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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绩效分析
发布时间: 2012-03-17    作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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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从1949年建国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29年,这个时期制度演变的趋势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和生活资料占有的平均化;二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06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28年,这个时期制度演变的趋势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多样化和生活资料占有的差距扩大。新中国收入分配变化的轨迹经历了一个由旧中国收入水平极低、分配极不平等通过革命手段达到过度平均,然后又由这种过度平均通过改革走向拉开收入差距的“否定之否定”过程。收入的平均程度主要受到中国共产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观念、战略、政策变化以及不同时期积累与消费关系变动两个因素的制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从1949年建国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29年,这个时期制度演变的趋势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和生活资料占有的平均化;二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06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28年,这个时期制度演变的趋势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样化和生活资料占有的差距扩大。
  一、改革开放前的收入分配制度及绩效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及完成“没收官僚资本”和“土地改革”后,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基础上,实行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低工资、多就业”和“劳动致富”的收入分配政策。1953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我国开始向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过渡。到1956年底,我国就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城市,建立了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包括少量个体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绝大多数就业居民变成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集体企业职工,其收入完全被纳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体系和级别中。当然,还有大量的隐性收入和福利(如低廉的房租、公费医疗),并且毫无失业的后顾之忧。在农村,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个体农民,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的成员,也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平等的分配体制。社员在集体经济内部,实行大体平均的分配和有限的社会保障。
  (一)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
  新中国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是在改革旧中国极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基础上形成的。1949年9月,政协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农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高利贷,但是允许雇工和借贷自由;在城市,除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外,对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厂方不得随意解雇工人、克扣工资),工人的工资应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1952年8月政务院批准的《关于处理失业工人办法》中规定:“所有公私企业,因采取先进生产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因而多余出来的劳动力,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实行轮流调剂,发给原工资。”虽然这项规定在私营企业难以完全贯彻,但是私营企业解雇工人也确实受到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限制。到1956年底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1957年3月,国务院在批转劳动部的文件中规定:“企业、事业、机关编余的人员,应该想法在企业、事业、机关内部或部门之间调剂安排工作或组织他们学习,不得任意辞退。”至此,城市职工端国家“铁饭碗”的制度基本形成。
  在工资制度方面,到1956年底,我国所有制结构已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几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也成为我国收入分配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1956年首次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了统一改革,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取消了以前的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现了多种工资形式向单一工资制度的转变,使全国工作人员的工资形式趋向统一。这次工资改革,最终确立了以技术、职务、行业、地区四个基本因素为参照标准的“按劳分配”制度,同时对一些便于实行计件工资的部门实行计件工资,对企业及职工实行与效益挂钩的奖励制度(奖金)。除了受“平均主义”思想和政策影响之外,这种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第一,分配形式过于单一化,除了按劳分配形式外,几乎没有其他分配形式;第二,分配结构和水平固定化;第三,分配水平平均化。
  (二)农村居民的分配制度和收入水平
