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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妇女解放中的自杀现象
发布时间: 2013-01-19    作者:    来源:《南方人口》 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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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当家做主,处于社会底层的乡村妇女也获得了解放,其身影活跃于社会各个层面。然而,在部分地区乡村妇女非正常死亡现象层出不穷①,这意味着妇女解放进程的曲折性、复杂性。本文以建国初福建省惠安县乡村妇女集体自杀为研究对象,对妇女解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国初惠安妇女的解放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②”,妇女解放运动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土地改革的兴起与新《婚姻法》的颁布,地处东南沿海的福建惠安县妇女也走上了解放道路,具体而言:
  首先,经济上解放。恩格斯说:“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③”。建国初期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土地改革中,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不论男女老幼皆可分得一份土地。这改变了惠安妇女长期以来没有土地的历史,提高了其参与公共劳动的积极性,也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男女同工同酬也在各地得到初步试行。毛泽东曾要求“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④。”这大大激发了劳动妇女的劳动热情,她们积极投身各项工作之中。《福建日报》曾报道:“进入惠安县境后,你会看到许许多多头上扎着红头巾的妇女,她们挑着沉重的担子,沿着公路矫健地迈着快步前进;在公路两旁的田野上,你也可以看到到处有妇女在辛勤地劳动着——惠安女,一向是以能劳动而著名的……长年累月的劳动赋予惠安妇女特有的性格,她们倔强、勇敢、热情⑤。”据统计,1956年惠安全县有妇女253000人,其中有职业的农村妇女18万多人,参加社团工作的妇女11757人,二者合计共191757人,约占妇女总数75.79%⑥。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惠安妇女“通过参与生产将自己从‘传统’的封建主义中解放出来”⑦。
  其次,政治上翻身。政治权利是现代公民基本权利,政治参与程度是妇女解放程度的标志。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参政、议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此背景下,惠安妇女积极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在各级政府机关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发挥重要作用。如1954年惠安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330人,其中妇女69人,占总数20.90%;1956年惠安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代表351人,其中妇女80人,占总数22.79%。截至1956年,全县3602名人民代表中有妇女875人,占总数的24.17%;1247名乡镇委员中有妇女248人,占总数的19.4%;全县有女副县长1人,女正副区长8人,女正副乡长84人,女正副社长443人,女生产队长3185人⑧。这一切对于身居穷乡僻壤的惠安妇女而言已深具“翻身”意义。
  再次,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妇女文化素质高低是两性平等能否最终实现的重要因素。1949年以前,惠安妇女文化水平极端低下。如1937年惠安县学龄女童入学率仅为2.3%,1947年惠安县识字妇女仅占总人口的0.7%⑨。新中国成立后,惠安县政府为了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开展大规模扫盲运动,惠安妇女文化素质也随之提高。如1951年3月惠安男女群众计59082人参与扫盲运动,其中“妇女占百份之七十八”⑩。“通过扫盲,不少学员能识1000多字,能看点报纸,能写简单书信、便条和记账”(11)。截至1956年,全县253000妇女中,识字妇女有50000,参加各类学习妇女有27810人,合计78100人,占妇女总数的30.86%(12)。
