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农产品价格是一个积极因素
据有关资料,从1954年到1960年的7年间,粮食购价平均每年只提高1.4%。1967年到1978年的12年间,粮食购价平均每年只提高1.64%。[16]而集市贸易上的粮食价格,直到1979-1983年间,还始终保持在比国营牌价高130-140%的水平。[17]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相对量1952年是12%,1957年是18.7%,1965年升至28%,改革前夕的1978年为28.1%。[18]20多年积累起来,农业通过剪刀差向工业提供的资本积累高达6000多亿元,相当于1982年全部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这种不平等的工农产品交换条件下,1978年,每个人民公社的财产仅有543万元(不包括土地);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1万元;农户家庭平均拥有的财产估值不超过550元;农业人口的年平均收入只有70多元,其中1/4生产队社员年收入在50元以下。[19]
针对此种情况,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开会讨论粮食等农副产品价格问题,明确指出,调整粮价应当使农民得到实惠。最终形成提高粮食价格的农业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产品等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作相应的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以后,粮食销价一律不动;群众生活必需的其他农产品的销价,也要基本保持稳定;某些必须提价的,要给予消费者以适当补贴。今后,我们还要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对工农业产品的比价,继续进行必要的调整。”
政策出台后,政府于1979年3月开始对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进行调整,提价的平均幅度为24.8%;对粮油的超购部分,在提高的统购价基础上将加价幅度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棉花以1976-1978年平均收购量为基数,超购部分加价30%,并对北方棉区另加5%的价外补贴。至1984年,全国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1978年提高了53.6%,而同期农用工业品零售价格水平的上升幅度为7.8%,剪刀差缩小了29.9%。这些措施使主要农产品之间基本保持合理比价,从而促进了农业全面增产。[20]
到1984年底,属于统派购的农副产品由1978年的170多种减少到38种,共计减少77.6%。农产品出售总额中,国家按计划价格收购的比重由1978年的82%下降到了73%。[21]
政府通过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等措施,暂时缓和了长期以来工农产品贸易条件过分对农业不利的状况,增强了农业自身发展的能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各地农业普遍受益不少。从全国看,1978年到1985年,农副产品价格提高了56.4%,工业日用品价格只提高了13.1%。六种原粮(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大豆)平均统购价格,每百斤1978年为11.8元,1985年提高到20.63元,1986年10月1日起,代购粮在原超购加价的基础上,每公斤又增加了6分钱。1987年又决定减少定购任务1000万吨,减少定购基数,增大超购基数,农民可以从双轨制价格中增收15亿元。[22]到1984 年,粮食总产量突破4000 亿公斤,人均产量接近400 公斤,创历史最高记录,农业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23]农民在集市贸易自由出售的部分,据有关部门估计,1986年约有150亿斤左右,这部分价格都是随行就市的,成交数量逐年增加,是粮农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24]
另外,还有家庭副业收入,在全国范围内,1978年农民人均家庭副业收入只有35.79元,到1982年已升至102.8元,家庭副业收入所占的比重也由29.42%升至38.06%。[25]
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于1982年首次超过城镇,达到50.03%,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89年。[26]
对于这次提高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价格,1980年1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开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措施是非常正确的,确实起了刺激农业生产的巨大作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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