  至于农村居民的分配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前的29年里,则发生了四次剧烈的变化。第一次是发生于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彻底性是空前的,它不仅彻底消灭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将农村居民变成了几乎清一色的个体经济(富农经济已经微不足道),使得过去因地租过重而导致的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收入悬殊、大部分农民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现象不复存在,而且广大贫雇农还通过没收分配地主多余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改善了生产和生活条件。土地改革以后,由于党在农村实行了鼓励互助合作、抑制富农经济的政策,农村的贫富分化并不像过去宣传的那样严重,而是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中农化”趋势,农村内部以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明显缩小。第二次变化是发生于1953~1956年间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此期间,中国农民从几乎清一色的家庭经营的个体经济转变为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进行集体生产经营、按劳分配的高级生产合作社,合作社的规模一般在100户左右,相当于后来的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第三次变化是1958年的人民公社运动。从1958年到1960年,全国迅速实现了由高级社向“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的过渡。所谓“一大”,是指规模大,多数是一乡一社,人口在2万人左右,甚至有一县一社的;“二公”是指公有化程度高,人民公社不仅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甚至实行了部分生活资料的公有制,普遍办起“公共食堂”、“托儿所”等,实行“军事组织化,劳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不少地区还实行了低水平的“按需分配”,刮起了“共产风”。第四次变化是1961~1962年的人民公社体制调整。1961年以后,中共中央下决心对难以为继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调整,将“一大二公”改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的规模一般维持在30户左右,相当于初级社的规模),取消了公共食堂,恢复了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这就是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的“政社合一”、集体生产经营、按劳分配的人民公社体制,这种体制再与户籍制度、国家对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和政策相配合,就使得农民基本上被束缚于农业和集体生产中,不仅其分配制度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例如国家规定公积金、公益金、社员分配的比例,生产队留粮标准),而且通过掌握工农业产品价格和购销,控制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影响,在农村的部分地区曾经出现过“扩社并队”按“政治思想”评工分、“减少自留地”和“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现象,但是这种尝试遭到农民普遍抵制,中央也没有积极支持,故没有普遍推广。[1]
  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虽然也向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一样呈现单一化、固定化和平均化的特点,但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很大不同,因为国家基本上不对农民提供生活补贴、社会保障和福利。另外,农民的收入分配以生产队为单位,与城市居民相比也更为平均。因为农民不存在工资等级,而是在生产队里评工分,然后凭工分从集体获得分配,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农村收入水平尚处于解决“吃饭”问题阶段,为了保证人人有饭吃,对于主要农产品就不得不实行按人头来定量分配。农民除了来自集体经济的收入外,还有相当部分是来自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一般要占农民家庭总收入的1/3左右,成为高积累、低效率的人民公社体制的重要支撑。
  (三)收入分配制度的成因和绩效
  改革开放前居民的收入分配呈现低水平、单一化和平均化的特点,固然有所有制结构和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集体选择传统社会主义的原因,但却是当时在人口多、底子薄、资金少的条件下,推行工业化“赶超战略”难以避免的结果。实行“赶超战略”有三个条件:一是最大限度地提取剩余,主要投入到重工业中,以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二是高度的集权化和计划化,以便于集中资源配置,低成本地保证第一个条件。既然要最大限度地提取剩余,即最大限度地提高积累的比例,那么消费的比例必然要压缩到最低,居民的低收入水平因此也就是必然的。三是高积累、低消费条件下实现社会稳定。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高积累、低消费政策最多只能保证人民的温饱,只有实行“平均”的分配方式,才能保证全体人民的生存和社会安定。
  1978年以前以城乡分隔为基础、以平均分配为特点的分配制度,再加上三年“大跃进”和十年“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影响,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限制了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多劳多得”,大多数时期抑制了他们的积极性。就微观经济来说,收入分配体制促进生产发展的绩效不大。正如邓小平所说:“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2]
  但是从宏观经济来看,这种分配制度却大大提高了国民经济的积累率,这对于中国走出因经济落后、积累过低而形成的所谓贫困“陷阱”意义重大,它对保障中国在短短的28年间,基本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这种按照人口定量供应主要生活必需品、普遍的低水平的提供公共产品(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农村以集体为单位),对于维持高积累条件下的社会稳定和人力资本积累还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1978~1991年收入分配的变化
  1978~1991年为收入分配的帕累托最优改进阶段,即在经济快速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制下,全体居民收入增加,城乡居民、城市各阶层居民收入差距缩小。
  (一)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1984年,收入增幅明显提高,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缩小。主要表现在:(1)这一阶段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6.6%,由1978年的-2.4%上升到1984年的12.4%,提高14.8个百分点。(2)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达16%,由1978年的6.7%上升到1984年的13.6%,呈明显提高态势,最高年份1979年为19.2%。(3)GDP年均增长率为9.6%。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低于这一阶段GDP增长率3个百分点。除1979年外,有6个年份的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均低于当年GDP增长率。(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6.4个百分点。其中,有5个年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高于当年GDP增长率,有4个年份超过GDP增长率8个百分点,1979年高于GDP增长率11.6个百分点。1979~1984年是改革的起始阶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农业政策都发生了重大转变。一是自1979年初,开始了以农村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大农村改革的力度,放开部分农副产品经营,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城镇货币收入过快增长;二是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由于经营方式的变革而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释放了过去长期被压抑的生产潜力,使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三是国家采取了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农副产品的收购总额从1978年的557.9亿元,增加为1984年的1440亿元,1984年比1978年增长了1.58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了53.7%,年均增长7.4%。
