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雪灾、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9月1日起施行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和灾后救助都做了明确规定,这对减轻灾害损失、提高我国防灾减灾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灾害频发 立法应对
今年6月,国务院出台《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今年8月8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截至8月26日,共计1452人遇难,313人失踪。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种类多,除了现代火山活动外,几乎所有的灾害类型都在我国出现过。同时,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大陆地震占全球陆地破坏性地震的1/3,局部性或区域性干旱灾害几乎每年都会出现。此外,我国自然灾害的分布地域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受到过灾害不同程度的影响。频发的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巨大损失。据相关统计,1990年至2009年20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3.9亿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300多亿元人民币。今年以来,我国已经发生诸如新疆等地寒潮冰雪、西南旱灾、玉树地震、南方暴雨洪涝和泥石流等重特大自然灾害,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
为了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自然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水土保持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只是针对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单个灾种的防御和应对工作,涉及保障受灾人员生存权益和基本生活权益的专门法规一直没有制定,灾害救助工作仍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在自然灾害救助实践中,面临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不足、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善、灾后救助制度缺乏、救助款物监管不严等问题,急需通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规,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规,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为此,今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从而使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法可依。
政府主导 分级负责
政府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政府在进行灾害救助时,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制定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认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条规定,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遵循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一个运转高效的‘中枢机构’是重中之重。”在中央层面,国家减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地方,全国已有22个省市区、2个计划单列市成立了减灾委员会,上海市、浙江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等5个省市区和深圳市成立了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一些多灾易灾的市县也成立了减灾委或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的不同,灾害救助工作由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救助能力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在灾害发生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害预警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转移处于危险区域和地段的群众,充分利用各类避灾场所进行妥善安置;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迅速解救被围困的群众,使之及时脱离危险,并安置到安全地带,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应对自然灾害重在预防,“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为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十三条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警报启动预警响应。如果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政府就要“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而这些救助准备和应急救助都需要有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所以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际和需求,提前安排一定数量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在第一时间为受灾人员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保障受灾人员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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