  最后,婚姻家庭自主平等。解放前,父母包办子女婚姻、买卖妇女、男子纳妾、收童养媳等现象十分严重。1950年5月1日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宣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等(13)。这打破了传统婚姻枷锁的束缚,唤醒了妇女婚姻自主的意识。惠安当地歌谣唱道:“终身大事自主强,别人干涉免(笔者注:不用)来想(14)”。《婚姻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部分妇女觉醒后,主动离婚以摆脱苦难、追求幸福。惠安县政府“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维持者,坚决批准离婚(15)。”据统计,1950至1956年惠安县共审理婚姻案件4766件,占民事案件的67.39%;其中1952年婚姻案件竟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5.88%(16)。这些离婚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妇女主动提出的。
  惠安妇女解放后的形象也焕然一新。时人在惠安小岞半岛看到:“妇女们头上已不再盖着面罩,走起路来也不再低头掩首了”。“旧社会被人看不起的妇女,现在已经取得了和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乡里人民代表大会的三十一名代表中有八名是妇女,乡政委员中有三名是妇女。还有二十多名妇女在乡民校学习文化。这真是天翻地覆变化呀。”而在解放前,“这里的妇女连跟自己丈夫公开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妇女们外出都要带个黑面罩,看见人就把头低下来,不敢和别人打照脸,更别说跟男人们一起干事情了(17)。”
  二、惠安妇女解放中的集体自杀问题及其诠释
  建国初惠安妇女解放并非一帆风顺,其道路艰难曲折。尽管妇女解放、两性平等在法律及实践中都已得到一定的落实,妇女努力追求幸福生活却因传统观念的制约与政策措施的滞后而无法实现,一些人遂选择自杀来了结苦闷之情。这导致当时惠安妇女自杀人数居高不下,如1950年惠安县有110名妇女自杀(18),1951年有150多名妇女自杀(19),1953年有189名妇女自杀(20);1956年1-10月有87名妇女自杀(21)。有自杀倾向的妇女人数众多,如1956年8月惠安县涂寨、东岭、张坂3个区发现企图自杀的妇女226人(22),同年9月单东岭、涂寨2区发现企图自杀的妇女404人(23)。民国时期盛行的妇女集体自杀现象仍屡见不鲜。1950年9月惠安县北关乡三名妇女因不堪“长住娘家之苦”集体自杀(24),1951年6月惠安县尚厝村三名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集体自杀(25),1951年9月下庄乡一名妇女因不忍丈夫“漫骂毒打”邀集2名同伴集体自沉(26)。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惠安县有14名女性死于集体自杀(27),1953年1-7月全县妇女集体自杀有6起(28)。而准备自杀的妇女组织数目更令人吃惊,1952年8-10月惠安县发现妇女自杀组织49个(29),1956年8月全县发现妇女自杀组织22个(30)。
  建国初惠安妇女集体自杀表现出如下特征:其一,集团化。如1956年9月惠安县仅东岭、涂寨两区十一乡便发现准备自杀的妇女组织12个,总计57人,平均每个组织近5人(31)。其二,年轻化。惠安妇女参与集体自杀者以年轻已婚妇女为主,部分未婚少女参与。如1949-1950年惠安15名集体自杀的妇女中,已婚13人,未婚2人;年龄分别为26岁2人,24岁2人,23岁3人,22岁2人,21岁1人,13岁1人,12岁1人,不详3人(32)。其三,季节性。相关资料表明惠安妇女集体自杀以夏秋季居多。以1953年为例,惠安妇女自杀人数一月份为12人,二月份为10人,三月份为9人,四月份为10人,五月份为27人,六月份为24人,七月份为30人,八月份为21人,九月份为19人,10-12月为27人,合计189人,其中5-10月份约占总数64.02%(33)。大多数妇女集体自杀发生在5-10月之间。其四,神秘性。惠安妇女在集体自杀之前会做出周密安排,对自杀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审慎选择。此时,她们“行动诡秘,几个姐妹伴经常在一起,与别人不相往返,不参加任何社会活动”。集体自杀前,她们“大吃大喝”,“穿新衣打扮得漂亮”,然后在约定时间至约定地点,集体赴死(34)。
  建国初获得解放的惠安妇女为何集体自杀(35)?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社会惯习的延续、婚姻家庭制度的积习、金兰盟姐妹组织根深蒂固以及民间迷信风气浓厚等诸多因素诱发了妇女集体自杀。