  第二阶段是1985~1991年,收入增幅下降。(1)这一阶段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为4.9%,比第一阶段低1.7个百分点。最低年份1988年为-2.4%。(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为3.7%,比第一阶段低12.3个百分点。最低年份1989年为-1.6%。(3)GDP年均增长率为9.6%。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4.7个百分点,其中有6个年份的增长率低于当年GDP增长率,有3个年份相差超过5个百分点,1988年相差达13.7个百分点。(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5.9个百分点。所有年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均低于当年GDP增长率。其中,有6个年份相差超过5个百分点,1992年相差达8.3个百分点。从1986年开始,物价上涨幅度逐年增大,1988年全年零售物价指数上升18.5%,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在这种形势下,政府提出治理整顿的方针,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通过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加有效供给、整顿商品流通秩序等,使居高不下长达20个月的零售物价指数从1989年4月起开始回落。农民收入的增长放慢大概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农产品价格下跌;二是各种负担越来越多;三是受国民经济宏观环境的影响,乡镇企业效益降低,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放慢且有回流,使农民收入下降。
  (二)调整国营企事业单位工资,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1978年以后,就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来说,改革的紧迫任务和重点是“拨乱反正”,改变长期形成的绝对平均主义倾向和“大锅饭”办法,做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一是改变过去“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制度,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经营责任制、利润留成等方法,使得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可以增加工资和收入。二是改变“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制度,通过改革劳动报酬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改革方面,首先是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的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其次是通过调整工资,改变过去不合理的分配。从1977年到1983年的7年里,几乎每年都安排一部分职工调升工资等级,除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少数工资比较高的干部(行政10级及以上干部)没有升级外,职工一般每人都升了一级至两级,一部分中年知识分子升了三级,极少数工资偏低的升了四级。职工升级的原则是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对企业职工的工资调整采取调整与改革相结合和“两挂钩”、“一浮动”的方针。“两挂钩”是: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一浮动”是:升级后继续考核两三年,合格者才予固定,否则把级别降下来。应该说,20世纪80年代的工资调整和改革,不仅增加了职工的工资,更重要的是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于鼓励职工“各尽所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另外,这种普遍性的通过增加劳动、提高效益来增加工资的办法,也提高了人们对未来的收入预期,刺激了消费,使得整个80年代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大大刺激了经济发展。
  (三)由单一按劳分配扩大到要素参与分配
  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只有微不足道的城镇个体经济。因此从收入分配方面讲,农民除国家允许的有限的家庭副业外,以工分为主要收入来源;而城镇职工,其收入来源则是工资和国家及单位提供的福利和隐性补贴。但是,这种单一的按劳分配格局,在改革开放以后很快就被打破了。首先是城乡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他们的收入包含了劳动、经营和资本三个要素收入。
  (四)收入分配制度变革的绩效
  这个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变革,不仅带来了居民收入的大幅度增长,而且出现了与前后历史阶段相比的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独特景观。“蓄之既久,其发必速”,单一公有制保证了高积累却抑制微观经济活力,造成收入长期停滞、人民生活贫困,因此一旦党和政府实行“开放搞活”和“放权让利”,就使得“脱贫致富”成为整个20世纪8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的最大动力。
  1978年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首先从农村开始。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在农村先见成效,但发展不平衡。……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2](p.155)
  在此期间,国家一方面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减少征购,来增加农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另一方面通过放开搞活,实行联产承包家庭责任制,调动农民积极性,大幅度增加了农民收入,从而缩小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由于上述政策的实施,在1979~1984年间,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1397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3214亿元。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也由1978年的2.57∶1下降到1984年的1.835∶1,6年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加了1.5倍,这是建国以来所仅有的,恐怕也是此前历史上所没有的。此后虽然略有回升,到1991年则达到2.39∶1,但总的来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缩小,1978~1991年间,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纯收入增长了2.17倍,而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则增长了1.12倍。[3]
