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三十余年来,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年的试行法也在1989年经修改而成为正式法律。中国的环境法与中国整个法治的发展进程相一致,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可以说是真正到了而立之年。
尽管目前环境法还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但这些问题也许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遇到的问题,而且也不是不可解决的。如何面对挑战去理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的环境法将向什么方向发展?这是人们所关心的,也是我们应当回答的。
科学发展观将促进生态文明的建立
中国在2003年提出要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这种指导思想上的转变将对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从一长远看也会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立。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调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生态的保护相协调,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要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发展不仅要与现存的自然条件相适应,也要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简言之,科学发展观不仅从理论上需要中国建立生态文明,而且将在客观上促进中国生态文明的建立。在环境政策与观念转变的情况下,中国的环境立法也在悄悄地体现出这些理念。最近几年的环境立法更加重视源头治理与预防性立法理念的应用,越来越多的环境法开始强调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均体现了这一点。
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将催生发展模式的转型
传统的发展观及其相应的经济增长方式之所以不可持续,根本原因在于其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之上。国际社会意识到这种发展模式的不一可持续,开始认真探索和推行新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关于这种发展模式,目前认可度最高的就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区别于原来发展观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追求目标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在于对发展和环境关系的和谐共处上。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自标,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观,摒弃以往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顾此失彼的传统决策,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所谓综合决策,是指将环境问题纳入政策、规划和管理各个决策之中,通过改进或改善决策,将经济、环境、社会通盘考虑,使各项重大决策既能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又能保障社会公平和环境安全,把经济发展建立在稳定的环境承载力和永续的资源支持的基础上,保持人类社会发展的总需求与环境承载、资源支撑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
国际环保合作促使更严格的环境立法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气候变化、跨界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危险物质激增、资源能源短缺等全球环境问题在中国也陆续出现,有些领域的问题甚至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
可以说,中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演变及其解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主要是粗放型增长,靠大量投放原材料和能源来实现。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中国成为世界自然资源消费大国的趋势不可阻挡,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很快超过美国而位居世界各国的首位。在此背景下,中国将面临着很大的环保压力。
另外,中国已参与并签署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多达40多项,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既然中国签署了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就应当履行相应的承诺。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树立和维护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就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满足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的要求。为了保证国际履约,就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或是制定新的立法,或是修订既有立法,提高国内的环境标准,进一步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得中国环境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并进一步提高环境法的执法和司法水平。
公民权利强化将增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在具体部门法中规定实施的方式,其中多强调通过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以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宪法几经修改,但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并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的保证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归属和实现的保证。
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律对公民权利的细化规定,公民权利皇现出强化趋势。2006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权利和程序作出规定;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的情形、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等,而且原国家环保总局还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伴随这一趋势,公民的信息知情权、申诉权、举报权等具体权利越来越明晰,当这些权利落实之后,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将会拥有更强大的监督权,监督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的实施。
司法将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
环境司法是环境保护各种手段中法律威慑力最高、执行力最强的措施。各国都将环境司法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最后屏障,给予了大力支持。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环境司法的应用也有一个由少至多的过程。
然而,从总体上看,中国对环境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很重视的。从立法上看,无论是实体法与程序法都对环境诉讼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司法操作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诉讼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为解决环境诉讼的具体司法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意见;从实践上看,环境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展开。近年来环境诉讼案件以年25%的速率在递增。
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将会进一步发挥刑事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也试图用鼓励支持诉讼制度来进一步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而一些地方相继设立的“环境法庭”则为环境司法的加强提供了组织基础。随着全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环境司法的重视,环境司法肯定会在中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除此之外,环境立法原则也将由协调发展向环境优先转变,环境立法的内容也由“重行政轻民事”向“行政与民事并重”转变,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将由“两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向“罪罚相当”转变,环境法的实施将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执法向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转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