  超负荷的劳动是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重要诱因。“在惠安,除了惠安山区和惠东靠近仙游的部分地区及少数侨眷区外,几千年来,妇女们都是家庭和社会的主要劳动者。在这里几乎农村妇女都会把犁耕田,而且兼作各种粗重的肩挑重活(36)。”建国初期,惠安妇女虽在经济上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地位,然由于耕地资源缺乏、土地“瘠薄”等自然原因,传统的“男工(商、渔)女农”家庭生计方式并未根本性改变。惠安“绝大多数的男人都外出做工或捕鱼(37)”长年不归,妇女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如惠东涂寨区岩峰乡固园高级社9个自然村男性“大部分外出打石、做木匠”,妇女占全社劳力的97%(38)。这使惠安妇女肩负着沉重生活与生产压力。她们既要承担料理家务、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的重任,又要挑起农业生产的重担。如惠安下东乡下坂农业社女社长苏腰一家,“丈夫出外做石工,小叔在中学念书”,婆婆六十多岁,“全家只靠她一人来出工,她不仅天天下田生产,和管理全社的事情,还要兼做一些家务(39)。”这种双重的压力在长住娘家妇女身上尤为明显。许多父母为了保证劳动力,在女儿结婚后仍将其留在娘家,要求她们“住在娘家帮助劳动,直到弟妹长大成人才能住夫家(40)。”而每当农忙时,她们除担负娘家的生产重任外,还得依照习俗回夫家帮忙。“妇女自杀的产生与农事复杂是有着一定的关系”,超负荷的劳动往往是妇女自杀的重要诱因。因此,农忙季节往往是妇女集体自杀的季节,这在惠安“成为习惯的规律”(41)。
  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延续是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主要原因。《婚姻法》虽然冲击了惠安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但乡民往往以某种形式抗拒或扭曲来回应国家的要求。如《婚姻法》的颁布为妇女离婚提供法律援助,但离婚行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现实上都难以被乡民理解和接受。他们将《婚姻法》误读为“离婚法”,是“要来一次大扫除,大整理,大离婚……”(42)离婚或欲离婚的妇女被村民讥为“反查婆”(笔者注:坏女人),甚至遭到丈夫严刑毒打(43)。一些人不满地指出,媳妇“娶进来呀,花了很多钱,现在离婚了,人没有了,土地还给他,‘人财两空’(44)。”妇女自身则“怕父母反对,群众讥笑”,“怕离婚后找不到对象”,“怕出头露面离不掉又丢人”。“怕离婚后分不到财产,生活成问题(45)。”婚姻家庭一向为中国妇女主要生活场域,婚姻家庭问题使得惠安妇女因得不到幸福生活而走上歧路。1949-1950年惠安县有15名妇女集体自杀,其中缘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有11人,约占总人数的73.33%(46)。1953年惠安县有189名妇女自杀,其中缘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有127人,约占总人数的67.19%(47)。1956年涂寨、东岭、张坂三个区有226名妇女准备集体自杀,其中缘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有142人,约占总人数的62.83%(48)。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婚姻得不到自由;(2)婚姻不满但又不敢提出离婚;(3)离婚后对财产处理不满;(4)重婚后又找错了对象,不敢再次提出离婚;(5)寡妇不敢再嫁而造成精神失常或苦闷;(6)通奸引起纠纷;(7)因生活细故引起夫妻口角;(8)不堪封建家长虐待;(9)失恋等等(49)。因此,地方政府在报告中指出“婚姻问题不能妥善处理……要离婚不敢提出,要找对象条件不能如意”,或是夫妻因细故争吵,导致惠安妇女集体走上绝望的自杀之路(50)。
  民间姐妹伴组织——金兰盟在惠安根深蒂固,成为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深层原因。建国初,惠安各级妇联的建立和妇女干部的增多,改变了妇女的动员机制和组织方式,但整体而言,她们的“角色是由政治制度自上而下所安排规定着的,不是由女性自下而上自发产生的”(51);其日常工作也主要集中政治领域,如组织妇女参与斗霸、减租减息斗争工作,宣传贯彻《婚姻法》等,较少触及妇女私人生活领域。传统民间姐妹伴组织——金兰盟仍然是惠安妇女生活和情感的主要寄托。她们“白天一同上山干活,晚上一起睡觉”(52),有时“姐妹伴的亲密胜于自己的父母亲”(53)。每遇不幸之事,妇女便找各自的姐妹伴诉说,情到深处,便一同赴死。一份报告指出,参加集体自杀者“多数”因与“组织者的友谊关系,所以同情她的苦处,所以也去参加”(54)。如1952年惠安三区一寡妇因无法忍受夫家的歧视和冷遇发动姊妹集体自杀,参与者竟达12人之多(55)。不过,有些妇女参与集体自杀并非出于同情或自愿,而是恪于同生共死盟言。姐妹伴在缔结金兰时常会举行某种仪式立下“生同生,死同死”的誓言。许多妇女轻信,如果未践行诺言那些死去姐妹伴的鬼魂不会饶恕她们。1953年惠安十区三妇女集体自杀,有一死者生前和“丈夫感情很密切,公婆对她也很好”,自杀原因仅是与“另二位有立誓密约”“共生共死”,担心“如果没有照做,也会给死鬼抓去”(56)。