  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同时,城市居民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缩小。一方面,过去按照产业制订职工工资标准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在放权让利的改革中,原来工资标准偏低的轻工业、商业服务业则由于更接近市场,收入增加最快;另一方面,由于放开搞活,原来待业或没有稳定职业的居民纷纷从事个体经营,并充分利用了市场短缺,收入大幅度增加。总之,整个20世纪80年代,从干部到企业工人再到个体劳动者,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到国营企业再到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越是底层越能够较早利用市场和短缺,其收入增加越快。因此,在大家收入共同增加的同时,原来的收入差距在明显缩小。
  三、1992~2005年收入分配体制和政策的变化
  1992~2005年,是在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要素参与分配的比重不断提高并逐渐处于主导地位、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不断缩小过去所承担的福利和隐性补贴的阶段。另外,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人力资本也越来越显示出它在工薪收入中的决定性作用,技能、专业知识和供求关系导致了职工之间工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同时,原来由国家统一制订和管理的各个产业工资标准也在深化国企改革中被打破,带有垄断性的行业的工资与普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差距也在拉大,这实际上是另外一种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
  (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导致要素参与分配比重增加
  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随后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最终确定了鼓励非公有制济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此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变化呈现出加速的势态,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也逐渐发挥着基本作用。特别是1997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抓大放小”以后,民营经济在从业人员和企业数量上都超过了国有和集体单位,使得国民收入由按劳分配为主转向按要素分配为主。从企业性质和资本来看,个体经济从1991年的1417万户、注册资金488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77万户、注册资金3782亿元;私营企业则从1991年的10.8万户、注册资金123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43.5万户、注册资金24756亿元。[4]
  再从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所有制性质看,1991年底,在城镇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人员为14292万人,其他所有制单位从业人员为3173万人,分别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1.83%和18.17%;到1997年底二者分别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7.02%和32.98%;到2000年底分别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1.47%和58.53%;到2004年底分别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8.73%和71.27%。[3](p.46)
  至于农村,从1992年起,随着乡镇企业的转制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非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经占绝对优势,成为乡镇企业的主体,集体经济往往只收取土地租金。除了工资和企业利润收入外,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成长,上市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人们的投资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股票、债券、存款房产出租等收入的比重也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城镇居民收入中工薪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二)非正当收入呈现增长趋势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始终处于一个经济和社会转型期,这种转型,既包括经济体制由过去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转轨,也包括工业化带来的由落后的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还包括与上述两个转型同时发生的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转型。这种剧烈深刻的社会转型,必然导致在新旧体制衔接方面出现漏洞和暂时无法界定的领域。经济发展也同时创造了大量的机会和领域,从而为社会收入分配方面产生合法垄断性收入、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提供了环境和温床。而这些非正当收入在1992年以后,随着市场的放开和法制不够健全而迅速蔓延。以煤炭行业为例,2005年下半年,煤炭大省山西共有合法批准的煤矿3800多个,加上正在建设的总共4200多个,但是在清理时发现全省还有近5000个非法煤矿,即非法开采的煤矿数量超过了合法开采的煤矿。[5]
  此外,还有违反劳动法,依靠压低和拖欠工人工资、延长工人劳动时间、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等方法牟取的利润,也属于企业主的非法收入。与此同时,同样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但是因行业的差异,带有垄断性的金融、电信、石油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要比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高几倍,也是一种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另外,在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权贵私有化”、外资和私企低价收购和“管理层收购”,不仅导致了现有社会财富占有的严重不公平,而且也为未来的收入分配制造了不公平。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股市、房地产、国有企业改制所导致的“暴利”阶层,因税制不健全和征管不力(成本太高)导致的“合理”避税和偷漏税行为,以及贯穿整个改革过程的“以权谋私”、利用国家资源和垄断行业谋取集团和个人收入的腐败或“搭车”行为,这些都使得改革开放以来的居民收入来源,不仅有正当的要素收入、经营收入、风险收入、利息收入等,还有许多行业垄断利润收入、灰色收入甚至违规违纪收入。
