这一原则也贯穿于新中国婚姻法制定和修改的始终,主要表现为:一、结婚自由: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1980年《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三、复婚自由和丧偶再婚自由:2001年修正《婚姻法》特别规定了老年人再婚的自由,指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5月1日《人民日报》。四、严禁干预婚姻自由。干预婚姻自由在旧中国表现得较为突出,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逐步确立,此类现象逐步减少,所以在三部婚姻法中相关条款呈递减趋势。针对封建婚姻制度中重婚、纳妾、童养媳问题以及寡妇离婚再嫁的问题,1950《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改革开放初期,重婚、纳妾、童养媳问题已基本消除,而农村包办、买卖婚姻有所抬头,为此1980年《婚姻法》将相关内容修改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6日《人民日报》。2001年修正《婚姻法》在保留上述条款基础上增加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5月1日《人民日报》。的规定,为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注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中华民族种族的健康繁衍三部《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家庭间其他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1980年《婚姻法》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单列一款,并进一步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6日《人民日报》。从而使夫妻间的这一义务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2001年修正《婚姻法》在继承1980年《婚姻法》相关条款基础上,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内容,从法律层面对夫妻关系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5月1日《人民日报》。二、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从法律上确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双向义务。1980年《婚姻法》在保留上述条款的基础上,对父母与子女互相不履行相关义务情况下对方拥有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以法律上的约束,有利于现实中上述义务的履行。1980《婚姻法》还增加了“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6日《人民日报》。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从家庭责任扩展到社会责任。2001年修正《婚姻法》继续坚持了1980年婚姻法的上述条款。三、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鉴于当时的情况,在此方面1950年《婚姻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双向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2001年修正《婚姻法》又增加了“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5月1日《人民日报》。体现了代际之间、同辈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平与相互性,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2001年修正《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中上述抚养、扶养、赡养的条件进行了扩张性规定,减少了相互间抚养赡养的限制性规定,巫昌祯、夏咛兰:《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使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完整,也更加符合道德和社会习俗。
新中国的婚姻立法不仅关注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关注到了中华民族种族的健康繁衍和可持续发展。1950年《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通婚,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禁止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体现了对子孙后代健康繁衍的高度负责态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条款,有效降低了人口增长速度,也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人的家庭结构和生育观念;并增加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实际对中国传统的“姑表”、“姨表”之间结婚问题予以法律上的否定,杜绝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旁系血亲间结婚生子造成先天性缺陷问题的发生,有利于人口质量的提高。武新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说明》,《新华月报》1980年第9期。2001年修正《婚姻法》坚持并重申了上述条款,并将不允许结婚的疾病扩大为所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既是对单个家庭的高度负责,也是对人类健康和种族繁衍的高度负责。
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的价值目标,从建国以来的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来看,上述精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二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和无过错方的保护。
《婚姻法》主要是调解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但家庭中不同的主体毕竟都是独立的个体,有着各自的思想、行为和态度,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为此,婚姻立法就有必要对这些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予以特殊保护,体现法律公平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就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言,1950年在《婚姻法》有明显的体现。就人身保护而言,法律开宗名义指出:“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严禁“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在财产保护方面:离婚时女方的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财产的分配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在离婚时的债务问题上,原来是夫妻共同的债务的,由共同财产清偿,如果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与此同时,三部法律在离婚问题的处理上也有保护女性的限制性条款。“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1950年《婚姻法》)“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980年《婚姻法》)“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001年修正《婚姻法》)由于女性一般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而对这一劳动和付出长期以来在社会和法律上都无法得到承认。2001年修正《婚姻法》增加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5月1日《人民日报》。的条款,确定了家务劳动在离婚时的价值,承认了女性为家庭所作的贡献。2001年修正《婚姻法》在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上,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也明显体现了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精神。杨大文:《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年第12期。此外,三部《婚姻法》在有关老人赡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等责任义务的规定上,都体现了保护老人和未成年人的精神。
在对过错方的惩罚和无过错方的保护方面,2001年修正《婚姻法》体现得最为明显。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未婚同居”关系,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5月1日《人民日报》。法律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等情形的过错方也给予了惩治性的条款,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当事人的一种救济。
三
新中国婚姻法律历史变迁的历程,是一个后者不断超越前者,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实现了两个较大的跨越和转变,主要表现为:内容上实现了从“破旧立新”到“与时俱进”的跨越;实践上实现了从“先颁布后普及”到“全民关注法律修订”的跨越。
从“破旧立新”到“与时俱进”