  封建迷信盛行是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催化剂。社会学家奥格本说:“在物质技术和制度文化的变迁中存在思想文化的滞后性”(57)。由于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妇女生活在不幸和绝望之中。她们把死亡看做是摆脱苦难的手段,因而对死亡世界充满幻想:“女子的死最光明,最雅洁,正如彩虹,星星隐没。女子的灵魂是只小鸟,羽毛雪皑皑的白,能够飞进天上‘花园’遨游(58)。”死亡世界如同“花园”般美丽,这使妇女自杀时无所畏惧。惠安自古好鬼尚巫,建国初妇女的生活世界仍充满这种迷信之风。她们常常在“夜阑人静,明月当空”之时,“约姐妹伴在一起,敲桌打掌”,念诵一种被称为“落阴”的催眠口诀,希望以此与死亡世界建立联系,“将阳间人的灵魂送往阴府与死去的亲人会面、对话(59)。”惠安妇女还轻信“吃黄鱼要趁生,妇女要死趁年青”以及“死后可以转世”等之类迷信思想,误以为在死亡世界里可以过上幸福生活,即便转世后也不会如今生痛苦。这种对死亡世界充满幻想的集体意识使得“一有个别自杀现象发生,风气就传开,且很多是三、五成群集体谋死(60)。”
  正如涂尔干所言:“自杀与社会结构最根深蒂固的东西有关,因为自杀表现了社会的情绪,而民族情绪像个人的情绪一样,反映了机体最根本的状态(61)。”建国初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初相乃是当地社会结构中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妇女解放中集体自杀问题的再解决
  作为一种失范的社会行为,惠安妇女集体自杀夺去了众多姐妹的生命,“造成了家庭、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62)”。然而,民间对此并没有相应的重视,乡民头脑中仍存在“死妻如换破草席”之类的观念,人们在妇女自杀后关注的也是如何应对索赔纠纷,无暇思索防范措施。惠安地方政府认识到这种不良的风气阻滞了妇女解放的进程,只有切实将之革除,“方能够带领妇女群众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63),于是多次派遣工作组下乡开展群众运动进行社会治理。具体而言:
  首先,思想动员。当时社会普遍认为,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发生,一方面是“新婚姻法虽已颁布,但还未能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区级下层政权和群众团体中)引起重视和执行。(64)”另一方面是妇女“思想狭隘看不到前途”(65)。为此,工作组下乡后召开各种干部、群众会议,大张旗鼓进行思想动员,“说明贯彻婚姻法、社会改革的重大政治意义”;同时“揭发封建婚姻制度所加给人民的毒害”(66)。工作组还不断强调“自杀是破坏社会生产力,因此想自杀是最落后、最愚笨的表现,也是向封建低头的可耻行为”,号召妇女敢于同封建恶习作斗争,并向妇女进行社会主义前途教育,“明确有问题、有痛苦应以坚强大胆的态度提出来”向政府求助。工作组希望藉此扫除妇女的“封建思想”,提高她们的“社会主义觉悟”,“指出妇女努力的方向和幸福前途”,从而扭转“轻生”的恶劣之风(67)。
  其次,移风易俗。由于时人多将惠安妇女集体自杀归因于婚姻家庭问题,特别当地“长住娘家”婚俗的延存,给妇女带来巨大精神压迫,导致“女人们消极的咒天怨命,以为这是前世作了孽,今世来活受罪,一些忍受不住痛苦、凌辱的女人,在一起谈得伤心时,经常激起不愿活命的思想。(68)”《人民日报》指出,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原因主要是不满于封建的婚姻制度”,特别是“长住娘家”使“夫妇之间当然不会有什么感情,因此妇女便以死来反抗这种野蛮的婚姻制度(69)”。《福建日报》亦指出,“封建婚姻制度和长住娘家的恶习,是造成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主要原因”,亟需“开展反对阻碍夫妻同居来挽救和制止妇女集体自杀”。因而,惠安县政府把消除“长住娘家”陋习作为工作中心,开展了大规模的动员妇女回夫家运动。据统计,1952年8-10月惠安7个区86个乡9395名长住娘家妇女中有8120人回了夫家,占总数的86%。妇女回夫家后,工作组还“有重点地召开婆媳会,夫妻和睦会”反对和批判阻隔妇女同居的行为,大力提倡“尊婆爱媳、民主和睦、劳动互助、团结生产”新风气,订立家庭公约,解决家庭纠纷,表彰模范家庭与模范夫妻,希望妇女融入夫家生活,帮助民众建立起和谐的家庭氛围(70)。
  再次,说服教育。为了制止妇女集体自杀,工作组积极寻求欲自杀妇女家人的配合,使“制止自杀的责任由家长共同负担”,要求家长“转变漠不关心的态度”,“想尽办法,动员自己女儿回家睡觉”,以期“在母女骨肉之亲的感情驱使下,女儿也感到家庭、父母的温暖,从而达到扭转想自杀的思想(71)。”对于一些准备集体自杀的妇女,工作组与其周围群众建立联系,“布置力量在她们周围”,及时掌握其动向,并着力进行说服教育,“时刻动摇她们的自杀念头”(72)。如1950年工作组发现一个3人自杀集团中“有一个是主动的,两个是被动的”,于是先“把两个被动说服过来”,再通过她们说服主动者,甚至派一名女队员与“她在一起工作,一起睡觉”,徐图解决(73)。工作组的说服试式主要采取现身说法“以苦引苦”(74),通过说服教育,许多妇女最终放弃自杀念头。
  最后,组织改造。不少企图自杀的乡村妇女被解救后,工作组便动员她们参与农会、互助组等组织。这些组织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来动员妇女,进而改变妇女的人际关系与生活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传统“金兰盟”的生存空间,进而削弱妇女集体自杀的诱因。1954年惠安县召开妇女代表大会,18名试图自杀妇女经过组织改造已成长为“副乡长、互助组长、积极分子、妇代主任”(75)。