  (三)政府“二次分配”作用的弱化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是先从农村开始的,对于城市来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是“增量”改革,即一方面通过“搞活”,让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发展起来,另一方面,则通过“放权让利”、“承包”制和整个经济发展(实际上企业负盈不负亏),增加了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至于原来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医疗、住房、交通等福利和就业保障依然维持,同时城市居民在教育、医疗、交通、食品等方面享受的国家财政补贴也继续维持着。但是,1992年以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一方面政府改革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在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国家补贴或包下来的制度,取消了国家对城市粮、油及副食的补贴;逐步停止了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商品化;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来替代过去的“公费医疗”;取消了教育基本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允许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收费。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深化国有企事业改革,改变了过去“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不合理体制,同时伴随着大量企业破产、转制和实行“减员增效”,使得相当数量的职工下岗或失业。这都表明,从1978年以来开始的收入分配改革实际上进入了“存量改革”阶段。但是,在这个“存量改革”阶段,政府改变过去那种国家对国有企事业职工从生老病死“包下来”的办法和对城市居民的过度补贴是正确的,这不仅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公平。但是,由于这种“双管齐下”的改革在导致城市出现一大批因取消社会福利、下岗、生病而导致的贫困群体的同时,建立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却是要“假以时日”的,直到最近几年,国家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金的发放才得到比较全面的落实。
  (四)城乡之间的财富流向
  1992年以后,随着城乡和区域之间人口流动壁垒被逐渐打破,农民开始改变了20世纪80年代“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发展格局,出现了民工潮。到1997年以后,又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结构性供给过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也失去了过去低水平、外延性的扩张机会,于是更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通过地域性的转移来实现向非农产业的转变。到2000年以后,这种流动性的农民工人数已经达到了1亿以上。而这些农民工的收入和待遇则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另一方面,1992年以来,市场化改革和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既带动了城市数量和规模的迅速扩大,也带来了非农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加。于是就出现了各级政府和企业采用“征地”手段,低价从农民那里取得土地,然后高价转让的现象。农村财富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入了城镇。还有一点,由于农业收益低,农村投资环境差,因此与城镇相比,无论是国家还是私人资本都很少投资到农村,不仅如此,由于90年代以后城乡之间的投资壁垒被打破,农村的资本也不断转向城镇投资。因此,与80年代相比,1992年以后城乡之间的财富流向是农村剩余和财富流向城市,出现了由农副产品为主的产品“剪刀差”流动转变为以人力、土地、资本为主的资源流动。即使在2006年开始取消农业税,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和城市就完全停止了从农民那里“取”。“取”还有其他的形式,例如:收入方面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同工不同酬”、资源方面的土地低价转让等。
  (五)居民收入差距拉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重大的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1988年为0.341、1990年为0.343、1995年为0.389、1999年为0.397、2000年为0.417。其中,2000年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的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实等学者根据1988年和1995年两次居民收入抽样调查数据,对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不均等程度进行了估计。1988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382、1995年为0.445。7年间基尼系数上升了7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1个百分点。李实等人估计的基尼系数高于前述国家统计局的测算结果。[6]
  另据中共中央党校有关课题的调查,“目前我国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6,收入分配相当不均。……收入差距拉开的速率非常快,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从相当均等拉开到这么大的差距,比起经过若干代人才拉大收入差距的情况,冲击力要大得多。”[7]
  (六)1992~2005年收入分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这个阶段,我国的经济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变化:一是实现了由长期的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经济增长开始由过去的供给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变;二是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彻底解决了温饱问题。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市场经济框架基本建立。随着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改革,过去许多由政府“包下来”或提供补贴的福利和保障,开始由个人承担。因此,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关系就呈现出与前一阶段完全不同的态势:在微观经济方面,主要不是依靠收入分配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而是依靠减员增效、降低工资成本来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这种情况在居民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必然会抑制需求,因此,就企业来说,扩大和利用国外市场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这个阶段,尤其是1997年以后的“内需不足”和外贸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就是证明。在宏观经济方面,这个阶段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固然从总体上说抑制了“内需”,但是一方面,少数人迅速富裕促进了消费结构升级,汽车、住房、旅游等需求旺盛(因为毕竟人口基数大),另一方面,“内需不足”和向外寻求市场的竞争压力,则对企业投资产生了积极的刺激作用。