1950年《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破旧立新”。这是因为,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之前,封建婚姻制度在全国占绝对统治地位。当时,由于旧婚姻制度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导致在广大农村地区,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所占的比例很高。1948年至1950年间,中央妇委的调查显示: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农村中,婚姻案占民事案件的333%到99%;在北平、天津、上海、西安、哈尔滨等8个城市中,婚姻案在民事案件中占119%到489%。而婚姻案中离婚与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城市占51%到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共占78%到82%,女方提出离婚的占58%到92%(罗琼:《砸碎封建婚姻枷锁的重要法律》,参见《罗琼文集》,中国妇女出版社2000年版,第615页)。在这样的形势下,切实废除封建的旧式婚姻制度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为此,1950年《婚姻法》首要原则就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体现了破旧立新的坚定态度。
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正《婚姻法》表现最明显的是“与时俱进”。改革开放后,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新型婚姻家庭问题也不断出现。计划生育、感情破裂为法定离婚理由、夫妻财产分割的细化、对夫妻间忠诚的要求、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等条款都是针对当时社会状况以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突出问题而拟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品格。
从“先颁布后普及”到“全民关注法律修订”
建国后《婚姻法》制定和修改的历程,也体现出国家立法逐步走向民间、体现各种不同的声音和平衡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到2001年的修正《婚姻法》,上述趋势变得日益明显。
1950年《婚姻法》主要走的是国家先制定,民间再普及的路径。虽然在起草的过程中也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但起草婚姻法的动议首先来自国家上层。法律颁布后,国家又通过一系列的《婚姻法》宣传和普及行为,并出台一系列的措施推动法律走向百姓,让普通百姓掌握。1950年《婚姻法》出台后,党中央和政务院连续发表一系列文件,《人民日报》多次发表社论,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具体情况详见表1。
1980年《婚姻法》修订的经过同1950年《婚姻法》比较相似,也是国家上层先提出修改动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修订,最后在全国进行宣传贯彻。但是,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的宣传贯彻的声势就明显变弱,集中宣传的时间也较短。详见表2。
表1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和贯彻1950年《婚姻法》运动情况一览表时间事件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社论:《实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向全党的通知》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4日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补充指示》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宣传提纲》1953年5月6日《人民日报》:《贯彻婚姻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工作》1953年11月12日刘景范:《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1955年3月5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今后如何贯彻婚姻法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资料来源:参见张希坡的《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表2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和贯彻1980年《婚姻法》情况一览表时间事件1980年9月19日康克清:《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和执行〈新婚姻法〉》1980年10月3日中宣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宣部、全国妇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要点》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1981年2月11日《人民日报》:《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阐明实施新婚姻法的三个问题》1981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深入宣传婚姻法的通知》1981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资料来源:《人民日报》1980年9月19日、1981年2月11日、1984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规范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198页;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编:《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二册(1940~1983)》,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第685、689页。2001年在修正《婚姻法》从提出修改动议到最后公布,历经近10年1990年,为了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30周年、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要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立法建议。,期间,很多问题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各地媒体经常刊发读者来信,讨论现实中遇到的各种婚姻问题。在法律修订中也广泛征求了社会各阶层的意见。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截至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有关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共3829件。王力:《2001年1月11日修改婚姻法:全民参与》,2003年2月26日《人民日报》。这些修改意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公务员、司法工作者、学生、军人等各阶层人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经过整理、归纳,对修正案草案又进行了修改。由于2001年修正《婚姻法》公布前后已经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所以法律公布后,没有进行太多的普及和宣传行动。
上述两大转变的实现,其实是中国社会历史变迁的一个缩影,每一部法律从内容到术语都深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折射出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主要变现为:一是新旧中国社会制度的巨大改变。1950年《婚姻法》从立法主旨来看,是一部废除旧式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宣言。从所用术语来看,“包办强迫”、“男尊女卑”、“重婚”、“纳妾”、“革命军人”等用语,也暗含了刚刚从旧制度变为新制度、从革命变为建设的巨大历史转换。后两部《婚姻法》则开宗明义表明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从内容来看“计划生育”、“夫妻财产”、“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富有时代气息的词语,表明了与1950年《婚姻法》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异,表明后两部婚姻法与1950年《婚姻法》出台时完全不同的时代背景。二是新中国建立60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从三部法律文本的对比,这一事实表现得十分明显,其中最典型的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1950年《婚姻法》中对此只是较为笼统和粗略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规定虽做了少量调整,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整体的分割办法和相关细则;2001年修正《婚姻法》对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详细和明确的补充。这既是法律不断走上完善的表现,也折射出新中国60年来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实。此外,“感情破裂”、“计划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相关条款相继写入婚姻法,也表现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三部法律制定中从“先制定再普及”到“全民关注法律修订”的变化,表明广大中国人民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也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婚姻法》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日益脱离政治,回归法律本位,更多地从法律自身意义出发来规范婚姻行为,解决婚姻家庭发展中的问题。
总之,《婚姻法》的变化是新中国建立后社会变迁的缩影,法律制定和修改既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使然。新中国建立后婚姻法制定和修改的历程,充分折射出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社会的巨大历史变迁,也反映出了法律在调整人们私生活领域的巨大作用,以及百姓生活对法律变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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