  惠安地方政府治理运动虽然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利,挽救了许多准备集体自杀的妇女,但也存在诸多局限性(76)。
  在一个“什么工作都要搞群众运动”(77)的年代里,惠安地方政府也习惯性将妇女问题政治化,通过派工作队、召开大会、宣传政策、动员群众等方式开展治理。以群众运动处理社会问题,声势浩大,影响广泛,立竿见影;但无法持久,也不能深入,效果有限。如在治理过程中,各级领导“初期经常抓紧碰头,汇报情况,分析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全面。但到最后一段,因中心工作任务繁重,领导力量就逐步分散,工作也就任其自流”(78)。许多乡村干部担心,宣传贯彻《婚姻法》治理集体自杀运动“会妨碍生产”,“抱着应付的态度”,“草率了事”(79),平时对妇女“宣传教育不够经常,缺乏积极的办法,认为制止无效,注意不了……或感觉不耐烦”(80),“发现问题后不是深入想办法解决,反而是大惊小怪,空喊情况,单纯依赖工作组去解决”(81)。因而,“工作组所在村宣传较好,群众发动较透,而非工作组所在村宣传工作开展得较差”(82)。为此,《人民日报》一针见血指出,“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当地党组织与人民政府,对解决妇女的特殊的痛苦还注意不够,没有认真组织力量,彻底摧毁野蛮的婚姻制度”,以致建国以来“仍继续发生妇女自杀事件国(83)”。因此,治理妇女集体自杀没有成为日常性的工作,只能依靠一次次的群众运动来解决。
  妇女集体自杀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采取综合治理,而最根本的做法在于对妇女进行思想启蒙,使她们形成自我调节的主体能力。虽然在历次的治理运动中,惠安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思想教育,从根本上消除其落后思想意识。然而,由于妇女所受的压迫被“看做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压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84)”。妇女解放内置于阶级解放的结构之中,这些思想启蒙基本上采取阶级话语规训方式。阶级话语固然可为妇女思想启蒙搭建有利平台,但其弊端是忽视妇女思想的特性,最终遮蔽了妇女问题本身,使得启蒙效果难以彰显。工作组也在说服教育中经常发现阶级话语难以奏效。部分工作人员甚至丧失立场也加入集体自杀行列,如1951年惠安下庄乡三妇女集体自杀,其中之一便是被派往做说服工作的女干部(85)。一些妇女党团干部的集体自杀(86),更说明阶级启蒙虽可令妇女赢得一定的思想解放,但却无法彻底改变妇女的主体意识,从而帮助她们形成有效的自我调节能力。因而,惠安妇女一直以被动的姿态参与历次治理运动,随波逐流。如在发动“长住娘家”妇女回夫家运动中,妇女“当时回去,住了五天左右”,但当“看见自己的姊妹仍旧在娘家里,即产生动摇思想,觉得自己带头是毛病,人家也没有个个回夫家(87)”,随即又大部分赶回娘家。这种被动性,最终导致惠安地方政府的治理目标无法彻底实现。
  建国初期是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国家将妇女解放“视为社会主义革命必要和不可避免的一部分”,“通过改善法律以确立家庭中的性别平等和政治、经济权利的平等(88)”,使乡村妇女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然而,这个过程却充满曲折与艰辛。福建惠安县妇女集体自杀正是凸显了这一转型过程的艰难。此时新社会制度虽已建立,传统社会惯习却仍潜滋暗长,这使得惠安妇女在迎来解放和翻身时仍不断地集体自杀。虽然官方积极寻求治理之道,然而社会陋习的治理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政治运动式的解决毕竟成效有限;妇女问题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将妇女解放完全等同于阶级解放无疑又是一种误解。
  【注释】
  ①有关建国初妇女自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肖爱树的《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李洪河的《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3期;汤水清的《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等。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M],北京:中华书局,1955.60.
  ③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0.
  ④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246-247.
  ⑤伟大的改革,光辉的胜利——记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开展社会改革运动[N].福建日报,1952-12-18.
