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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
发布时间: 2010-09-10    作者:张金才    来源:国史网 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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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是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订的。刘少奇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资料不足等原因,学者们对刘少奇参与制订1954年宪法的研究较少。新近出版的《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披露了一些刘少奇参与1954年宪法起草情况的新史料,补足了一些已公开资料的不完整部分。本文着重考察刘少奇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酝酿、起草直至通过等各个环节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展现他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订所作出的历史贡献。

一、刘少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酝酿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这种政治体制是与开国之初的状况相适应的,对于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稳定社会,保护和扶植先进生产关系,促进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毕竟带有临时性和过渡性。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议题,开始列入中共中央的议事日程。

  起初,中共中央曾设想在晚些时候,也就是待将来资产阶级问题解决,中国基本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再来制订宪法。1952年,刘少奇率中共中央代表团访问苏联时,受毛泽东委托,于1020日致信斯大林,把中共中央关于制订宪法的设想作了详细的阐述,并征求其意见。刘少奇在信中说:“在中国党内有人提出了制订宪法的问题。当然,如果要制订宪法就应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在中国是否要急于制订宪法也还可以考虑。因为中国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它在群众中在各阶层中均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即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订宪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改变,不过是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加以改变而已。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订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共同纲领则可以在历次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待中国目前的阶级关系有了基本的改变以后,即中国在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再来制订宪法。而那时我们在基本上就可以制订一个社会主义的宪法。”[①]

  斯大林看过信后,于1024日、28日同刘少奇进行了两次会谈。

  1024日的会谈中,斯大林对刘少奇说:“同意你们目前使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②]

  1028日的会谈中,刘少奇问斯大林1024日所说应准备的宪法,是否是指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斯大林回答道:“不是。我说的是现阶段的宪法。”[③]鉴于此,刘少奇对1020日给斯大林信中所阐述的中共中央的制宪设想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说:“在共同纲领初制订时,人们曾经怀疑我们是否真要实行共同纲领,但三年来我们真正实行了共同纲领,因此共同纲领在人民中及各党派中威信很好。如果我们在今后两三年内制订宪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但是再过七八年以后,我们又要把资本家的企业国有化,再制订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似乎是有些不好。”[④]

  斯大林仍坚持他的看法,大意是:如果你们不制订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经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也可以说你们国家没有法律。你们应从敌人(中国的和外国的敌人)那里拿掉这些武器,不给他们这些借口。我同意你在信中所提出的意见把共同纲领改变成宪法——基本大法,这种宪法自然是一种粗制品,但有一个宪法,比没有要好。在宪法中,你们可以规定这样的条文:第一,全体人民包括资本家、富农在内均有选举权。第二,承认企业主和富农的财产权。第三,承认外国人在中国的企业的租借权;但这种权利如果政府不愿给外国人,可以在实行时不给或少给。这些事实,都是在中国存在的,并不妨害你们搞宪法。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我认为这样作,对你们是有利的。[⑤]

  刘少奇向斯大林表示:“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订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斯大林说:“那你们这样作是比较要好些的。”[⑥]

  1026日、30日,刘少奇将两次同斯大林会谈的情况分别用电报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作了汇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制宪建议。195211月间,中共中央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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