  这两种刺激的结果,就是政府和民间的投资都是居高不下。当然从功能和效益出发,政府投资一方面体现在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和能源建设,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为国有银行注资、核销坏账、剥离不良资产。而民间的投资则主要体现在企业规模扩张、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提升。因此,这个阶段积累率不但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而下降,反而有所提升,特别是2003年以来的3年里,资本形成率持续提升到40%以上,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投资拉动型和生产资料内部循环增长的“重化”特点。但是,这种劳动力几乎无限供给条件下的收入差距拉大和财富向少数人集中虽然可以维持甚至提高积累率,并给企业造成竞争压力,但是却不利于扩大国内的有效需求,并对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非常不利。且这种利用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压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利于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也是与未来发展不相适应的,因为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是人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另外,依靠扩大对外贸易来弥补国内需求的不足毕竟是有限度的,到2005年,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已经达到63%,这不仅会受到外国的制约,同时也受到国内资源和环境的制约。而这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经过了1992年以来14年的发展已经显现。这也是自2003年以来党和政府提出“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免除农业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扩大社会保障等重要思想、政策和措施的缘由。
  四、收入分配演变的历史启示
  纵观新中国收入分配变化的轨迹,可以看出,它经历了一个由旧中国收入水平极低、分配极不平等通过革命手段达到过度平均,然后又由这种过度平均通过改革走向拉开收入差距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而伴随着这个过程的,是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后28年。从这个演变历程看,收入的平均程度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中国共产党经济和社会发展观念、战略、政策的变化;二是不同时期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变动。
  中国1992年以来的历史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都证明,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有效需求不足。近几年我国居民新增储蓄额一直居高不下和消费需求不断下降也说明了这一点。这是因为,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低,低收入阶层消费倾向高,由于社会收入过分集中在高收入阶层,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就会下降,就引起全社会的消费需求不足,形成“生产过剩”,并导致企业开工不足、利润率下降、下岗失业增加,导致通货紧缩,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普通工人(包括农民工)收入低并且长期收入增长缓慢,虽然在一定时期有利于资本积累和扩大出口(利用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但是从长期看,却是不宜持久。一是这种竞争力会遇到外部世界的双重阻碍(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动成本的竞争和发达国家的所谓反倾销限制);二是不利于扩大内需,即国内市场;三是这种低劳动成本实际上降低了企业依靠创新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动力,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四是不利于中华民族教育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从而影响人力资本的积累,对可持续发展不利;五是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和谐发展。
  今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运行基础、要素决定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经济体制,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口多、资源匮乏、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政府必然会发挥作用,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如何发挥作用,即怎样在推进整个经济市场化的同时,既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又纠正政府“错位”和“缺位”,起到保护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作用,应该是未来一个时期的重中之重。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是有能力来调控收入分配的。从最近制定的“十一五”规划看,我国已经进入了调整投资与消费、内需与外需关系的新阶段。扩大国内需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成为推进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手段,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则可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
  [参引文献]
  [1]参见武力、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0章。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
  [3]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4]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200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5]于幼军:《山西:煤炭经济发展模式必须转换》,《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3月7日。
  [6]李实等:《中国收入差距扩大及其原因》,《经济研究》1997年第9期。
  [7]楼继伟:《关于效率、公平、公正相互关系的若干思考》,《学习时报》2006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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