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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政协组织任期的决议
发布时间: 2010-07-29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199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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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政协组织任期的决议

(1993年3月27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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