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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时期新解放区的人民法庭(1950~1953)
发布时间: 2015-02-12    作者:胡现岭    来源:山西档案 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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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河南商水、扶沟二县为中心 

  摘要:建国初期为服务于土改而设立的人民法庭是一种临时性的法庭,它的设立保证了土改的顺利完成,同时为促进新解放区的社会稳定、新《婚姻法》在新解放区农村的普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人民法庭的组织到运行,都体现了新政权维护农民权益的用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树立新政权权威及动员农民参与革命的作用,增进了广大农民对新政权的政治认同。但由于其组织较为粗糙,加之缺乏缜密的法律及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法庭干部,导致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 

  全文见附件

  1. 土改时期新解放区的人民法庭_19_省略_53_以河南商水_扶沟二县为中心_胡现岭.pdf
  1.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新区的干部培养及其群体发展趋向
  2. 刘少奇:土地改革法的主持起草者与推动者
  3. 从商水县乡村史实看土改中积极分子及其转化
  4. 张雪群:新时代人民法庭发展的新方向及路径选择
  5. 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初探
  6. 发挥好人民法庭的治理功能
  7. 最高法: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8. 以改革为契机 推进人民法庭工作
  9. 在回应基层关切中提升司法公信
  1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谈深化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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