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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10-11-08    作者:罗志渊    来源:求是理论网 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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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前面的话:撰写此文的目的:一是想介绍一下深圳龙岗区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方面的经验与做法;二是想表达一下自己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些思考。其中观点不一定对,欢迎批评指正。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劳动群众在改革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曾经一度风靡大江南北,后来被中央定性为集体所有制。深圳龙岗区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是走在全国前面的,期间经历了“横岗模式”、“龙岗模式”、股份合作公司三个阶段。到了2004年,龙岗区城市化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

  30年来,深圳龙岗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走出了一条自主创新的路,不仅壮大了农村集体资产,也使原村民走向了共同富裕的道路,还涌现出像南岭村那样闻名全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但从当前深圳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存在问题是经济结构单一,以出租经济为主,缺乏发展后劲,易受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并且,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原村民的排外情绪,导致股份合作公司内部人才匮乏。以上种种因素的制约,很难在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股份合作公司与《公司法》里面的股份公司是有区别的。现阶段,由于法律的缺位,让股份合作公司处于非常尴尬的局面。以深圳龙岗区为例,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不受《公司法》的制约,而且《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也不包括龙岗(当时的龙岗区属于深圳特区外)。因此,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到现在,原来的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不得不转型。否则,将影响到社区集体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最终损害原村民的权益。

  如果说转型发展是为了解决股份合作公司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那么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便是: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由单一的出租经济向多元化经济转变,推动股份合作公司经济由封闭型到开放型转变。而最关键的便是要改变公司管理人员的观念,不能安于现状,要结合自身实际想方设法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提高管理与发展水平。

  虽然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方向与目标是明确的,但真正要实现目标却是艰难的。可以这么说,转型成功,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将会迎来又一个春天,如转型失败,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将难以为继。下面,笔者就结合深圳龙岗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来谈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股份合作制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一个过渡阶段,非必经阶段。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能一刀切加快农村城市化或一味复制股份合作制。

  从龙岗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经验来看,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绩是显著的,集体资产不断增加,集体经济基本保持平稳发展态势。截至2009年12月31日,龙岗区11各街道共251家股份合作公司,资产总额244.44亿元,比年初增加11.61亿元,增长4.99%;年度经营净利润8.12亿元,同比减少0.62亿元,下降7.14%;股民人数82283人,人均集体分配9145元,同比增加522元,增长6.0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资产总额与人均分配小幅增加,经营净利润有所减少,这是因为国际金融危机直接导致股份合作公司的厂房空置率上升,招商引资困难。加上部分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长期存在“建房出租、坐地生财”的观念,危机意识与市场意识不强,在面临没有土地资源的情况下,不知如何发展集体经济,相当一部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已经发展到尽头,缺乏“二次创业”的勇气。这些因素都阻碍着社区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龙岗区国资办提出引导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是适宜的。但是,在转型发展中不能急于求成,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公司将长期处于过渡时期,期间股份合作公司具有特殊的使命,主要是努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加强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股民社会福利水平。特别是在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严重缺位的情况下,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将替代这一“空白”,更好地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在过渡时期,不宜提“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只是一个方向,并不是股份合作公司在过渡时期的内容。同理,“股权开放”也不是过渡时期的内容。原因很简单,政企分开将无法弥补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缺位,股权开放将无法保证原村民的合法权益。

  近期,笔者到宁波鄞州区下应街道湾底村进行了考察,让人印象最深刻的便是湾底人树立“人民第一,创业万岁”的精神,经过不断创业,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与现代农业,不仅展现了新农村新气象,还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2008年全村经济总收入已达到5.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17002元。据当地村民介绍,湾底村至今未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必一味复制股份合作制,只要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好路子,一样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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