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西藏问题
涉及1890年《中英藏印条约》、1893年《中英藏印续约》、1906年《中英新订藏印条约》。中国与印度经过谈判,于1954年4月29日签署《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及有关换文,妥善解决了印度在西藏享有的原英国殖民特权的问题。周恩来在接见印度谈判代表团时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写入协定的序言。
(二)关于疆界问题
涉及1890年《中英藏印条约》该条约除承认英国对哲孟雄(锡金)的保护权外,依从英方意见划定了藏哲边界。、1894年《中英续议滇缅界务条款》、1897年《中英缅甸条款附款》、1941年中英滇缅南段界务换文。对此问题,中国政府主张应遵循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的原则,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以互谅互让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求得和平、公正、合理的解决。从1956年,中国政府与缅甸政府正式就边界问题展开协商,至1960年1月28日双方签署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全面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三)关于不动产和债券问题
涉及中英债务协定和肃清帝国主义特权时发生的不动产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英国政府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索赔原在华私人资产的要求。对此,中国政府的基本原则是:(1)对中国旧政府的外债应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加以解决。对中国历届反动政府为维护其反动统治,损害国家主权所借的外债,中国政府和人民概不承认,也不承担偿还义务。(2)前外国租界公产和在旧政府任职的外国人利用特权取得的财产,已经通过“没收”、“接管”等方式处理的,不予补偿。外国教会及其附属事业财产,大部为教徒捐献而来,有的已转归中国教会所有,附属事业已接办,不考虑偿还问题。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不存在偿还问题。(3)解放初期,中国政府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经济势力,采取各种方式,对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进行了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今后这些被处理了的房产、企业仍不能发还。但考虑到在我处理的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中,有一部分是我单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处理的,其产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对此类资产均应给予适当补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筹)编:《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263~265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手册》(第3辑)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742~746页。
由于所涉旧外债和在华原资产年限已久,问题复杂,且政策性强,涉及许多部门,所以具体处理起来十分困难。有关谈判前后历时约6年,至1987年6月5日,中英双方在北京签订《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34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215页。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消除了可能影响两国关系发展的一个障碍,而且有利于当时中国对外开放形势的发展,对提高中国国际声誉和引进外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四)关于香港问题
涉及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考虑到香港作为转口贸易港和“国际通道”的特殊地位,中国政府没有选择单方面废除条约、武力收回的方式,而是做出了“暂时不动香港”、“长期打算,充分利用”、“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的战略决策。从1957年4月周恩来在上海工商界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考虑。他说:“香港的主权总有一天我们是要收回的”;“我们不能把香港看成内地。对香港的政策同对内地是不一样的,如果照抄,结果一定搞不好,因为香港现在还在英国统治下,是纯粹的资本主义市场,不能社会主义化,也不应该社会主义化。香港要完全按资本主义制度办事,才能存在和发展,这对我们是有利的”;香港“应该化为经济上对我们有用的港口”、“可作为我们同国外进行经济联系的基地,可以通过它吸收外资,争取外汇。”《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8页。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但当时联合国非殖民地化委员会,却将中国的香港、澳门列入了殖民地名单中。根据联合国相关公约和条款中,“殖民地”与“被侵占地”的定义、主权地位及归属走向有着严格的不同。“殖民地”的主权地位走向多以“全民公决”等形式确定;而“被侵占地”的主权地位就是归属其祖国,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为此,中国政府申明立场,严正指出: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葡萄牙占领的中国领土,解决香港、澳门问题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中国要对被占领的领土恢复执行主权的问题,而完全不是属于通常的“殖民地范畴”的问题,更不是使其获得“独立的问题”。经过斗争,1972年秋天,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香港和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当时在联合国工作的周南,评价说:此举是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第二步棋,堵塞了后来任何人、任何势力在港、澳搞所谓“独立”、“全民公决”的可能,意义十分重大。王尧:《老外交畅谈回归路》,1999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第2版。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拉开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的序幕。在会见中,针对撒切尔夫人坚持“三个条约有效论”的立场,邓小平回答:“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就是说,中国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中国和英国就是在这个前提下来进行谈判,商讨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和办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面对新界即将租期届满的现实和中国领导人的坚定立场,英方只得同意通过外交途径就解决香港问题与中方进行商谈。从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两国政府代表团就具体问题进行了22轮艰苦会谈后达成协议。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之后,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尽管历经挫折,最终还是实现了香港的平稳过渡。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英旧约画上了历史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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