  ⑥庄笑娘.惠安县妇联志[M],惠安县妇女联合会编,1993.18.
  ⑦罗丽莎著,黄新译.另类的现代性:改革开放时代中国性别化的渴望[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78
  ⑧庄笑娘.惠安县妇联志[M],惠安县妇女联合会编,1993.25-26.
  ⑨同⑧
  ⑩惠安县六万工农入冬学[N].福建日报,1951-03-13.
  (11)陈万里.惠安县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900.
  (12)同⑧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72.
  (14)中国歌谣集成·福建卷·惠安县分卷[M].惠安县民间文学集成编委会,1993.85,92.
  (15)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开展社会改革运动的经验[N].福建日报,1952-12-18.
  (16)同⑧
  (17)我们的渔乡[N].福建日报,1954-10-9.
  (18)惠安县妇女自杀统计表(1950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1-6.
  (19)一九五二年上半年惠安县妇女自杀情况会报(1952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2-3.
  (20)惠安县1953年妇女自杀情况汇报(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5-8.
  (21)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22)庄笑娘.惠安县妇联志[M],惠安县妇女联合会编,1993.23.
  (23)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24)惠安、东山两县妇女自杀现象不断发生[N].福建日报,1950-10-20.
  (25)福建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现象仍然存在,中共福建省委等组织坚决予以制止[N].人民日报,1951-11-15.
  (26)惠安下庄乡三妇女不堪虐待集体自杀,乡干部竟“斗争”死者尸体[N].福建日报,1951-10-23.
  (27)惠安县妇女自杀统计表(1950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1-6.
  (28)关于惠安县七个月来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报告(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
  (29)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1952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2-12.
  (30)庄笑娘.惠安县妇联志[M],惠安县妇女联合会编,1993.23.
  (31)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32)惠安县妇女自杀统计表(1950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1-6.
  (33)关于惠安县七个月来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报告(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惠安县1953年妇女自杀情况汇报(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5-8.
  (34)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1952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2-12.
  (35)笔者曾在《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现象之探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一文中指出:其一,惠安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性别比例和家庭结构的失衡;其二,传统婚姻家庭问题的多重叠压;其三,以金兰盟为主要形式的姊妹情谊是民国时期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原因所在。20世纪50年代惠安妇女集体自杀问题的剖析仍需与当时的社会情境相结合。
  (36)伟大的改革,光辉的胜利——记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开展社会改革运动[N].福建日报,1952-12-18.
  (37)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38)合不来就好好分开[N].闽中日报,1957-6-13.
