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在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的结构形式有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邦联)两类。目前世界上200多个国家中,约有20多个国家实行联邦制,其余的基本上是实行单一制。所谓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它具有单一的宪法和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体系,在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所谓联邦制,即指由若干个成员国(或邦、州、省)组成统一国家的制度。联邦制国家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国籍。联邦的各个组成单位按联邦宪法的规定,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行使职权,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各成员国政府的职权范围由联邦宪法明文规定。联邦制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地方分权为特征的联邦制,如美国、德国的联邦制;一类是以民族分权为特征的联邦制,如原苏联、南斯拉夫等属于这种类型。在世界性的大国中,像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巴西、墨西哥等都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中国没有采取联邦制的形式作为国家的政体结构形式,而是用民族区域自治形式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这里所说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国的领土范围内,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下,“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享受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综合民族和地区为一体的自治” [1] 。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同时也是我国人民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之所以作出这个选择,因为:
第一,中国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遍原则。列宁曾多次指出,马克思主义在原则上是反对联邦制的,只有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的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 [2] 。而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解决“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条件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 [3] 。
第二,实行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从秦汉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了维护祖国统一的强大向心力。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还曾入主中原,为中国的统一作出了重大贡献。不论在汉族中间还是少数民族中间,国家统一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果在中国实行联邦制,就违反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历史发展的规律。
第三,近代中国各民族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实行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重要基础。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他们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互相支持,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战斗,更结下了深厚的友情,大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各民族平等联合的统一的共和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四,实行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由中国各民族客观上不可分离的关系所决定的。中国各民族长期以来相互杂居,除西藏藏族人口占绝对优势外,其他地区都是汉族和少数民族多民族杂居,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之间在历史上形成了天然的分工。汉族地区农业和手工业发达;而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比较发达。中国地域辽阔,民族和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主要是汉族聚居的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十分落后,交通闭塞,自然环境差,但资源丰富。只有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方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总之,汉族和少数民族相互依赖,谁也离不开谁,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联邦制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
第五,实行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由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特点所决定的。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革命运动,除了个别的例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之下进行的。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结果,不是政权落到资产阶级的手中,而是在各民族地区普遍地建立起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为实现各民族的统一开辟了道路。中国各民族不是经过分裂而后走上统一,而是从平等联合团结的革命统一战线发展到平等联合团结的单一制国家。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巩固国家的统治、增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保持社会政治局面的稳定,对于发挥统一国家的优势、保障各民族人民的权利、推进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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