  (39)李细进.社长的家庭[N].闽中日报,1957-5-13.
  (40)关于惠安县七个月来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报告(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
  (41)惠安县第二、三、四三个区召开妇女代表会议的情况报告(1954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3.
  (42)惠安县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总结(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5-5.
  (43)婚姻法使我解脱了封建伽锁[N].福建日报.1952-10-10.
  (44)惠安县第十区涂岭乡贯彻婚姻法重点试验第一阶段乡干部学习小结(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5-3.
  (45)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1952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2-12.
  (46)惠安县妇女自杀统计表(1950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1-6.
  (47)惠安县1953年妇女自杀情况汇报(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5-8.
  (48)庄笑娘.惠安县妇联志[M].惠安县妇女联合会编,1993.23.
  (49)关于惠安县七个月来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报告(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
  (50)惠安县第二、三、四三个区召开妇女代表会议的情况报告(1954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3.
  (51)徐家良.制度、影响力与博弈[M],北京:中同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02.
  (52)惠安县挽救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2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2-13.
  (53)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54)福建省人民法院工作组惠安县十四区贯彻婚姻法工作组总结(1952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2-14.
  (55)惠安县解放以来妇女自杀的转变过程(1952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2-1.
  (56)惠安妇女自杀情况的报告(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5-7.
  (57)转引自翟学伟.中国社会中的日常权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4.
  (58)叶蔚林.五个女子和一根绳子[M],北京:作家出版社,1986.327.
  (59)参见中国歌谣集成·福建卷·惠安县分卷[M].惠安县民间文学集成编委会,1993.106-107;陈朝卿.忆述惠安小岞妇女的际遇[J].泉州文史资料(第4辑),1988.82-87.
  (60)惠安妇女自杀情况的报告(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5-7.
  (61)涂尔干,冯韵文译.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6.350.
  (62)鲁一绩.惠安人民婚姻生活变了样[J].展望.1953(3).
  (63)惠安县第二、三、四三个区召开妇女代表会议的情况报告(1954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3.
  (64)惠安、东山两县妇女自杀现象不断发生[N].福建日报,1950-10-20.
  (65)惠安县第二、三、四三个区召开妇女代表会议的情况报告(1954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3.
  (66)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1952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2-12.
  (67)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68)从对封建婚姻制度给妇女的残害看新婚姻法的重要性[N].福建日报,1950-6-23.
  (69)福建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现象仍然存在,中共福建省委等组织坚决予以制止[N].人民日报,1951-11-15.
  (70)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开展社会改革运动的经验[N].福建日报,1952-12-18.
  (71)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72)惠安县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1952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2-12.
  (73)三区妇女工作报告(1950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1-4.
  (74)鲁一绩.惠安人民婚姻生活变了样[J].展望,1953(3).
  (75)惠安县第二、三、四三个区召开妇女代表会议的情况报告(1954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3.
  (76)惠安妇女集体自杀这种陋习未能根除,如1983年11月惠安东岭镇三名妇女集体上吊;1987年农历正月惠安崇武镇一渔村又发生四名妇女集体投潭事件。参见谢春池的《惠安:石头与人》,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7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443.
  (78)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79)惠安县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总结(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5-5.
  (80)惠安妇女自杀情况的报告(1953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5-7.
  (81)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82)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83)福建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现象仍然存在,中共福建省委等组织坚决予以制止.人民日报,1951-11-15.
  (84)李小江,朱虹,董秀玉.平等与发展[M],北京:三联书店,1997.1.
  (85)惠安下庄乡三妇女不堪虐待集体自杀,乡干部竟“斗争”死者尸体[N].福建日报,1951-10-23.
  (86)如1951年6月惠安县十一区尚厝村集体自事件的三妇女均为妇女干部,一个是乡农会委员,一个是乡妇女代表,一个是乡农会小组长。1956年1-10月份87名妇女自杀者中,有党员1名团员6名。参见《福建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现象仍然存在,中共福建省委等组织坚决予以制止》,《人民日报》1951年11月15日;《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11.
  (87)从二区松林乡调查有关婚姻演变的情况报告(1954)[A].惠安:惠安县档案馆藏,32-1.1-4-4.
  (88)李小江,朱虹,董秀玉.平等与发展[M],北京:三联书店,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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